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修规删除此条文》
第十四条 撞击中柱
撞击中柱是指已成功通过三门的球,经有效移动后触及中柱。
1.闪击他球撞中柱,在放置他球时,他球与中柱接触,则撞中柱无效。
规则“1.闪击他球撞中柱,在放置他球时,他球与中柱接触,则撞中柱无效。”这样的条款是没有道理也没有必要的规定。
理由:
1)、放置他球时,他球与中柱接触,此时,是人为的“接触”,不是经有效移动后触及中柱。但是,击球员击打自球,通过力的传导使其他球再次触及中柱就符合撞柱规定了。
2)、放置他球撞柱只有在下图a)的情况下(即,等于或小于7.5厘米),他球必须与中柱接触才能够撞柱。这种状态的概率是小概率,约束击球员闪击撞柱的行为,确实没有必要,也不应该,再说,这样的约束击球员的正当比赛行为是没有道理的。一般情况下,击球员不会有意事先放置他球与中柱接触。
3)、如果认为他球与中柱接触,闪击时,他球没有移动而牵强规定该条文,就更显得没有道理了,只有在图b)的情况下正闪击才能产生他球没有移动。再说,闪击时,力的传导能够再次触及中柱。即使如此,击球员也可以如同图c)虚线他球那样摆放,也可撞柱
4、此条文规定,更是为难裁判员,根本没有必要细心去观察毫无意义的比赛行为,击球员无谓的询问,裁判员观察,回答等等现象,真是有失比赛的观赏性!
综上所述,建议删除此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