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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中山明 于 2018-2-5 17:34 编辑
自球4号撞击6号,6号碰门柱反弹碰5号后出界,5号再碰已停稳的4号自球,是否作4号撞击5号?泰虎和海兰等老师认为也算4号撞击。本人初时认为已停止了移动的自球那能再有移动撞击他球的?就电话咨询曾修改规则的老师,答复是因自球已停止移动不为“撞击”(闪击反弹也不为撞击)。泰虎老师就把“闪击”与“撞击”之不同情况耐心祥细地举例说明。本人亦觉得有理,再电话与修则老师联系,看来修则老师很重视,已把此问题与关键老师反映过,说“以关键老师及<<门球之苑>>答复为准”。
规则与法律一样,用字用词以及内容不一定百分之百使人明白(因此香港也出现“释法”问题)。通过泰虎老师举例分析,本人亦觉得作“撞击”合理。很多谢泰虎老师依规举例、耐心讲理的处事态度。在此致以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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