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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门球后卫 于 2017-11-15 09:49 编辑
从“一罪不二罚”的法律原则看门球规则中的犯规判罚 门球规则中犯规判罚(自球拿出界外)的多达15项,除触及动态的自球和他球及违体犯规行为外,其余的12项,我个人认为均应按违例而不应按犯规判罚。如按犯规且自球拿出界外的判罚,似有一罪二罚的嫌疑。
法律上有一个“一罪不二罚”的原则,也就是说,对于一个犯罪行为,刑法上仅要给予一次充分评价的处罚就已经足够,不需要也不可以对于一个过错行为,给予两次的处罚。
对于击球员的某些失误,如闪击只打到脚、闪击不足10厘米、重复撞击、界外球
进场触及场内球等等,这些均属于未造成对方利益损失的违例行为,只须给予停杆的一次性处罚就够了,不应该给予停杆再加拿出界外的双重处罚。
将击球员的违例行为和犯规行为区别开来,减少过多的界外球判罚,可以缓解一边倒的倾向。
至于违例判罚停杆后,自球如何摆放更合理,网友后续可以共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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