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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8 20:4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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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界外球进场,裁判员就可以及时呼号。一旦出现犯规或出界现象: 1、裁判员要不要进行宣判与处理?
不宣判、不处理,就证明击球员击打界外球进场是,无撞击、无过门,或出界、撞柱、犯规等现象。
裁判员既然呼号了,即使球出界了、也应该按界内球处理;即使球犯规了,裁判员既然不宣判犯规、就应该视犯规客观事实不存在。
否则:要这样的裁判员干什么吃的?
2、呼号后,裁判员再去处理现场情况,该“用时”如果认为是属于裁判员用时。
请拿出确凿的理论与书面依据来。
说明:您所引用《裁判法》第70页所讲内容是
9、球出界
(2)球出界的处理
●当乙裁在处理出界球而使比赛无法按要求进行时,甲裁可以做出“稍等”手势,待乙裁处理完毕后,再准许击球员击球。所需时间为裁判用时。
此内容、此条款根本不适用于刚被呼号的击球员。只适用于获得续击权的击球员。 否则它会彻底颠覆10秒计时的正常规定。
3、10秒计时起止于:
(1)裁判员第一次呼号时起,至该号击球时止。
以上是规则明确规定。
也就是说:裁判员一旦呼号,就应该立即计算击球员10秒击球用时时间。根本不允许裁判员再利用“裁判用时”去处理现场情况。
4、裁判员工作正常程序应该是:及时宣判、及时处理、最后才轮到及时呼号。
裁判员已经呼号、进入击球员10秒击球程序了,怎么还会出现现场情况需要处理现象呢?
这样严重失职的裁判员早干嘛去了?
5、如果真能够这么干!门球竞赛规则还不如明确规定:
凡是界外球进场,裁判员均可以采取:先及时呼号、然后去进行及时宣判、最后再去进行处理。
6、如果真能够这么干!还必须要相应修改:
对于界外球进场、裁判员及时呼号后再去处理现场用时,不应该计入裁判员第一次呼号后,击球员的10秒击球用时,而应该计入裁判员用时。
7、那么此种情况如果真这么干了,击球员10秒击球用时,如何开始计算呢?
只有等修改、制定相应政策以后再说吧!
界外球进场,可以不宣判、不处理,可以立即呼号!真是一石激起千层浪,可以引发出许许多多问题来。
如何自圆其说?说多了、强调多了,自然会变成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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