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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萤火虫

专题讨论有意拖时与有意犯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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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17 09:18:08 | 显示全部楼层
             案例:开局红方1号球进一门、占二门一号位出界,裁判员未发现、不宣判。立即呼叫2号,2号击球员回答:放弃。等到裁判员呼叫:3号击球员时,方发现1号球已经出界了白方教练员与2号击球员则提出抗议,要求进场、站位。

      怪哉!裁判员未宣判、未处理1号球,方凭什么说1号球已经出界了?———举例要合乎常理。不合乎常理的举例,不能说明问题。
      再者,讨论问题举例的裁判员应是正常人,不能将裁判员当成“马大哈”!
      楼主的此例用的是“马大哈”裁判员,能有什么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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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17 09:35:50 | 显示全部楼层
            关键时刻出现犯规现象,坚持先宣判后、立即及时呼号,再去处理现场混乱局面的人,持有一个不正确的心态:你有意犯规,想获利,我就利用我手中的权利,不让你获利。



       按楼主的主旨,裁判员应该支持有意犯规者,有意犯规者想获利,裁判员就应该支持有意犯规者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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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中要害!  发表于 2017-8-18 0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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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18 18:56:29 | 显示全部楼层

完全赞同和支持老师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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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21 21:51:2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专题讨论很有意义,我赞成。我同意你对拖时和有意犯规的看法。拖时和犯规是战术问题,是规则允许的,不是道德不道德的问题,犯规了,裁判可以依规判罚,。特别是最后几分钟的争夺,是靠双方斗智斗勇来取胜,裁判只能依法公正执裁,争时和拖时都是战术较量,裁判不可偏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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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8-26 11:47:55 | 显示全部楼层
硒都门球 发表于 2017-8-17 09:35
关键时刻出现犯规现象,坚持先宣判后、立即及时呼号,再去处理现场混乱局面的人,持有一个不正 ...

      有意犯规行为,在门球竞赛规则中明确规定:是有效比赛行为。(2015规则一书第19页)
      有意犯规者的有效比赛行为即使可以获利,那也是正当的获利。并不存在裁判员支持与不支持的问题。
      这里必须明白:在体育运动中(包括比赛中)犯规是允许的(包括:有意和无意);恶意伤人、犯罪才是不允许的。
      为什么有些人对于击球员合理利用一些积极的比赛战术,这么反感?
      这是他们在关键时刻的立场与心态完全处在、站在、同情落后一方这一边。此时他们看问题、与处理事情,已经脱离门球竞赛规则的精神,已经完全失去平衡、公平的立场。还铮铮有词的说:绝不让有意犯规者获利。有意犯规者自有处罚条款去处理。并不需要裁判员任何抱不平的行动。
      相反:裁判员宣判犯规后,立即呼号、再去处理现场混乱局面,击球员本来尚有一线击球希望,则会完全葬送在裁判员好心办坏事的举动上。
      一切按照门球竞赛规则:及时宣判、及时处理、及时呼号的规矩来才最为稳妥。
      及时呼号:在门球竞赛规则中还有一条击球员击球权即告结束的依据。那么裁判员不经过宣判、不经过处理,就可以及时呼号的依据又是从何而来呢?
      结论是:依据来源于不让有意拖延时间、有意犯规者获利。
      须知:击球员的合理用时、与有意犯规行为,均是一种有效比赛行为!在门球比赛过程中绝不应该受到任何歧视!不满!与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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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有理有据,依规行事无挑剔,除非是不懂规则的人。  发表于 2017-8-27 19:31
支持!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8-26 13:00
支持!  发表于 2017-8-26 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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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26 12:59:46 | 显示全部楼层
说得好。点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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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26 13:00:54 | 显示全部楼层
萤火虫 发表于 2017-8-26 11:47
有意犯规行为,在门球竞赛规则中明确规定:是有效比赛行为。(2015规则一书第19页)
      有意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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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26 21:06:22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意犯规者的有效比赛行为即使可以获利,那也是正当的获利。并不存在裁判员支持与不支持的问题。


      是的,体育竞赛中的有意犯规,是有效比赛行为,但对犯规者不但不能使其获利,还要给予处罚。比如篮球比赛队员犯规达N次后罚下场,队累计犯规N次后,对方直接投篮得分,足球的黄、红牌、点球等,都不存在犯规可以获利(更不存在犯规后可以“正当获利”)。篮球的犯规,教练用的是犯规战术,是相通过犯规被处罚后,利用本方发球控球获利。
      如果门球比赛可以通过犯规获利,则说明这样的规则是错误的!
      现在的门球规则,好像还没有犯规不受处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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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26 22:07:11 | 显示全部楼层
主要是规则问题让拖时和抢时造成的矛盾,打轮次、10秒照用就行了。门球运动比赛规则太复杂、比学电脑还难。
D~6EUZHO]1(W(09B}6JA`%N.gif 学规则要仔细.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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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27 08:06:15 | 显示全部楼层
相反:裁判员宣判犯规后,立即呼号、再去处理现场混乱局面,击球员本来尚有一线击球希望,则会完全葬送在裁判员好心办坏事的举动上。


      裁判员宣判犯规后,立即呼号、再去处理现场混乱局面,击球员本来就有的击球希望,不会葬送在裁判员及时呼号的举动上。因为,规则给裁判员有授权:对击球员用手势并宣布“稍等”(不计击球员10秒),裁判员处理完场上局面后,击球员仍有击球时间,裁判员的此举,符合规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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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27 08:48:04 | 显示全部楼层
        及时呼号:在门球竞赛规则中还有一条击球员击球权即告结束的依据。那么裁判员不经过宣判、不经过处理,就可以及时呼号的依据又是从何而来呢?


      在门球竞赛规则中也有明确规定,击球员击球后“三无”、击球权即告结束的规定。那么,界外球拖时10秒(合法)才击球,界外球进场是无任何权力的球,根本就不存在“三无”(可以说,界外球击球员场内都没进),当然是一击球,击球权即告结束。击球权结束后,裁判员及时呼号不存在有错。如果进场球碰场内球犯规,裁判员再及时宣判“犯规”、并宣布“稍等”处理犯规局面,击球员再行使击球权。只有这样,才能体现裁判员的对双方的公平、公正;不这样,裁判员倒有帮助拖时方再拖时的不公平嫌疑
       要说明的是,如果界外球未拖时(3、5秒击球)到10秒就击球进场,击球后裁判员即及时呼号或等几秒再呼号,都是符合规则规定的。
       老师既然是专题讨论有意拖时与有意犯规问题,我即毫无保留的说出我的认识,欢迎指正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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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27 10:29:46 | 显示全部楼层
击球员的合理用时、与有意犯规行为,均是一种有效比赛行为!在门球比赛过程中绝不应该受到任何歧视!不满!与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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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虽然发帖不多,此帖文字也不多,但绝对有份量,因为对规则理解。  发表于 2017-8-27 1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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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8-28 13:38:3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萤火虫 于 2017-8-28 15:34 编辑
硒都门球 发表于 2017-8-27 08:48
及时呼号:在门球竞赛规则中还有一条击球员击球权即告结束的依据。那么裁判员不经过宣判、不经过处 ...

硒都门球老师您好!              既然您欢迎讨论,我就把您认为的一些观点,说说我的一些看法。
       1、您说:击球员击球后“三无”、击球权即告结束才是门球竞赛规则的规定。
       您的观点一直强调认为:击球权即告结束,应该是三无,而不是五无。
       您认定的三无仅仅是:无撞击、无过门、无撞柱。这三项权利对于界外球来讲,自然是没有的。
       但是在规则中明明规定:只有在五无的条件下,击球员的击球权才即告结束。您为什么一再要强调三无?那么您却视其他二无(即:出界、犯规)于不顾。裁判员如果按照您的认定,去执裁,肯定是要出错的。
      2、您错误的认为:界外球进场是任何权利的球,当然是一击球,击球权即告结束。击球权结束后,裁判员及时呼号不存在有错。
      您所认定击球权结束后,裁判员及时呼号不存在有错的大前提是:界外球进场是任何权利的。
      但是规则规定:界外球进场还有再出界的权利,和有犯规的权利。
      即:界外球进场只要出现再出界犯规两种现象之一,裁判员必须经过及时宣判后,击球员的击球权才真正结束。如果裁判员不经过宣判,那就证明:该界外球是没有出界、或是没有犯规。
      裁判员这样的认定结果,比赛双方运动员能接受吗?
      即使对于有利一方运动员能够接受,正直、善良的另一方运动员,包括广大观众也是绝对不会答应。
      击球权即告结束的必备条件是:撞击、过门、出界、撞柱、犯规,是五无。而绝对不是您所说的三无。
      所以说对击球员击球权即告结束的认识,我们之间分歧的焦点是:您认为是三无即可;我认为必须是五无。按照门球竞赛规则规定 去认识、去执行总不会有错。
      3、体现裁判员制裁公平,界外球一击球、击球权即告结束,裁判员及时呼号不存在有错。如果进场球碰撞场内球犯规,裁判员再及时宣判“犯规”、并宣布“稍等”后处理犯规局面,击球员再行使击球权。只有这样,才能体现裁判员对双方的公平、公正。不这样,裁判员倒有帮助拖时方再拖时的不公平嫌疑。
      须知:裁判员宣布稍等后处理犯规局面,是专指:续击过程中的特殊情况。绝非是指及时呼号后的状态。及时呼号后就立即计算击球员10秒击球计时。及时呼号再去处理现场,如果裁判员处理现场时间须要超过10秒钟,比赛有效时间只要大于处理现场(10秒钟)时间,击球员尚存的一线击球希望,就会被裁判员及时呼号的好心彻底葬送。(原因:超时犯规)
      裁判员对双方的公平、公正,只有严格执行裁判法,才能得以体现。切不可感情用事、好心办了坏事!
      裁判员公正执法,必须严格执行规则,绝不应该有帮助任何一方的企图。
      4、您认为:界外球未拖时(3、5秒)到10秒就击球进场,击球后裁判员即及时呼号或等几秒再呼号,都是符合规定的。
       界外球进场只要未超过10秒击球,都应该视为合理用时、即未拖时。击球后裁判员即及时呼号,未必都符合规定?

      界外球进场未拖时,只有符合五无条件下、裁判员及时呼号,才符合规定。否则裁判员及时呼号,则不符合规定,是触犯、有违规定的。
      结论:击球员击球无撞击、无过门、无撞柱,是击球权即告结束的必备条件;须知无出界、无犯规,也是击球权即告结束的必备条件。
      高标准的五无产品,切不可以劣质的三无产品所取代。
      认识模糊的击球员三无这么认识尚且可以,因为他们不具体执法。但是公正执法的裁判员、大法官三无这么认识绝对不可以。否则裁判员、大法官们口口声声高呼:执法维护公平、维护正义!你们维护的又是哪家的正义呢?
      恰恰相反,三无、还是五无认识不清、模糊错误认识,正义之举,正在你们手中丧失与葬送!
      认真学习、领会规则原文,全文很重要!
      可以继续深入讨论:
      裁判员努力减少裁判用时必须遵循的三原则,有无程序上的顺序要求?
      裁判员不进行及时宣判、不进行及时处理,就能够进行及时呼号吗?
      我个人认为裁判员最重要的职责是:
      判!——判定击球员行为属性。
      理!——理清现场关系。
      呼!——进行击球员功能的转换。
      击球员功能的转换,必须有:判、理两项必备条件。否则没有判、理两项条件的具备,裁判员即使及时呼号,也会严重影响击球员功能的转换。
      判则是的前提条件。没有及时的宣判,就不存在及时处理。
      裁判员不进行及时宣判、不进行及时处理,就进行及时呼号,试问这样的裁判员能够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吗?
     (宣)判、(处)理、呼(号),仔细琢磨与推敲,应该是有严格地先后顺序要求。
      随意打乱其中先后顺序,裁判员不计10秒“的及时处理”现场用时,却要划到击球员10秒击球用时时间里面去,由此产生的恶劣后果,在实践中是客观存在,且危害又是极大的啊!
      认真学习规则、全面执行规则。
      充分理解规则中合理用时与有意犯规等积极战术原则。
      比赛胜负追求全过程中每人、每一棒球的质量;绝不要把宝侥幸的押在最后子虚乌有的梦幻之中。
      梦幻一旦破灭、恨即从胆边生。 即刻便牢骚满腹、怨天尤人 。此乃目前门球运动中不好的一种通病。
      要想治病、除病,必须正确认识、严格执行努力减少裁判用时三原则。裁判员切不可首先自行乱了自己的方寸。
      正确的击球方式,一分一秒都必须坚决加以肯定。不得肆意、随意的歪曲理解;更不能恶意的上纲上线、乱扣帽子。
      有意、无意犯规的有效比赛行为,均是击球员在全场比赛过程中的正当、合法行为。人们完全没有必要去大惊小怪。关键时刻正常的犯规行为,更无需如同遇到洪水猛兽一般,冷静不下来、以致干出一些不冷静、偏激的勾当来。
      即使在关键时刻,比赛时间照样一分一秒的过去,裁判员也照样需要去处理现场。您希望裁判员裁判员快呼号、再处理现场的愿望,未必就是一个好愿望。
      裁判员处理现场时间如果超过10秒钟时间,希望裁判员快呼号的愿望,注定是一条死亡之路。
      裁判员处理复杂现场时间假设必定要超过10秒钟时间、甚至更长,如果比赛结束时间只要多于裁判员处理现场时间3秒、5秒,哪怕只有短短的1、2秒时间,下一号击球员理论上一定有被呼号、上场击球的机会。
      关键时刻,正确认识形势、才能做到处事不惊。比赛胜负、乃是比赛全过程中已经命中注定的事。
      试图强行改变比赛结果,结局只能是不仅输了球、又彻底输了自己球队的风格和风度!
      不当之处、欢迎继续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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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了您的回帖,我感到我们在对规则理解上的分歧,有三点: 一、对界外球拖时10秒后才击球这一特殊情况。您的意见是界外球进场后,还要等“五无”;我说的击球员在场内击球后“三无”,因为出界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8-28 1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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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28 19:29:45 | 显示全部楼层
萤火虫 发表于 2017-8-28 13:38
硒都门球老师您好!              既然您欢迎讨论,我就把您认为的一些观点,说说我的一些看法。
       ...

          学习了您的回帖,我感到我们在对规则理解上的分歧,有三点:          一、对界外球拖时10秒后才击球这一特殊情况。您的意见是界外球进场后,还要等“五无”;我说的击球员在场内击球后“三无”,因为出界、撞柱不存在获得续击权。我说界外球只有一个进场权,不存在“三无”,更不存在“五无”。
          二、对界外球拖时10秒后才击球这一特殊情况。您的意见是裁判员还应该继续帮助拖时方再拖时,等球“五无”后才能呼号;我的意见是界外球用完10秒才击球进场,他的用时已完,且不存在“五无”,此时已进入裁判呼号用时,即该对方用时了。
          三、裁判员在场上执裁,行使“稍等”的权力,您说只能在特殊情况下行使;我认为只要需要,都可以行使,规则并未规定只能在特殊情况下行使。
         上述对规则三点认识上的分歧, 有着本质的区别,这就难以讨论下去了。
         另外,我以前也发过帖专门论述过击权问题:门球的击球权,从门球的规律看,只要击球员一击球,击球权即结束,你击球后不能再接着击球了,这不是击球后击球权即结束是什么?有时候击球员击球后的等,是等续击权;等,不是击球权未结束——是等着看能否获得续击权后,未获得续击权,击球员立即退场,不是规则规定的击球权才结束。这是规则问题的题外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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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  发表于 2017-9-4 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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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29 13:51:11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最后时刻有意犯规者,允许先呼号后处理。我支持硒都门球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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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这是对在比赛尾声时,对有意拖时犯规处理的最关键手段,不让犯规者得利。  发表于 2017-8-30 13:54
谢谢球场轻风老师站在公正的立场,支持我的观点!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8-30 0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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