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泰虎 于 2018-3-17 14:42 编辑
4、托克托(网名)提供: 已过二门的④球在三门前想顶撞已过二门的⑥球过三门。击球员用力过大,⑥球碰门柱返弹回来碰⑤球后出界(此时④球已停稳);⑤球在移动中又与④球接触。有以下两种争论,那一种正确? 1、④球撞击的是⑥球,没直接去撞击⑤球,⑤球是被⑥球碰撞后才与④球接触的,且是⑤球(主动)撞击④球(被动),所以不能算撞击。 2、不论主动还是被动撞击,也不管④球是静止还是移动,只要是与④球触及或是接触都算撞击。 答:规则上说“撞击是指合法击出的自球移动后触及他球”。从理解的角度讲,判定是否撞击,实际就看自球经有效移动后与他球是否有过接触,若有,就算撞击(除规则规定的以外)。国际门球规则中“タッチ”一词,英语是“Touch”,台湾地区翻译叫“触及”,而我国翻译叫“撞击”,其解释都是“接触或触及”的意思。这是一个门球专用“术语”,这种“接触或触及”是没有主动和被动之分的,因为其动力来源是自球的有效移动,如果没有自球的有效移动,是不会发生与他球撞击(接触)的。本案中,“④球在三门前顶撞⑥球,⑥球碰门柱返弹回来碰⑤球后出界,⑤球在移动后又与④球接触”,这一系列的移动都是由4号击球员合法击球引发的,其结果均有效。尽管是⑤球(主动)撞击④球,同样视为撞击,即使④球停稳(静止)了,若⑤球与④球接触,也是有效撞击。所以,裁判员应宣判“6号出界,撞击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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