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柱得分球如何运作的探讨》 2011《门球竞赛规则》(以下简称《11规则》)第七条一,(二)款的规定:有效撞击中柱后的球可重新进一门继续比赛,得分累积。在本条款下的说明:自球撞柱后须等下一轮次才能重新进一门。 《11规则》的这一规定,则将中柱得分球被送到“安全区”,不受对方攻击,但却是攻击对方的伏兵,当再次论及该号队员击球时,又从最有利的位置杀出来重新进一门,投入战斗。该球控制着一门后大片地方,甚至威胁到二门前后。如果是闪击本方下号球中柱得分,则正常轮及到该球时,就接着又进一门,威力更大!对方却难于破坏,只能防犯。 《11规则》的这一规定,又使得中柱得分球失去了续集权,得不到与其他场上球得分后享有的续集权的待遇,而人为的被送到“安全区”,并将其被判定为死球后又在下一轮复活。这些规定显然有失公允,并与其他场上球的性质不相协调。 笔者认为:中柱得分球不判为“死球”,不退出比赛,按照其他场上球一样继续享有一切权利。 1、 中柱得分的自球可以通过续击,继续按顺序循环过门(包括进一门)得分;撞击、撞顶他球,闪送他球,闪带、闪顶他球;自球可以通过擦打(擦边、擦顶)他球落位到一门前,继击过一门得分,也可以直接续击落位到一门前,待下一轮次击球过一门得分。中柱得分的自球,再过一门时,不按开球区开球的规定执行。该球已经是场上球,就应该按照过二、三门同样的情景进行。即,自球同时门前撞球过门或同时过门撞门后球均有效。为了遵循《11规则》限双的规定,故此处不按双杆对待。 2、 自球撞顶他球中柱得分,应和撞顶他球过门得分一样享有闪击权和续集权。 3、 2、被闪击的他球中柱得分,其移动有效,同样具有其他场上球的性质。可以被其他球撞击后,闪送到一门前,待轮及到该球时,击球进一门得分。也可以被闪送过一门得分。 4、 中柱得分的球亦应是场上(界内球、界外球)球,不赋予被保护的特权。 总之,按照《11规则》“有效撞击中柱后的球可重新进一门继续比赛,得分累积”的规定精神,如果按上述内容进行运作,将使中柱得分的球,取消人为的规定,使其具有与只要成功过了一门的其他场上球相同的性质,继续按顺序循环比赛。同时,也符合国际规则和我国旧规则规定的,即各号球在开球区,只要成功过了一门以后,就是场上球,按顺序循环比赛的精神,不再如同《11规则》给的第二次(或多次)开球区开球成功过一门的机会。这样就使无论是球门得分,还是中柱得分,其球的性质协调统一,没有人为因素,也不额外赋予特权。 上述,只是一己之见,愿与球友探讨。不当之处,敬请斧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