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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下球移动的定性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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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29 21:08: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老客户提出一个多次讨论过的问题:(见《这样的球怎么判罚?为什么?》)问的是:闪击时,脚下自球移动中触及和 闪击无关的他球,如何判罚?
引起了很多网友的兴趣,主要分歧在于“犯规吗”?
这个问题真是一个老问题,有兴趣的请细心查看很多老帖。
林静风闲老师的给出了《官网上对此题讨论的综述》:


2011.5  军旗 :  这是不是特大“冤案”?
2011.5  军旗:   是否冤案有结论了
2011.6  烨鹤:  脚下球的移动的性质和军旗的“冤案”
2012.4 洛阳老关: 关键纠正了看法
2013.4  董振山: 请教闪击问题
2013.4 烨鹤:   从自球在脚下移动的性质说起


2013.4 烨鹤:   脚下自球的移动无效吗?
2013.9  泰虎 《质疑!

2013.9  硒都门球 :《规则》允许的行为犯规吗?
2015.1  烨鹤:规则的逻辑错误
2015年6月  泰虎:《这种情况是否犯规?
2016年12月 泰虎:《问题征答的专家解答


以上各贴均有很多网友 参加讨论。可以说和主贴是谁,没有关系。
请网友注意到,2015规则里 有“闪击时,自求在脚下(未脱离控制)的移动”   为无效移动,这是老规则所没有的。







发表于 2017-10-30 20:05:17 | 显示全部楼层
    规则里写“ 脚下球的移动为无效移动”是对的,因为踩球或闪球时确保脚下球完全不动是不可能的,所以才有写“脚下球的移动为无效移动”之原因。但要明白一点是:“无效移动并不等于可以触及其他的球”,如触及其他球,理所当然就要按“触球”处理了。这与移动后的球如果没有对击球、过门有影响(有利)的话,裁判员亦可以不复位一样,也就是说脚下球的移动如果没有触及到其他球,就不犯规,也可以不复位,但如果触及到其他球,就应按触球处理了。这是合情合理的。

点评

中山明的答案无异议。  发表于 2017-10-31 0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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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31 05:09:48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老师的精彩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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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1 16:39:32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上各贴均有很多网友 参加讨论。可以说和主贴是谁,没有关系。
请网友注意到,2015规则里 有“闪击时,自求在脚下(未脱离控制)的移动”   为无效移动,这是老规则所没有的。


    查阅规则对“允许的移动”与“无效移动”是有如下这样写的:
    2009规则第十一章   二,无效移动  (八)闪击过程中造成自球或他球的移动。
    2011规则第十六条  (二),闪击过程中允许以下行为:7,自球在踩球脚下移动,但未脱离脚的控制。
    2015规则第十一条  二,无效移动 7,闪击过程中造成自球或他球的移动。说明, 闪击时,自球在脚下(未脱离控制)的移动。
    从以上几年规则可见,闪击时脚下的球是写有“允许移动”或“无效移动”的,只是写法不同,但不管如何写法,并没有写这种移动可以触动其他球不犯规,相反,移动后,裁判员是有权把移动的球放回原来位置的。所以触球是要按触球犯规,由于击球员是在闪击阶段犯规,亦要按闪击犯规把自球拿出界;他球放在放球地方;被触动的球复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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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1-1 18:01:0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观点:
1, 无效移动,在规则里有第11条加以定义。
         其特性有:
       A,    引起其他球的移动一律无效,
       B,    移动后必须复位。
2,不是所有合法移动都要归类有效和无效,有很多移动不能归类。例如:
       A,    闪击时拣拾他球在手里当移动
       B,    被闪击他球,在离自球小于10厘米之内都移动。
       C,    界外球进场前的移动。
       D,    开球前的移动,开球后未过一门的移动。
3,老规则和国际规则,都没有对自球在脚下的移动定性,不能说它是有效移动还是无效移动。
      2015规则则认定它是无效移动,但是
            A,   它又不一定要复位。
            B,   制定规则的专家也说不清,这个无效移动引起其他球移动是不是犯规。
4,所以我认定,新规则,出现了自相矛盾的地方。规定为无效移动是画蛇添足!
      

点评

如果如下这样写就简单明确了:“闪击时脚下球允许有移动,但不能触及其他球”。 一本小小的民间门球规则,肯定会有不足或漏洞的,只要能统一处理就可。中央文件有关港人治港问题,二千多万香港人也认识统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11-1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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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1 20:11:31 | 显示全部楼层
烨鹤 发表于 2017-11-1 18:01
我的观点:
1, 无效移动,在规则里有第11条加以定义。
         其特性有:

    如果如下这样写就简单明确了:“闪击时脚下球允许有移动,但不能触及其他球”。
    一本小小的民间门球规则,肯定会有不足或漏洞的,只要能统一处理就可。中央文件有关港人治港问题,二千多万香港人也认识统一不了,仍然要中央释法呢。

点评

老规则和国际规则就没有问题。 脚下移动球,既不是有效,也不是无效移动。不是动一动就要复位。 没有脚下移动是无效移动的规定之后,触其他球,是规则允许以外的的行为,当然犯规。 有了脚下移动是无效移动的规定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11-1 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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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1-1 20:30:01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山明 发表于 2017-11-1 20:11
如果如下这样写就简单明确了:“闪击时脚下球允许有移动,但不能触及其他球”。
    一本小小的民 ...

老规则和国际规则就没有问题。
脚下移动球,既不是有效,也不是无效移动。不是动一动就要复位。
没有脚下移动是无效移动的规定之后,触其他球,是规则允许以外的的行为,当然犯规。
有了脚下移动是无效移动的规定之后,触其他球,就不犯规。就和触球犯规的规定矛盾。
所以说规定脚下移动为无效移动是画蛇添足。
去掉蛇足,还和国际规则保持一致。(这个不一致根本没有必要。)

点评

有批评才有进步,只要明白了就点到即可,除非有人错了还不讲理死坚持。  发表于 2017-11-2 07:52
哈,批 规则是我的一大罪状,又犯了。  发表于 2017-11-1 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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