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烨鹤 于 2019-5-27 08:32 编辑
参加讨论王忠平老师的讨论:
个人而言我认为出现五种情况时,规责已做出说明。可以及时呼号。
我在呼号时机问题 再讨论里 的
挑明分歧一节里已经指出没有人批评规则,也就是没有人说“及时呼号”有问题,所以不是“可以”及时呼号,而是必须及时呼号。
问题在于你我对“及时”的理解有不同,球没有过门,撞击,出界,能在事件发生之前呼号吗?不能吧!球还在滚动,你就按估计,判无撞击,无出界,于是呼下一号吗?呼号之后出现新情况怎么办?不是欲速则不达吗?所以在球停稳之前呼号更本不是“及时”!
及时者,情况一发生,立刻做出反应才对,情况未发生就做出反应,是不对的,哪一种运动对裁判员会有这样的要求?
为什么规则对击球员闪击后他球未停稳不可以击自球?就是因为只要球未停稳,就是不能确定新情况会不会发生,所以必须等球停稳才可以击自球。这个道理不适合裁判员?
在这种比赛中就会体现截判员真正的水评,但必须要求我们的裁判员,一定做到全场一致。严肃认真,公平公证,当好门球场上的法官。
这一段话的问题是:
规则要求裁判是准确及时的宣判,规则从来不要求裁判表现自己的水平!
规则也没有要求裁判做到“全场一致”,常有人说裁判要做到“前后一致”,“双方一致”,但是规则里,裁判法里根本没有这一句话,是杜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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