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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舰载f20

这种情况,确实难倒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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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4 19:41:0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月半弯//ka 于 2012-3-4 19:42 编辑

      本人不赞同土人老师的说法,如果2#击球员不拿起4#球,4#球肯定出界,2#也没有击球权,5#球照样可以把白球全部吃掉。像这样的故意犯规,就应该重罚,2#、4#都应该判罚为界外球。
发表于 2012-3-4 19:49:2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天山雪 于 2012-3-4 19:56 编辑

    本例的情况是:2号球撞击4号球,在4号球尚未静止时,2号击球员就捡拾了4号球。
    这是典型的触及移动球犯规案例。规则规定:触及移动的他球,他球放回触球位置,自球放到界外。(见《规则》第35页 第十八条 触球犯规二、(三))。
    尽管白方故意利用犯规获利了,但也只能这样判,我觉得判4号球出界理由不充分。

发表于 2012-3-4 19:50:22 | 显示全部楼层
按不让犯规方得利的原则,将2号球、4号球拿出界外,取消击球权。
发表于 2012-3-4 19:50:27 | 显示全部楼层
纵横沙场 发表于 2012-3-4 19:24
裁判法则有一条是不让犯规方获利的原则,如果将4号拿出界外,又不合规则。我认为应这样判:1触移动球犯规, ...

言之有理 ! 支持 !
发表于 2012-3-4 20:06:2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这是门球规则的又一个大漏洞,对我方有利的犯规应该出示黄牌,并裁判做出惩罚性的判决。
发表于 2012-3-4 20:09:04 | 显示全部楼层
        鉴于2*队员抢拾会出界的4*,一是触及移动他球犯规,自球拿出界外;二是处罚后根据有利无利的原则,如4*留在界内对白方有利,须作二次处理,4*拿出界外。
发表于 2012-3-4 20:24:20 | 显示全部楼层
判触移动球犯规,自球拿界外。
发表于 2012-3-4 21:41:2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倒是觉得这个2号队员机灵得很,采取了牺牲自己,保全大局的做法,谁叫规则不严谨呢?这是一个补救的方法,钻了规则的空子,我很佩服他。
发表于 2012-3-4 22:07:00 | 显示全部楼层
2#拿出界外,4#放在触及的位置.
发表于 2012-3-4 23:01:1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题的确是一个按规则判,犯规方反而有利的难题。此题的设计很好,值得修订规则时好好思考。
我认为按目前规则,4号拿出界外,没有根据。规则很明确的规定触动态球触哪放哪。不能乱判。
有人认为这是故意犯规,是妨碍比赛,我认为,防碍比赛应是针对非门球规则规定的一些动作,如用语言刺激对方,骂人,非击球员扰乱球场等方面,如果合理利用规则取得好处,不能认定为妨碍比赛。
把4号球拿出界外,等于二号犯规,判4号不能撞击他球,也不合理。
不让犯规方得利的原则,没写在规则里,也没写在裁判法里,所以引用没有根据。

问题回到“规则的6-18-2-3 “触及移动的他球,他球放回触球位置,.....。这一条给故意犯规创造了条件。例如闪送自己一方的他球,到对方球附近,用力大了,要出界,击球员一看不好,跑过去把球阻挡,和本例一样,用犯规求最大利益。如果规则改为“触及移动的他球,对方的,放回触球位置,己方的,放到界外,.....。 可免此类利用犯规得利。


 楼主| 发表于 2012-3-4 23:20:0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舰载f20 于 2012-3-4 23:32 编辑

在本帖发表判罚意见的网友共24人,其中4人支持执裁的判罚,即2*放界外,4*放捡拾处.  还有20人不同意执裁的判罚,要求除2*放界外,还应将4*放界外.
我本人的观点是:支持执裁的判罚.  其主要理由如下:
1.根据规则的规定第十八条:一、除竞赛规则允许的行为以外,击球员触及了界内球和界外球,为触球犯规.   触及移动的他球,他球放回触球位置,自球放到界外.
2.我们的门球规则没有规定犯规的主观种类,即:是故意还是过失.不管哪种同一名称的犯规统统适用一个标准.
3.本例不适合用妨碍比赛行为来判罚,其理由是:因为妨碍比赛行为的规则规定第十九条 :任何影响比赛正常进行的行为均视为妨碍比赛.以及裁判法第三章第四项:(二)对下列妨碍比赛言行,可以不给予警告而直接判罚。.有意破坏场上局面或擅自移动场内外的球.   上述规则和裁判法很明显只作了原则性规定,没有给出明确的判罚与处罚球的规定. 对于有意破坏和擅自移动这两个慨念用于本例是不妥贴的,所以我们不能按自己的喜好和情绪来判罚为妨碍比赛.
4.就算你判了2*妨碍比赛,你也是没有太多的依据直接将4*放到界外的.

 楼主| 发表于 2012-3-5 10:24:35 | 显示全部楼层
檫边球 发表于 2012-3-4 21:41
我倒是觉得这个2号队员机灵得很,采取了牺牲自己,保全大局的做法,谁叫规则不严谨呢?这是一个补救的 ...

有一点同感
发表于 2012-3-5 10:55:4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再聊聊 于 2012-3-5 10:56 编辑

不大赞成诸位的意见,怎么就认定4号球非出界不可,1米远距离,4号球距线还有50厘米,球在慢慢移动。根据这种情况,2号队员也是非常谨慎的,在似动非动的情况下,如刮风影响,2号队员捡了4号球,不可能是4号球移动速度很大,一定出界。假设是似出非出状态,在微动的情况下,二号队员捡了4号球属于角移动球犯规,将4号球放在捡球的位置,自球拿出界外,我认为二号队员不存在故意犯规,裁判判的正确。红方提出疑义也是正常的,因为他有希望4号球出界的心理,提出反对意见无效,再提妨碍比赛处理都不为过。认命吧!
发表于 2012-3-5 11:16:29 | 显示全部楼层
要按妨碍比赛处理有意破坏场上局面,重判,二号,四号都要放到界外。
发表于 2012-3-5 11:30:44 | 显示全部楼层
纵横沙场 发表于 2012-3-4 19:24
裁判法则有一条是不让犯规方获利的原则,如果将4号拿出界外,又不合规则。我认为应这样判:1触移动球犯规, ...

赞成纵横沙场老师的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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