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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精彩生活

我也有个不太明白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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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30 10:30:5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犯规,可重新捡拾7号球在10秒内完成闪击就可以。

点评

云云老师:您好!此例 赞成不犯规的人确实很多,能说出理由的却很少。且互相矛盾。请您说出理由或者指出我引用规则的不对之处。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2-10-30 12:56
赞成不犯规的人确实很多,能说出理由的却很少。且互相矛盾请您说出理由或者指出我引用规则的不对之处。  发表于 2012-10-30 12:50
发表于 2012-10-30 12:51:50 | 显示全部楼层
汉玉灵芝 发表于 2012-10-30 00:07
尊敬的 泰虎老师您好!您指出规则中没有给捡球脱手的移动定性为什么移动。我同意老师的这个观点。 ...

首先请汉玉灵芝网友不必过谦,网上讨论问题不分总版主还是板块、地域版主还是其他什么级别,都是普普通通的网民,我觉得都是为了门球而上网活动的网友。
现就问题讨论如下:
脱手的球是门球运动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不是鼓励发生,而是一旦发生了,怎么规定(正如规则规定的内容)。既然规则没有规定球脱手就是犯规(除了碰到场上球)那么就可以继续往下操作呗。
再比如,规则规定:击球员的服饰或佩戴的号码标志、眼镜掉下后触及静止球不犯规。那么,我们也不能认为是鼓励啊。
对于捡拾的球,能否把他特定为身上的携带物,不谈移动属性,也不把他当做球,这样理解,可能更实际些。
谬误请斧正!谢谢!

点评

尊敬的泰虎老师您好!规则针对行为现象不对思想的法理我自然知道。现就问题讨论如下: 脱手的球是门球运动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不是鼓励发生,而是一旦发生了,怎么规定(正如规则规定的内容)。这是我点评精彩生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2-10-31 07:11
发表于 2012-10-30 12:56:17 | 显示全部楼层
云云 发表于 2012-10-30 10:30
不犯规,可重新捡拾7号球在10秒内完成闪击就可以。

         云云老师:您好!此例 赞成不犯规的人确实很多,能说出理由的却很少。且互相矛盾。请您说出理由或者指出我引用规则的不对之处。 20110824080735-710192867_副本.gif   

发表于 2012-10-31 07:11:13 | 显示全部楼层
泰虎 发表于 2012-10-30 12:51
首先请汉玉灵芝网友不必过谦,网上讨论问题不分总版主还是板块、地域版主还是其他什么级别,都是普普通通 ...

    尊敬的泰虎老师您好!规则针对行为现象不对思想的法理我自然知道。现就问题讨论如下:
脱手的球是门球运动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不是鼓励发生,而是一旦发生了,怎么规定(正如规则规定的内
容)。这是我点评精彩生活网友的回您的贴涉及到的一句话。什么是理?什么是据?我认为“据”指的就是规则,“理"指的是制定规则的思想。根据规则"捡球脱手出界"虽是有效比赛行为但属不当比赛行为请老师们用规则原文来对照分析;11规则第一章第一条场地明确告诉我们,门球是在规定的场地内活动的,比赛球是不能出界的。球一旦出界根据11规则第十七条 界内球和界外球
二、界外球
  界外球是指由于球出界或犯规而被裁判员放到边线外的球。
就成了界外球,需要裁判员放到边线外。即球出界就为犯规
既然规则没有规定球脱手就是犯规(除了碰到场上球)那么就可以继续往下操作呗。规则不是没有对“捡球出界”有规定,只是老师不愿承认而已。
      再比如,-----对于捡拾的球,能否把他特定为身上的携带物,不谈移动属性,也不把他当做球,这样理解,可能更实际些再比如是何用意?您引用规则第十八条一款四项击球员的服饰或佩戴的号码标志、眼镜掉下后触及静止球不犯规。但规则规定捡球脱手触及场内球属犯规啊!这又怎能说明“捡球出界”不犯规呢?

点评

请您看看我的主题帖子:“向老师请教一个问题”。大家跟帖很对啊。身上携带物不同,有的不犯规(条文规定),有的就犯规,你看,大家不是说了,是触球犯规吗。我提的如果视捡拾的球为身上携带物,您不就可以不去讨论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2-11-3 12:36
发表于 2012-11-3 12:36:40 | 显示全部楼层
汉玉灵芝 发表于 2012-10-31 07:11
尊敬的泰虎老师您好!规则针对行为现象不对思想的法理我自然知道。现就问题讨论如下:
脱手的球是门 ...

请您看看我的主题帖子:“向老师请教一个问题”。大家跟帖很对啊。身上携带物不同,有的不犯规(条文规定),有的就犯规,你看,大家不是说了,是触球犯规吗。我提的如果视捡拾的球为身上携带物,您不就可以不去讨论它的移动是有效还是无效了。我立的这个主题帖子就是为了回答您的反问而征求网友的意见。我当然知道手机掉下来碰到场上球(包括裁判员摆在界外的球)都是犯规的。
至于捡拾的球脱手没有触及场上球,是否犯规(包括掉出场外),《门球之苑》第10期周正老师已经解答清楚了。以下是周正老师的原话:
.........。另外,捡拾的球脱手,掉在地上不犯规、掉出界外也不犯规、碰到脚甚至碰到踩在脚下的自球都不犯规,但碰到别的球就就是犯规了。
对不起,恕我直言,至此如果您还是坚持您的意见,我们再往下讨论就没有意义了。

点评

以下是周正老师的原话: .........。另外,捡拾的球脱手,掉在地上不犯规、掉出界外也不犯规、碰到脚甚至碰到踩在脚下的自球都不犯规,但碰到别的球就就是犯规了。 对不起,恕我直言,至此如果您还是坚持您的意见,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2-11-3 15:22
发表于 2012-11-3 12:42:31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发周正解答.jpg
发表于 2012-11-3 15:22:20 | 显示全部楼层

开仪邀请赛

泰虎 发表于 2012-11-3 12:36
请您看看我的主题帖子:“向老师请教一个问题”。大家跟帖很对啊。身上携带物不同,有的不犯规(条文规定 ...

以下是周正老师的原话:
.........。另外,捡拾的球脱手,掉在地上不犯规、掉出界外也不犯规、碰到脚甚至碰到踩在脚下的自球都不犯规,但碰到别的球就就是犯规了。
对不起,恕我直言,至此如果您还是坚持您的意见,我们再往下讨论就没有意义了
       尊敬的泰虎老师您好!鉴于周正老师的职务所在,他的表态当然是好事。不过他没理没据的观点,违背了规则的条文,我自然不能接受。对尊敬的老师采取不再往下讨论的做法,深表遗憾。“权大于法”的现象已不是仅此一例,自然也就不足为怪了。真理有时在少数人手里。规则白纸黑字有针对捡球与界外的表述,老师为何却视而不见呢?-----

发表于 2012-11-4 20:36:01 | 显示全部楼层
汉玉问我:  请问烨鹤老师:新规则哪章哪条哪款哪项表述了此现象不犯规此球不算出界?

我的回答如下:

先看一个网上问答, 问:“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应如何处理?”

答:现行《刑法》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但可以依照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等作出处罚,如果都没有对此行为作出规定,那就只好交给舆论了。

我以为这个问题的回答很全面,可以作为我们对待规则的参考。
规则和法律有一点是相同的,这就是法律不可能罗列所有罪行,规则不可能罗列所有比赛行为,并分清哪些合法,哪些犯规。因此,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规则没有明文规定的,也不可以定为犯规。

回到本题,问规则哪章哪条哪款哪项表述了此现象不犯规此球不算出界?
和反问规则哪章哪条哪款哪项表述了此现象犯规,此球算出界?哪一方问的更合理呢?当然是后者了。

如果认为一个现象犯规而规则无针对的条文时,按照《裁判法》第五章第一项:“如无相关条文按规则和裁判法的精神处理。” 精神在哪?我以为:

1,对条文合理的分析和推理:
        例如本题,规则提到被捡球落下不犯规,提到被捡球落下撞击其他球犯规。规则提到他球放在界外闪击犯规。所以规则对他球可能的位置是有考虑到的,只是应为不犯规才未特别列出。我以为这是精神的正解。
        反方意见最重要的理由是,"界外球是指由于球出界......的球”,
须知这里的球出界,都是撞击后滚动出界,有谁会理解为包含击球员拿出界的情况。
2,惯例:
        如果没有相应的条文,那么多年来的惯例,也就体现出规则的精神。很多人说不犯规,难道不是证明惯例的存在吗?
3,宣传新规的文件,参与规则制定者的正式讲话。
       他门应体现门协的意图。

当然,以上三条任何一条都不等于规则。都可以讨论,但是也不能轻易否定。






点评

烨鹤老师:根据规则"捡球脱手出界"虽是有效比赛行为但属不当比赛行为请老师们用规则原文来对照分析;11规则第一章第一条场地明确告诉我们,门球是在规定的场地内活动的,比赛球是不能出界的。球一旦出界根据11规则(第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2-11-4 23:33
发表于 2012-11-4 20:55:58 | 显示全部楼层
汉玉灵芝 发表于 2012-10-30 00:07
尊敬的 泰虎老师您好!您指出规则中没有给捡球脱手的移动定性为什么移动。我同意老师的这个观点。 ...

我同意泰虎所说,我们是在平等的讨论问题。我们没有必要加上“尊敬的”以示尊敬。也没有必要说别人
他没理没据的观点,违背了规则的条文,“权大于法”的现象已不是仅此一例,自然也就不足为怪了。真理有时在少数人手里。又如:身为分区版主。。。。,再回答网友有关规则的问题时,应以规则为依据,认真耐心的帮助分析,正确理解的做解答。而不应仅简单的回答“对”或“错”。更不应该的是,网友请教您问题时,您却不正面回答而反问之。 有失网站管委会成员的身份。
等等。
抛开外交辞令,不评论对方人格,思想方法,认认真真地摆论据,讲道理,分析问题,使得通过讨论大家有所提高。我所愿也!

点评

谢谢烨鹤老师的教诲!您认为我们的讨论正常吗?不要方法,不触实质----的讨论还有什么意义呢?谢谢。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2-11-5 00:05
发表于 2012-11-4 23:33:58 | 显示全部楼层
烨鹤 发表于 2012-11-4 20:36
汉玉问我:  请问烨鹤老师:新规则哪章哪条哪款哪项表述了此现象不犯规此球不算出界?

我的回答如下:

烨鹤老师:根据规则"捡球脱手出界"虽是有效比赛行为但属不当比赛行为请老师们用规则原文来对照分析;11规则第一章第一条场地明确告诉我们,门球是在规定的场地内活动的,比赛球是不能出界的。球一旦出界根据11规则(第十七条 界内球和界外球
二、界外球
  界外球是指由于球出界或犯规而被裁判员放到边线外的球。)
就成了界外球,需要裁判员放到边线外。即球出界就为犯规既然规则没有规定球脱手就是犯规(除了碰到场上球)那么就可以继续往下操作呗。规则不是没有对“捡球出界”有规定,只是老师不愿承认而已。造成球出界的原因有多种,规则表述为界外球是指由于球出界或犯规而被裁判员放到边线外的球而您却说界外球是撞击后滚动出界得球这是在强奸规则。若规则表述界外球是指击球出界-----我们还能说什么吗?遗憾的是规则不是这样表述的,就怨不得我们理解也包含捡球出界是犯规了。您的惯例说
2,惯例:
        如果没有相应的条文,那么多年来的惯例,也就体现出规则的精神。很多人说不犯规,难道不是证明惯例的存在吗?更不值一驳。君不知中国土地革命时期,地主也会说几千年都是农民向地主交租这是惯例,而能阻挡革命的潮流吗?至于很多人说不犯规是在强奸民意,很多人是多少人,您调查过吗?是五百万?还是三百万?我只知道我周围的球友就认为捡球于界外是犯规。他们3,宣传新规的文件,参与规则制定者的正式讲话。
       他门应体现门协的意图。
应忠实规则,言必有理说必有据。无理无据的观点不能说服人。是不是“权大于法”自有公论。谢谢。语言多有不周,希望老师谅解。

点评

我的话已经说完,你也没有新内容了(只是以前的话的重复),我不再继续讨论了,让网友评说吧!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2-11-5 06:56
发表于 2012-11-5 00:05:54 | 显示全部楼层
烨鹤 发表于 2012-11-4 20:55
我同意泰虎所说,我们是在平等的讨论问题。我们没有必要加上“尊敬的”以示尊敬。也没有必要说别人
他没 ...

谢谢烨鹤老师的教诲!您认为我们的讨论正常吗?不要方法,不触实质----的讨论还有什么意义呢?谢谢。

点评

老师实际与实质不同  发表于 2012-11-5 08:19
我的 53号帖没触及实际问题吗?  发表于 2012-11-5 06:49
发表于 2012-11-5 06:56:22 | 显示全部楼层
汉玉灵芝 发表于 2012-11-4 23:33
烨鹤老师:根据规则"捡球脱手出界"虽是有效比赛行为但属不当比赛行为请老师们用规则原文来对照分析;11规 ...

我的话已经说完,你也没有新内容了(只是以前的话的重复),我不再继续讨论了,让网友评说吧!

点评

老师:这本来就是一个简单的问题,能讲出多少话呢?无非是按规则的文字表述去理解规则还是按个人的理解去解释规则的文字表述,这就是问题的实质。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2-11-5 08:32
发表于 2012-11-5 08:32:03 | 显示全部楼层
烨鹤 发表于 2012-11-5 06:56
我的话已经说完,你也没有新内容了(只是以前的话的重复),我不再继续讨论了,让网友评说吧!

     老师:这本来就是一个简单的问题,能讲出多少话呢?无非是按规则的文字表述去理解规则还是按个人的理解去解释规则的文字表述,这就是问题的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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