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 闪击后抬脚时发现,自球在脚下轻微移动(5毫米)触碰了第三个球,怎么判?
首先非常感谢各位老师对我过往文章的热心点评,或给我鼓励,或启发我继续思考。对于裤脚触球案例再补充几句,2015规则大意是这样的: 物品掉下触球是犯规的,但球员服装掉下可以宽大对待。因此,只关注"服装"而忽视"掉下"并不符合规则。例如,击球员用脚触球,如果说成是"服装"触球不犯规,我估计大多数老师都会认为是狡辩。若用规则来判的话,理由就是:因为鞋不是"掉下"触球的,所以不符合宽大处理的条件。
言归正传,本案例细节 : 1号自球闪击2号他球,闪击前第三球即3号球位于1号球旁5毫米处,闪击成功并抬脚后发现,由于两球靠得太近,闪击时1号球在脚下的轻微移动导致触碰到3号球,如何判?
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判闪击犯规,依第十六条判红牌(注:这个红牌的解释,请见我8月2日发表在本公众号的探讨文章)
二,判触静止球犯规,依第十八条判黄牌(注:解释同上条)
三,判触静止球犯规,依第十六条判红牌或依第十八条判黄牌均可
四,判无效移动,不吃牌。
五,判触球犯规和判无效移动都可,在规则中都有依据。
六,其他。
我个人认为:
第一步,查阅规则,判定是否犯规。一是整部规则再没有找到可判犯规的明确依据,二是根据第十六条,闪击中允许自球在踩球脚下移动,因此1球移动是被允许的,三是根据第十八条,规则允许之外的行为才会判犯规,意味着规则允许的行为不犯规。因此,1号球的移动既是被允许的,又是被排除在犯规之外的,且找不到判犯规的条款,故,首先定性为不犯规。
第二步,判定移动是否有效。依据第十一条,闪击时自球在脚下(未脱离控制)的移动为无效移动,因此判无效移动。
第三步,决定是否复位。依据第十六条,如果裁判员认为自球在踩球脚下移动对后续撞击、过门、撞中柱等有利,则必须将球恢复原位。显然,本案例属于此情形。
综上,我认为应判不犯规,1号球必须复位到距离3号球5毫米处。
我的感悟: 第一,判据很重要! 第二,判定顺序很重要!
我的建议: 在第十一条"球体移动"增加第三款,即"三,无效移动的处理。无效移动的处理由裁判根据现场情况进行,如果裁判员认为自球在踩球脚下移动对后续撞击、过门、撞中柱等有利,则必须将球恢复原位。如果判定对后续比赛无大影响,裁判有权决定不复位。
建议的理由:与裁判实践接轨, 避免形式主义,节省场上时间。假如对所有在踩球脚下的自球移动都进行复位,那纯属形式主义。
以上为个人见解,敬请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