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敢问:规则到底应该如何规范比赛结束时间?
规则有许多已经说得很明白的东西,一到实际、一到判罚、一到强调说明,程序便乱了,说法便不一了。造成一些不必要的混乱。
在此仅以比赛结束一例加以说明。
请见2015门球竞赛规则一书第13页
四、比赛结束
1、比赛时间到,应遵循以下方式结束比赛。
(2)如后攻方击球员正在击球,则在其完成击球后,比赛结束。
比赛时间到,后攻方击球员正在击球,则在其完成击球后,比赛结束。
说明:该规定十分明确、应该无任何二话的去执行。
但是规则却又画蛇添足的增加了互相矛盾的第三条条款,即:
(3)当裁判员呼号与时间终了同步时,呼号有效。
这里只是讲:裁判员呼号与时间终了同步时,呼号有效;如果裁判员呼号超前于时间终了,肯定会更有效。
这第三条规定,为什么不好!
因为:比赛时间终了的锣声敲响,只是宣告比赛时间已经使用结束。实际比赛运行程序的结束,应该遵循一定的比赛结束运行方式。——即后攻方击球员完成击球后,整个比赛才得以最后完全结束。
说明:该比赛结束程序,与下一号击球员是否呼号?与下一号击球员被呼号是否与比赛时间终了同时,或提前?没有任何丝毫关系!!!
比赛结束程序一旦结束,就是整个比赛彻底终了、彻底结束。怎么能够再冒出下一号击球员击球呢?
如此引发的必然弊端,只能是无视比赛结束的正常运行程序,驱使裁判员违背裁判员及时宣判、及时处理、及时呼号正常、正确的运行三原则,在击球员击球出现状况后,裁判员也敢于不及时进行宣判、不及时进行处理,就迫不及待的去进行及时呼号。因为到比赛最后关头,如果按照比赛正常结束程序结束比赛,那么比赛胜负结局则已定。如果按照规则现行节外生枝有关条款,裁判员要不要提前“及时呼号”,则完全可以由裁判员来决定一场比赛生死存亡的大问题。
类似案例大家已经举了不少。
再简单说一个案例吧。
轮及处于界外球的6号击球员击球。
整个比赛离比赛结束时间只有13秒钟时间。
击球员在裁判员报秒报到10秒时击球出去。裁判员便“立即”实施了及时呼号:7号。随后:比赛结束的锣声已经敲响。
击球员击打6号界外球进场出现以下三种不同状况:
1、6号球移动18秒时间,出现“五无”现象、最终留在界内。
2、6号球移动、在击球员击球后16至17秒时,发生撞击了场内球犯规。
3、6号球移动、在击球员击球后大约23秒钟时间、出界了。
说明:裁判员及时呼号是在“比赛结束”终了锣声敲响之前。裁判员及时呼号也都在6号击球员完成击球之前。
问:6号击球员完成击球后,7、8号击球员还能够上场击球吗?
我的答案是:
1、说“能上场击球”的——现在对、现在正确!
2、说“不能上场击球”的——门球竞赛规则,如果能够尊重比赛时间到、比赛运行结束的客观事实办事、进行必要的修改。那么修改、执行以后,将永远对、永远正确!
现在人们不难发现:为什么裁判员在一些地方可以不按规则办事。击球员击球发生状况,裁判员可以不去进行及时宣判、不去及时处理,却热衷于抢先去进行及时呼号呢?——这样处在执行、理解的混乱时期、方能够充分体现出部分裁判员的权力来!
事实胜于雄辩:不及时宣判、不及时处理,却热衷于及时呼号的裁判员,并不是人人而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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