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杆“记次”如何界定? 1、《09规则》附则规定:每场比赛,只允许比赛双方各使用不超过两次双杆球或多杆球。………。 2、《11规则》 第十二条 击球 三、续击权 在下列情况下,待场内球静止时,续击权产生: (三)自球在成功通过二门或三门时,又有效撞击了他球,闪击完成后获得2次续击权(通称双杆球)。 (四)每场比赛只限双方各打成不超过两次双杆球(以闪击完成为判定标准),………。 上述,是新、旧规则中有关限双记次规定。至于规则规定得是否明确,解释唯一,那可就得另说了。 为什么呢?因为在执行规则时,有不同理解。就说旧规则的“使用”一词,理解就不一样。后来专家解释:只要续击了,就应“记次”。(我们还是不讨论旧规则吧)。 按新规则我们如何理解呢? 有以下几种: 1、 既然限双条款是“打成”,那就是,只要“打成”,就应该双杆“记次”吧; 2、 因为条款的括弧中:“以闪击完成为判定标准,那就是,只要闪击他球超过10厘米,他球不管是否“停稳”,都是闪击成功,闪击成功后踩球脚抬起,闪击过程结束即为闪击完成。就应该双杆“记次”吧; 3、 既然限双条款是在“续击权”下列出,那就应该以“续击权”产生时,才能双杆“记次”吧。闪击成功了,但是,他球没有停稳,就没有产生续击权,此时,如果击打自球,肯定是犯规。那就不能双杆“记次”吧; 4、 续击权虽然产生了,但是,还没有续击就犯规了(超时或触球)。那么,双杆又该不该“记次”呢?可就各说各的理了。 我认为,规则有时是画蛇添足。为了想让人进一步明确,可是,反倒使人更加费解。如果我们的条文括弧中的“以闪击完成为判定标准”,删去,我们就可以理解为:打成双杆后,续击权产生时,就应双杆“记次”。闪击不成功,就不会产生续击权;闪击成功了,他球没有停稳,也还没有产生续击权;至于,产生了续击权后,是否续击,就可以不作为衡量双杆“记次”的依据了。(旧规则是“使用”,专家解释:只要续击了,就应“记次”;而新规则是在“打成”后,续击权产生的情况下,因此,不考虑是否已经续击)。 如果我们的规则就是以续击后为判定标准。那么,条文的括弧中就应该改成(以第一次续击为判定标准)。这样就和旧规则中专家解释的相一致了,即,只要续击了,就应双杆“记次”。 另外,我还认为,(四)应该写在(三)的后面,不应单独列出(四)款。因为(三)款中,已经说明了产生续击权的次数。接着阐述在限制下的规定,也就十分明确了。如果单列一款,则显得不伦不类,本来是说明续击权的,结果是说明限双的次数。真是不贴题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