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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15 16:4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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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中山明 于 2017-8-15 18:00 编辑
关于呼号时机问题,我仍坚持以下观点(只谈观点):
一、 球停稳、球未停稳,都可以呼号。因规则无硬性规定,就是由主裁视场上情况而定。
二、 某些情况,可以先呼号,后处理。《裁判法》(68页)有具体规定,不在此重复。
三、 对拖时10秒时才击球者,我赞同关键老师的答疑,击球后就可以呼号。我的理解理由是:
1,呼号后10秒时才击球是合法的,因为规则有超过10秒才判犯规的规定,这就说明此击球员只享有10秒的时间,10秒击球则其合法时间已用完,该击球员再没有多余的时间了。
2,拖时10秒时才击球,击球后该击球员的击球权即结束。因为按规则的规定,此进场球无过门、无撞击、无撞柱(三无)权,即不存在等“三无”,就是说击球后就必然立即退场。所以,界外球的击球员击球后击球权即结束。
3,上一位击球员的击球权结束,理所当然就该轮到下一位击球员上场,此时裁判员按规定及时呼下一号,顺理成章,按规则办事,不存在裁判员偏袒谁的问题。
4,有人说,界外球进场碰到场内球队或出界怎么办?好办,裁判法(70页)有规定,裁判员可以发出“稍等”的口令和手势,处理犯规球或出界球。因为“稍等”的时间是“裁判用时”,不占用击球员的时间。
四、关于呼号时机“前后一致”、“双方一致”等论点,只能是一种口号式的理论,因为谁也没有说出个几分、几秒的评判标准,只能由主裁在场上出自公心的去掌握。
逐条评答硒都门球先生以上条文:
一:只认同第一条(以前有说)
二:68页的先呼号后处理,是指(5):“如果球出界未被拦截,裁判员则应先做出界手势并宣判,然后再去捡拾出界球”。(6)“乙裁是主裁时,应先呼号,然后再处理出界球”。不是指界外球一击球,就先呼号,后处理,两者不能混为一谈。
三:门球规则不存在“拖时”之说,因为10秒内击球是合规的。
1:击球员不只是享受10秒的时间,而是在击球后球未撞击,未停稳,未出界,未呼号之前,他还是保留着击球员的身份,击球员的身份是有被判罚,包括触球犯规和违反体育道德行为之处罚的。
2:规则没有“拖时”之说、之判、之罚,应是规则策略之运用,不可非议。
3:如果照关键先生(也即楼主认同的)所说的“界外10号球一击球,裁判员就立即呼1号”。在这里请问,同意这观点的人,你当裁判员时,是否凡是界外球一击球,就立即呼下号的?如果是,请答是,本人愿向你学习,并帮你宣传。如果不是,那么球赛到什么时间,用了5秒、6秒,还是用了9秒、10秒,一击球,就立即呼下号?
4:70页是指甲、乙裁处理出界球的配合工作,与“一击球立即呼号”无关。
四:呼号时机“前后一致,双方一致”,不是口号的理论,而是对裁判员的要求,不能开始这样,后期那样,更不能对甲方这样,对乙方又那样,这是对裁判员公平、公正的一种体现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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