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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4 23: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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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舰载f20 于 2012-3-4 23:32 编辑
在本帖发表判罚意见的网友共24人,其中4人支持执裁的判罚,即2*放界外,4*放捡拾处. 还有20人不同意执裁的判罚,要求除2*放界外,还应将4*放界外.
我本人的观点是:支持执裁的判罚. 其主要理由如下:
1.根据规则的规定第十八条:一、除竞赛规则允许的行为以外,击球员触及了界内球和界外球,为触球犯规. 触及移动的他球,他球放回触球位置,自球放到界外.
2.我们的门球规则没有规定犯规的主观种类,即:是故意还是过失.不管哪种同一名称的犯规统统适用一个标准.
3.本例不适合用妨碍比赛行为来判罚,其理由是:因为妨碍比赛行为的规则规定第十九条 :任何影响比赛正常进行的行为均视为妨碍比赛.以及裁判法第三章第四项:(二)对下列妨碍比赛言行,可以不给予警告而直接判罚。.有意破坏场上局面或擅自移动场内外的球. 上述规则和裁判法很明显只作了原则性规定,没有给出明确的判罚与处罚球的规定. 对于有意破坏和擅自移动这两个慨念用于本例是不妥贴的,所以我们不能按自己的喜好和情绪来判罚为妨碍比赛.
4.就算你判了2*妨碍比赛,你也是没有太多的依据直接将4*放到界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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