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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泰虎

问题征答第33题专家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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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17 08:53:4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7号恢复到第一次踩球位置也应该是门前球,因为如果是击球员闪击放球闪击压球门线属于门后球,但这时7号复位是裁判完成的,也就是10号撞击7号停在球门线上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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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17 08:55:45 | 显示全部楼层
撞击他球后,检他球后击球员有改变他球属性的职能,击球员在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其行为是有效行为,有效行为所产生结果应该有效,个人认为,他球应放在最后放球落地处,请各位老师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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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17 11:34:35 | 显示全部楼层
健强求知 发表于 2020-3-17 05:39
7号在门前压线,怎么视为门后球呢?

健强求知老师您好。因为⑦是犯规后处理的球,下次过门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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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17 19:43:3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在闪击过程中多次改放球后出现犯规的判罚应该依犯规前离犯规最近的改放位置为准进行判罚,而不应该依第一次放球位置进行判罚,所以我认为应该选D。
我同意硒都门球等老师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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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18 09:37:3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一缕阳光 于 2020-3-18 09:38 编辑
士心生 发表于 2020-3-17 19:43
我认为在闪击过程中多次改放球后出现犯规的判罚应该依犯规前离犯规最近的改放位置为准进行判罚,而不应该依 ...
       闪击犯规中他球的判罚应该依犯规前离犯规最近的改放位置为准进行,而不应该依第一次放球位置进行判罚。
      同意士心生老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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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18 20:07:3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次放球有效,第二次放球为什么无效?是在第三次放球之前犯规。
根据2015规则:闪击过程中出现犯规,.........他球作如下处理。:
(1)如果犯规发生在放球前,则他球放回撞击后停止的位置。
(2)如果犯规发生在放球后、则他球放在放球位置。
击球员在10秒之内,可以多次改放。但本案例最终犯规发生在放球之前。⑦球是犯规后摆放在门球线上。 所以应该是选“A)”

点评

探讨一下。 根据2015规则:闪击过程中出现犯规,.........他球作如下处理。: (1)如果犯规发生在放球前,则他球放回撞击后停止的位置。 (2)如果犯规发生在放球后、则他球放在放球位置。 我认为这是一次放球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20-3-19 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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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19 10:24:26 | 显示全部楼层
六顺 发表于 2020-3-18 20:07
第一次放球有效,第二次放球为什么无效?是在第三次放球之前犯规。
根据2015规则:闪击过程中出现犯规,.. ...

探讨一下。
根据2015规则:闪击过程中出现犯规,.........他球作如下处理。:
(1)如果犯规发生在放球前,则他球放回撞击后停止的位置。
(2)如果犯规发生在放球后、则他球放在放球位置。
我认为这是一次放球犯规后他球应该放置的位置,但是此例第一次放球后并没有犯规,而是第二次放球后出现的犯规,所以应该依第二次放球后的位置为准判罚。
所以应该选D。

点评

赞同士心生老师的意见。本题目,第一次直接踩两球,规则规定视为已放球(第一次放球),改放后即为第二次放球,第二次放球合法并被裁判员认可,我们不能否定。再捡拾他球改放属第三次改放,由于还未放到脚下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20-3-19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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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19 14:30:56 | 显示全部楼层
士心生 发表于 2020-3-19 10:24
探讨一下。
根据2015规则:闪击过程中出现犯规,.........他球作如下处理。:
(1)如果犯规发生在放球 ...

        赞同士心生老师的意见。本题目,第一次直接踩两球,规则规定视为已放球(第一次放球),改放后即为第二次放球,第二次放球合法并被裁判员认可,我们不能否定。再捡拾他球改放属第三次改放,由于还未放到脚下而出现犯规,所以大多认为应该放到裁判认可的第二次放球处。
       吴润平老师,是2006年国家确定考试后,第一批批准的国际级裁判,不知他为什么要判放在第一次放球的位置,只有他解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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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19 17:16:4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一缕阳光 于 2020-3-23 23:19 编辑
硒都门球 发表于 2020-3-19 14:30
赞同士心生老师的意见。本题目,第一次直接踩两球,规则规定视为已放球(第一次放球),改放后即 ...

       他为什么要判放在第一次放球的位置呢?有一个解释(猜测),以旧规则为依据。还有什么别的解释,还真的只有专家清楚。
      那些得奖的球友也许清楚为什么。过去有的期曾经在公布答案时也公布各种选择的百分率,这样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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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23 21:06:30 | 显示全部楼层
2015规则没有规定多次放球是那一次有效,只是说放球前,还是放球后犯规他球如何处理。很明显,本题所述犯规发生在放球前。

点评

看不懂你的解释,是没有认真审题呢,还是其他原因。  发表于 2020-5-16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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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24 13:30:55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次踩两球,就是第一次放球后,第二次改放在自球相反的地方,就是第二次放球,第三次捡拾了他球准备再改放还未放时犯规。只能说第三次改放还未放球,明明前面已放了两次球,又怎么能说还未放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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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31 20:48:5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对门球之苑《有问有答》栏目第33题的看法

我认为正确答案选项应选择D,理由如下:

1、题中击球员第二次的放球位置合法有效,不能否定。
规则规定:有效比赛行为是指按规则规定进行的比赛行为,包括正当比赛行为和犯规比赛行为。正当比赛行为是指击球员的比赛行为符合规则规定,比赛可以继续进行。
据此规则定义我们可以认定:击球员按照闪击允许的行为规定改踩改放他球,是合法有效的比赛行为;同时,击球员的两次放球行为均符合规则的规定,也是正当的比赛行为。像这种因正当的、有效的比赛行为使球产生的移动及形成的局面,理应依法成立。所以,击球员依法第二次的放球位置合法有效,不能无端予以否定。

2、依规他球应放在放球的位置,而非第一次放球的位置。
规则规定:如果犯规发生在放球后,则他球放在放球位置。案例中,击球员的犯规发生在改放(第二次放)他球之后又捡起在手中时,第二次放球也是击球员合法有效的比赛行为,形成的局面依法成立。所以,此时击球员发生犯规,理应在哪里捡拾就放回到那里去,在第二次放球时的位置捡拾的,就应把球放回到捡拾位置原位去。为什么要把他球放到第一次放球的位置呢?难道“自第一次放球后”,击球员依规改踩改放他球的比赛行为是无效比赛行为吗?

3、历届门球竞赛规则与裁判法中“以第一次放球为准”的规定究竟什么意思?
有裁友说:“以第一次放球为准”是过去规则的规定,约定俗成,现在延续执行。真的是这样吗?
让我们查阅历史资料,仔细阅读有关“以第一次放球为准”类似的描述,分析研判规则定义的真实含义。
1994年门球竞赛裁判法规定:自放球后到槌头面触球为止,包括闪击后自、他球相距不足10厘米的犯规时,自球放在踩球位置,他球放在放球位置。
1999年规则规定:放球后(以第一次放球为准)出现任何犯规,应将他球放在放球位置,自球判为界外球。
2004门球裁判法(55页)规定:“自第一次放球后到击球面触球为止(可称为闪击过程中的第二个阶段,即闪击阶段)出现任何犯规,他球放回放球的位置。”
2009裁判法(64页)规定:“自第一次放他球之后到闪击成功为止,称为闪击过程第二个阶段,即闪击阶段。此时若出现犯规,则自球放到界外,他球放回放球位置。”
2011、2015规则与裁判法均以“放球前、放球后、闪击成功后”的形式来划分闪击三阶段,其中放球后发生犯规,他球放在放球位置。
如果说94、99规则的叙述不够明白的话,那么04、09裁判法进一步做了说明:“自第一次放球后到击球面触球为止,称为闪击过程中的第二个阶段,即闪击阶段(04规则)”;“自第一次放他球之后到闪击成功为止,称为闪击过程第二个阶段,即闪击阶段(09规则)”。
个人认为,历届门球规则与裁判法有关“以第一次放球为准”类似的规定,都在说明同一个问题,那就是:从击球员第一次放球开始,闪击程序即进入第二阶段,这些说法都是闪击第二阶段节点的划分定义,不是对改踩改放他球位置的否定。
在此,回忆闪击过程三个阶段理论,有助于理解“第一次放球”的真正意思。09规则与裁判法规定:自闪击过程开始到放他球前为止,称为闪击过程第一阶段,此时若出现犯规,则自、他球放回撞击后的位置。自第一次放他球之后到闪击成功为止,称为闪击过程第二阶段,即闪击阶段,此时若出现犯规,则自球放到界外,他球放回放球位置。自闪击成功后到脚离开自球时为止,称为闪击过程第三阶段,此时若出现犯规,则闪击形成的局面有效,但自球恢复原位,取消击球权。
为什么历届规则与裁判法在谈到这个问题时,都用“第一次放球”这个字眼呢?它究竟什么意思?
凡是会打门球的人都知道,规则允许击球员在闪击过程中改踩改放他球,而改踩改放他球没有次数限制,只要不超时,你改放若干次都可以。于是问题就来了,闪击过程第二阶段是以放球后为准界定的,而击球员出现多次放球行为时,以哪次放球为准呢?对此,规则必须给予明确的回答,否则,将无法界定闪击过程第二阶段的起点。为此,规则明确规定了:“以第一次放球为准”或说是“自第一次放他球后”,称为闪击过程第二阶段。
这就明确告诉我们:无论击球员有几次改踩改放他球的行为(即:放下去.又捡起.反复若干次,暂不考虑超时问题),自“第一次放他球后”,即为进入闪击过程第二阶段,即便击球员放球后又把他球捡起拿在手中时发生了犯规,判罚处理仍然以“第一次放球”为标志,按闪击过程第二阶段论处,把他球放在放球位置,而不能按第一阶段放球前犯规处理他球放回撞击后停止的位置,更不是规定把他球放在第一次放球时的位置,这就是“放球后(以第一次放他球为准)说法的真正含义。
把划分闪击第二阶段起点之定义,用来处理改踩改放后发生犯规时他球的放置位置,与规则的真实意思相悖,实属张冠李戴,使用规则不当。
从有效比赛行为定义出发,犯规之前,击球员改踩改放他球的行为都是合法有效的比赛行为,局面均应依法成立,不能“以第一次为准”来否定第二次的有效。
    从闪击犯规处理规定看,犯规发生在放球后,他球也应放在放球位置(即犯规之前的放球位置)。
2020.3.26

点评

本题中,放球两次都合法的作废了, 讨论的分歧只在于 三种意见。 一, 按没方球算,二,按第一次放球位置算,三, 按最后一次放球为字算,三者要取一。 应当说,规则并没有规定按哪一个算,即使专家做了答复,也没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20-5-13 20:00
硒都门球的新帖: http://www.menqiu.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240644&fromuid=2356]请问泰虎老师?[/url] 说明“高层” 对吴润平的答复有不同看法。所以暂不发表。 如此,我们的讨论就还可以再次深入。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20-5-13 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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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31 22:42:4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一缕阳光 于 2020-4-1 08:36 编辑
洛阳老关 发表于 2020-3-31 20:48
我对门球之苑《有问有答》栏目第33题的看法

我认为正确答案选项应选择D,理由如下:

关老师的文章非常有说服力!拜读受益匪浅!
      以被放弃、被否定了的第一次放球,来否定合法的、有效的第二次放球有效性,是站不住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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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1 06:43:54 | 显示全部楼层
击球员的自球,在撞击了他球之后,捡拾他球后有改变他球属性的职能,个人认为,他球应放在最后放球落地处。击球员的合法有效行为,所产生的他球位置移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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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13 08:10:5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烨鹤 于 2020-5-13 08:14 编辑
洛阳老关 发表于 2020-3-31 20:48
我对门球之苑《有问有答》栏目第33题的看法

我认为正确答案选项应选择D,理由如下:

硒都门球的新帖:
请问泰虎老师?

说明“高层” 对吴润平的答复有不同看法。所以暂不发表。

如此,我们的讨论就还可以再次深入。



点评

2019.12期已经刊登了答案  发表于 2020-5-16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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