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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萤火虫

专题讨论有意拖时与有意犯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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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29 13:51:11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最后时刻有意犯规者,允许先呼号后处理。我支持硒都门球的观点。

点评

因为这是对在比赛尾声时,对有意拖时犯规处理的最关键手段,不让犯规者得利。  发表于 2017-8-30 13:54
谢谢球场轻风老师站在公正的立场,支持我的观点!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8-30 0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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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30 07:51:46 | 显示全部楼层
球场轻风 发表于 2017-8-29 13:51
对于最后时刻有意犯规者,允许先呼号后处理。我支持硒都门球的观点。

          谢谢球场轻风老师站在公正的立场,支持我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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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8-30 11:07:59 | 显示全部楼层
硒都门球老师您好!
      平心气和的讨论一些问题很有益。
      针对您以上的看法,再说点我的想法。
      一、门球竞赛规则讲述得很清楚不过:击球员击球后,当自球只有在无撞击、无过门、无出界、无撞中柱、无犯规时,击球权才即告结束。
      您所理解、所说的三无:应该是指无续击权状态下的情况。
      然而您只将:出界和撞柱两种排除在“三无”之外。那么请问在五无中:是否撞击、过门与续击权肯定有关。但是许多不发生撞击、根本不过门的击球犯规,难道就应该包含在有关续击权政策中去处理吗?
      如果您一定要这么认为:三无,还不如改为认定是:二无半才比较贴切。
      击球员只要击球:本没有界内球、与界外球本质上的区别。只是自球击出去以后,对于撞击、过门、出界、撞中柱、犯规五种不同特有现象,进行不同的处理吧了。
      击球员击打界内自球出界、犯规,裁判员一定要进行及时宣判、及时处理。裁判员如果不进行及时宣判、及时处理,随便进行及时呼号,让下一号击球员进场击球,那是裁判员的严重失职。
      同样击球员击打界外自球进场后又出界、或犯规,裁判员同样要进行及时宣判、及时处理。门球竞赛规则没有任何条款可以明确规定:裁判员可以不及时宣判球出界、或犯规,就可以让下一号击球员上场击球。
      合理用时、击球犯规的一些正常击球行为,为什么会被视为洪水猛兽。竟然会使一些裁判员们乱了分寸,以致裁判员做出一些不妥的“不宣判、就可以呼号”、“不处理、就呼号”让下一位击球员上场击球的现象出现。
      二、第二点您也同意有五无的观点与说法。
      但是您总认为界外球进场就没有任何权限,即认为是界外球击球员用时已经用完。这是不贴切的。界外球进场、有再出界的权限,有犯规的权限。这两点权限界外球与界内球的待遇完全是相同的。
      击球员击球用时是否用完,五无与三无是有本质区别的。
      五无:才可以视为击球员击球权即告结束,击球员击球用时视为用完。
      三无:还有二无现象出现,不及时宣判、就不能认为是击球员击球权即告结束,不能认为击球员用时已经用完。
      三、“稍等”,只是在特殊情况下允许裁判员做的一种特殊方法。
      并非是:只要裁判员认为需要,都可以行使的一项权利。
      详情请见2015门球竞赛规则一书第70页
      当乙裁在处理出界球而使比赛无法按要求进行时,甲裁可以做出“稍等”手势,待乙裁处理完毕后,再准许击球员击球。所需时间为裁判员用时。
      理由:
      1、“稍等”用时,只能允许是裁判员用时。
      即:裁判员做出处理、“稍等”手势,绝对不可能是针对刚被“呼号”上场、准备击球的击球员。
      2、刚被呼号后、又不具备击球条件,不管什么原因?裁判员再去处理现场所需时间,一定要纳入击球员10秒击球用时。
      这第2点内容与门球竞赛规则   
      第五章    场上情况的裁决与处理相关内容直接相矛盾、相抵触的。
      3、裁判员在比赛过程中,需要用做出“稍等”手势,再去处理现场局面的现象,只能是获得“续击权”的击球员,当乙裁在处理出界球而使比赛无法按要求进行时,甲裁才可以做出“稍等”手势,待乙裁处理完毕后,则准许击球员击球。
      不知大家有没有注意到:裁判员做出“稍等”手势,只适用于处理界外球时。
      硒都门球老师您认为:只要需要、裁判员随时都可以行使这个权利。
      这种在特定条件下的特殊处理手段,您已经把他任意扩大到:只要需要、随时都可以行使的环境当中去。
      说白了您已经错误的将裁判员需要作出“稍等”手势,扩大、运用到:对于击球员犯规球的现场处理环节中去了。
      结论:裁判员需要作出“稍等”的手势,可不适用于击球员击球犯规的现场处理。


点评

萤火虫老师好! 讨论问题有益,对规则的理解和认识不同,各抒己见吧。 我只谈两点认识,恕我直说。 一、门球竞赛规则15页之“三无、两有”时,“击球权即告结束”,红字这句话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8-30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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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30 20:05:39 | 显示全部楼层
萤火虫 发表于 2017-8-30 11:07
硒都门球老师您好!
      平心气和的讨论一些问题很有益。
      针对您以上的看法,再说点我的想法。

       萤火虫老师好!
      讨论问题有益,对规则的理解和认识不同,各抒己见吧。
      我只谈两点认识,恕我直说。
     
一、门球竞赛规则15页之“三无、两有”时,“击球权即告结束”,红字这句话是多余、或可以说是错误的。我前帖说了,门球的规律是只要击球,击球权就结束——这是比赛中不争的事实。比如,呼1号后,1呼队员开球击球进一门,击球后可能霹偏不能进一门,你能接着修正击球进门吗?不能。规则的《附则》五轮赛时“场上队员各有5次击球权”,说明击球员只要击球后,击球权当即结束,有过门、有闪击成功才有续击权。       所以我说规则中的“击球权即告结束” 这句话是多余和错误的。
      
       二、“稍等”,不是在特殊情况下允许裁判员做的一种特殊方法,是裁判员在需要时都可以用的规则授权,
只要裁判员认为需要,都可以行使的一项权利。
        2015门球竞赛规则一书第70页,只是裁判法中的对某种情况的举例。
        2015门球竞赛规则一书第39、40页之1,(2),是规则明确的规定,“稍等”属裁判用时,在比赛中,裁判员会碰到不少要行使“稍等”权的情况,仅举一例:当击球员闪击踩自球时为了得利,将自球在脚下拖动,此时裁判员就会立即宣布“稍等”,将自球还原后,再让其闪击。
       再者, 2015门球竞赛规则一书第87页,对“稍等”手势的详细说明,也绝不只是乙裁在处理出界球而使比赛无法按要求进行时,甲裁可以做出的“稍等”手势。87页的界定,针对的对象肯定包括击场内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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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9-1 09:55:56 | 显示全部楼层
硒都门球 发表于 2017-8-30 20:05
萤火虫老师好!
      讨论问题有益,对规则的理解和认识不同,各抒己见吧。
      我只谈两 ...

硒都门球您好!
      您说的下面一段话很有意思。
      您说: 2015门球竞赛规则一书第39、40页之1,(2),是规则明确的规定,“稍等”属裁判用时。请记住:“稍等”是裁判用时。
      书中是这样规定的。
       1、裁判用时
       (2)裁判员做“稍等”手势后,或者让击球员停止击球期间的用时。
         在比赛中,裁判员会碰到不少要行使“稍等”权的情况,(您)仅举一例:当击球员闪击踩自球时为了得利,将自球在脚下拖动,此时裁判员就会立即宣布“稍等”,将自球还原后,再让其闪击。
        请您回答:
        1、此“稍等”用时,是否是裁判用时?
        2、如果一定要认为是裁判用时的话,那么击球员闪击10秒用时又将如何分段计算?(即:应该扣除裁判员夹在闪击过程中的“稍等”用时)
        3、击球员击球(包括:闪击)10秒用时,有分段的规定吗?
       回答不出以上问题,必然会得出自相矛盾的结果。
       实践证明:裁判员针对击球员闪击不当得利行为,予以及时干预与纠正是必须的、完全正确的。所需“时间”并不属于裁判用时,而是计入击球员击球(包括:闪击)10秒计时之内的。
       您从书中似乎又找到一处有力的根据即:       再者, 2015门球竞赛规则一书第87页,对“稍等”手势的详细说明,也绝不只是乙裁在处理出界球而使比赛无法按要求进行时,甲裁可以做出的“稍等”手势。
       说明:我仔细阅读了该章节内容,发现:该图只是明确了裁判员应该如何做出“稍等”的规范手示。并看不出有其它任何新的含义。
      您认为: 87页的界定,针对的对象肯定包括击场内球。
      说明:您认为87页的界定,针对的对象肯定包括击场内球。
      1、肯定的依据呢?
      您在规则中是找不到任何直接的理论依据,您也一定举不出任何一件实践中的范例。肯定包括击场内球,只是您的一种“联想”与“推测”。
      2、裁判员做出“稍等”手势、是击球员已经具备合法的击球权,(比如:已经获得续击权后,场内移动的球全部静止或出界)可以使用续击权、击球。但是此时裁判员又必须及时处理有关比赛事宜。不允许两位裁判员在缺失的状态下(正规比赛裁判员一位缺失也不行),进行比赛。裁判员只能让心急的击球员进行稍等。
      此等“稍等”现象,只能发生在获得续击权击球员身上。
      3、被裁判员及时呼号、上场的击球员能够遇上“稍等”击球的机会吗?
      绝对不可能。
      (1)门球竞赛规则明确规定:具备比赛条件后,通过裁判员呼号、才能上场进行比赛。
      (2)为了门球比赛的有序进行,击球员击球后获得续击权,必须等球场上所有球移动静止后,才允许使用续击权。
      (3)为了门球比赛的有序进行,击球员击球后,无论场上出现什么状况,裁判员都必须进行及时宣判、必要的还要进行及时处理。待下一位击球员具备上场击球条件时,裁判员才可以进行及时呼号。
      (4)击球员击球权即告结束,视同于下一位击球员已经具备了上场击球的条件,所以才可以允许裁判员进行及时呼号。
      说明:以上种种对于裁判员的要求与规定,对于被及时呼号上场的击球员来讲,是根本不可能会需要裁判员进行及时处理、指示击球员做“稍等”的任何特殊状态出现。
      (5)“稍等”手势的具体出处,只有2015门球规则一书第70页
        明确指出:当乙裁在处理出界球而使比赛无法要求进行时,甲裁可以做出“稍等”手势,待乙裁处理完毕后,再准许击球员击球。
        说明:“稍等”处理的时间,理所应当的属于裁判用时。处理完毕之时,才开始计算击球员10秒击球用时。
        以上看法与观点仅供您继续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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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 10:38:28 | 显示全部楼层
"门球比赛比的是技术、比的是战术、比的是配合、比的是心理、比的是临场发挥、比的是熟悉规则与运用规则的能力。"              分享。

点评

萤火虫老师好! 我在前帖说:一、门球竞赛规则15页之“三无、两有”时,“击球权即告结束”,红字这句话是多余、或可以说是错误的。——您未反驳,那就是同意我的观点了!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9-1 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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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 21:12:5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硒都门球 于 2017-9-1 21:18 编辑
特色邮箱 发表于 2017-9-1 10:38
"门球比赛比的是技术、比的是战术、比的是配合、比的是心理、比的是临场发挥、比的是熟悉规则与运用规则的 ...

        萤火虫老师好!
              我在前帖说:一、门球竞赛规则15页之“三无、两有”时,“击球权即告结束”,红字这句话是多余、或可以说是错误的。——您未反驳,那就是同意我的观点了!
      
        我在前帖说:二、“稍等”,不是在特殊情况下允许裁判员做的一种特殊方法,是裁判员在需要时都可以用的规则授权,只要裁判员认为需要,都可以行使的一项权利。

          我再重复一下:1,2015门球竞赛规则一书第70页,只是裁判法中的对某种情况的举例。
                2,规则第39页第二十一条   裁判用时   1,
裁判用时包括:40页(2)裁判员做“稍等”手势后,或者让击球员停止击球期间的时间。是规则明确的规定,“稍等”属裁判用时,在比赛中,裁判员会碰到不少要行使“稍等”权的情况。这个裁判用时,当然不在击球员的10秒之中。即您所说,10秒分段计算。这个10秒的分段计算,就如同场上遇有争议,裁判宣布“暂停”一样,待争议解决后再恢复比赛。
               3,规则第87页   8.稍等   在击球方向线的一侧立正,五指并拢,手心正对槌头击球面的方向,将手臂伸向前下方,处在拦截击球方向,同时宣报“稍等”,如图33所示请老师注意,此处裁判员的“稍等”,针对的对象就是准备击球的击球员,更没有规定专指击界外球。也举一例:击球员正准备击球时,一邻场球滚入场内碰到击球员自球,此时裁判员就必须宣布“稍等”,并处理后,击球员才能击球,裁判员的“稍等”用时,当然不能算击球员用时,裁判员用了3秒或5秒,就给击球员补3、5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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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2 08:19:30 | 显示全部楼层

10
/13
稍等
在击球方向线的一侧立正,五指并拢,手背正对球槌端面的方向,将手臂伸向前下方,拦截击球方向,同时发出“稍等”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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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2 08:45:47 | 显示全部楼层
           
球场轻风老师点评:因为这是对在比赛尾声时,对有意拖时犯规处理的最关键手段,不让犯规者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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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2 08:52:07 | 显示全部楼层
       所以,任何体育竞赛项目的竞赛规则,绝不会支持犯规行为,更不会支持有意犯规方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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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3 06:49:06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师的观点和分析我觉得很对,有理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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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4 05:56:17 | 显示全部楼层
    说得好!门球比赛比的是技术、比的是战术、比的是配合、比的是心理、比的是临场发挥、比的是熟悉规则与运用规则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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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4 14:26:45 | 显示全部楼层
拖时和抢时是门球的两种战术。对拖时不能超过10秒,超过就犯规。但不是品质问题,是门球比赛的一部分。对于先呼号后处理的犯规行为,主要是指:比赛最后阶段10多秒时间,上号球为了拖时不让白方有起杆机会,界外球进场击打界内球。如果先处理,比赛时间就不够,犯规方得力。所以,为了不让犯规方得力,先呼下一号稍等,再处理场内被犯规者破坏的局面,然后击球。这是最合理的处理方式——不让红方得利,不让白方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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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4 18:02:03 | 显示全部楼层
对有意拖时与有意犯规问题依据规则予以分析,合规入理,支持你的意见!

点评

对有意拖时者,只要不超过10秒,都是合法行为,无可非议;对有意犯规者,就是故意犯规行为,要依据规则给予处罚,更不能让故意犯规者获利。 这就是我对楼主专题讨论主题的回答。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9-4 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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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4 19:06:33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岳老蒋 发表于 2017-9-4 18:02
对有意拖时与有意犯规问题依据规则予以分析,合规入理,支持你的意见!

       对有意拖时者,只要不超过10秒,都是合法行为,无可非议;对有意犯规者,就是故意犯规行为,要依据规则给予处罚,更不能让故意犯规者获利。

       这就是我对楼主专题讨论主题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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