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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30 11:0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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硒都门球老师您好!
平心气和的讨论一些问题很有益。
针对您以上的看法,再说点我的想法。
一、门球竞赛规则讲述得很清楚不过:击球员击球后,当自球只有在无撞击、无过门、无出界、无撞中柱、无犯规时,击球权才即告结束。
您所理解、所说的三无:应该是指无续击权状态下的情况。
然而您只将:出界和撞柱两种排除在“三无”之外。那么请问在五无中:是否撞击、过门与续击权肯定有关。但是许多不发生撞击、根本不过门的击球犯规,难道就应该包含在有关续击权政策中去处理吗?
如果您一定要这么认为:三无,还不如改为认定是:二无半才比较贴切。
击球员只要击球:本没有界内球、与界外球本质上的区别。只是自球击出去以后,对于撞击、过门、出界、撞中柱、犯规五种不同特有现象,进行不同的处理吧了。
击球员击打界内自球出界、犯规,裁判员一定要进行及时宣判、及时处理。裁判员如果不进行及时宣判、及时处理,随便进行及时呼号,让下一号击球员进场击球,那是裁判员的严重失职。
同样击球员击打界外自球进场后又出界、或犯规,裁判员同样要进行及时宣判、及时处理。门球竞赛规则没有任何条款可以明确规定:裁判员可以不及时宣判球出界、或犯规,就可以让下一号击球员上场击球。
合理用时、击球犯规的一些正常击球行为,为什么会被视为洪水猛兽。竟然会使一些裁判员们乱了分寸,以致裁判员做出一些不妥的“不宣判、就可以呼号”、“不处理、就呼号”让下一位击球员上场击球的现象出现。
二、第二点您也同意有五无的观点与说法。
但是您总认为界外球进场就没有任何权限,即认为是界外球击球员用时已经用完。这是不贴切的。界外球进场、有再出界的权限,有犯规的权限。这两点权限界外球与界内球的待遇完全是相同的。
击球员击球用时是否用完,五无与三无是有本质区别的。
五无:才可以视为击球员击球权即告结束,击球员击球用时视为用完。
三无:还有二无现象出现,不及时宣判、就不能认为是击球员击球权即告结束,不能认为击球员用时已经用完。
三、“稍等”,只是在特殊情况下允许裁判员做的一种特殊方法。
并非是:只要裁判员认为需要,都可以行使的一项权利。
详情请见2015门球竞赛规则一书第70页
当乙裁在处理出界球而使比赛无法按要求进行时,甲裁可以做出“稍等”手势,待乙裁处理完毕后,再准许击球员击球。所需时间为裁判员用时。
理由:
1、“稍等”用时,只能允许是裁判员用时。
即:裁判员做出处理、“稍等”手势,绝对不可能是针对刚被“呼号”上场、准备击球的击球员。
2、刚被呼号后、又不具备击球条件,不管什么原因?裁判员再去处理现场所需时间,一定要纳入击球员10秒击球用时。
这第2点内容与门球竞赛规则
第五章 场上情况的裁决与处理相关内容直接相矛盾、相抵触的。
3、裁判员在比赛过程中,需要用做出“稍等”手势,再去处理现场局面的现象,只能是获得“续击权”的击球员,当乙裁在处理出界球而使比赛无法按要求进行时,甲裁才可以做出“稍等”手势,待乙裁处理完毕后,则准许击球员击球。
不知大家有没有注意到:裁判员做出“稍等”手势,只适用于处理界外球时。
硒都门球老师您认为:只要需要、裁判员随时都可以行使这个权利。
这种在特定条件下的特殊处理手段,您已经把他任意扩大到:只要需要、随时都可以行使的环境当中去。
说白了您已经错误的将裁判员需要作出“稍等”手势,扩大、运用到:对于击球员犯规球的现场处理环节中去了。
结论:裁判员需要作出“稍等”的手势,可不适用于击球员击球犯规的现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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