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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21 01:3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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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说的不错。规则第十二条一款2项有“允许放弃击球”的授权性规定,其下的说明第一款:放弃击球时,击球员申请“放弃”即可,不需要动作表达(p22)。 在实际比赛执裁中,呼号后往往是由教练先发出放弃的指令,击球员复述“放弃”,形成了一个积极有作为的“放弃”表示,主裁便可呼下一号;只有教练的放弃指令,击球员不表示,主裁是不能往下呼号的。如果遇到教练发出放弃的指令后,击球员就是不表述,用一个消极的、不作为的退场等行为,表示事实上的“放弃”,此时主裁该怎么处理?不可能追上去强令击球员复述吧?通常的判罚是“八秒、九秒、十秒、超时”,之后呼下一号。
回到案例中:如果教练或队长没有及时报告裁判员缺员比赛,当主裁呼到该击球员时,教练指令放弃,击球员在场外复述“放弃”,是否违规呢?即使击球员远离现场没有明示放弃,裁判员除了按超时判罚外,还能作什么判罚呢?事实上不正是利用了“放弃”的权利,规避了缺员比赛的限制?这是我站在裁判的角度思考的问题,期待您及各位老师、前辈再予以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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