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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杆记次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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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4 15:15: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双杆“记次”如何界定?
1、《09规则》附则规定:每场比赛,只允许比赛双方各使用不超过两次双杆球或多杆球。………。
2、《11规则》
第十二条 击球
三、续击权
在下列情况下,待场内球静止时,续击权产生:
(三)自球在成功通过二门或三门时,又有效撞击了他球,闪击完成后获得2次续击权(通称双杆球)。
(四)每场比赛只限双方各打成不超过两次双杆球(以闪击完成为判定标准),………。
上述,是新、旧规则中有关限双记次规定。至于规则规定得是否明确,解释唯一,那可就得另说了。
为什么呢?因为在执行规则时,有不同理解。就说旧规则的“使用”一词,理解就不一样。后来专家解释:只要续击了,就应“记次”。(我们还是不讨论旧规则吧)。
按新规则我们如何理解呢?
有以下几种:
1、  既然限双条款是“打成”,那就是,只要“打成”,就应该双杆“记次”吧;
2、  因为条款的括弧中:“以闪击完成为判定标准,那就是,只要闪击他球超过10厘米,他球不管是否“停稳”,都是闪击成功,闪击成功后踩球脚抬起,闪击过程结束即为闪击完成。就应该双杆“记次”吧;
3、  既然限双条款是在“续击权”下列出,那就应该以“续击权”产生时,才能双杆“记次”吧。闪击成功了,但是,他球没有停稳,就没有产生续击权,此时,如果击打自球,肯定是犯规。那就不能双杆“记次”吧;
4、  续击权虽然产生了,但是,还没有续击就犯规了(超时或触球)。那么,双杆又该不该“记次”呢?可就各说各的理了。
我认为,规则有时是画蛇添足。为了想让人进一步明确,可是,反倒使人更加费解。如果我们的条文括弧中的“以闪击完成为判定标准”,删去,我们就可以理解为:打成双杆后,续击权产生时,就应双杆“记次”。闪击不成功,就不会产生续击权;闪击成功了,他球没有停稳,也还没有产生续击权;至于,产生了续击权后,是否续击,就可以不作为衡量双杆“记次”的依据了。(旧规则是“使用”,专家解释:只要续击了,就应“记次”;而新规则是在“打成”后,续击权产生的情况下,因此,不考虑是否已经续击)。
如果我们的规则就是以续击后为判定标准。那么,条文的括弧中就应该改成(以第一次续击为判定标准)。这样就和旧规则中专家解释的相一致了,即,只要续击了,就应双杆“记次”。
另外,我还认为,(四)应该写在(三)的后面,不应单独列出(四)款。因为(三)款中,已经说明了产生续击权的次数。接着阐述在限制下的规定,也就十分明确了。如果单列一款,则显得不伦不类,本来是说明续击权的,结果是说明限双的次数。真是不贴题啊!
发表于 2012-2-24 15:47:35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应该有个统一的规定。敬请期待。
发表于 2012-2-24 18:50:2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lihua50 于 2012-2-24 18:56 编辑

我认为这条规则很明确,就是说闪击成功之后无论犯规与否一次双杆是计次,至于续击成功与否与“计次”没有关联,再说(以第一次续击为判定标准)应该按规则条款为准,如果规则规定“第二次续击完成之后计次”那就按规则执行好了。这样理解是否正确请老师指教。
发表于 2012-2-24 19:38:5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必讨论《09规则》。
就按新规则(以闪击完成为判定标准)这不成了限制造双杆了吗?
接续题:那么,闪击结束续击前我触及了又一他球犯规取消续击权击球员退场,算不算该队用了一次双杆球?
    限制的是使用双杆呢,还是造双杆啊?失去了限制使用的意义。
    众网友请议:限制造双杆对比赛有何意义?
发表于 2012-2-24 20:29:09 | 显示全部楼层
lihua50 发表于 2012-2-24 18:50
我认为这条规则很明确,就是说闪击成功之后无论犯规与否一次双杆是计次,至于续击成功与否与“计次”没有关 ...

我认为双杆记数,应从闪击成功后到第一次续击权开始记,如、有的第一次续击时自球就出界,不算记数那为不合理。有的闪击没成功还没有得续击权就自球拿出界外,算记为双杆数同样不合理。
发表于 2012-2-24 20:34:2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既然11规则规定是以闪击完成就记双杆次,就这样执行吧!

点评

您说,如果闪击完成后,他球还没有停稳,就击打自球了。是否犯规?是犯规,那么双杆记次否?如果按闪击完成标准,就应该记次;您说就这样执行,可是怎么执行就有不同意见了。细看主题帖,再研究研究  发表于 2012-2-25 13:22
发表于 2012-2-24 20:44:04 | 显示全部楼层
金豆豆 发表于 2012-2-24 20:29
我认为双杆记数,应从闪击成功后到第一次续击权开始记,如、有的第一次续击时自球就出界,不算记数那为不 ...

这是规则,闪击成功后没有好好利用2杆球,那是自己的技术水平问题,没有不合理的。
发表于 2012-2-24 21:46:16 | 显示全部楼层
新规则是以打成计双杆次数,09规则是以使用,两者有个时间差。新规则打成双杆是在“在下列情况下,待场内球静止时,续击权产生”的下面列出,说的是打成的舜时还没产生续击权。
发表于 2012-2-24 22:07:4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天山雪 于 2012-2-24 22:10 编辑

如果是执行规则的话,规则写的比较明确,“以闪击完成为判定标准”。如闪击过程中犯规,双杆不予记录在案。闪击过程中未犯规,而续击时犯规,双杆要记录在案;如果是讨论修改的意见,那就另当别论了。
发表于 2012-2-24 22:07:57 | 显示全部楼层
双杆的界定:打成双杆后,只要闪击成功(闪他球10cm以外、抬脚),就记闪击成功一次,至于你用好与否不用管。也就是说你续击时犯规(闪他的球未停稳或触及了他球)就按规则裁罚即可。
发表于 2012-2-24 22:17:13 | 显示全部楼层
【打成双杆后,只要闪击成功(闪他球10cm以外、抬脚)....】
我理解,你的意思正确,但表述不准确。不是“闪击成功”,而是“闪击完成”为判定标准。

点评

闪击成功后踩球脚抬起,闪击过程结束即为闪击完成。如果此时他球还没有停稳就犯规了,您说双杆记次吗?  发表于 2012-2-25 13:27
发表于 2012-2-25 12:41:3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师分析的很细。支持!

发表于 2012-2-25 15:32:39 | 显示全部楼层
【泰虎 闪击成功后踩球脚抬起,闪击过程结束即为闪击完成。如果此时他球还没有停稳就犯规了,您说双杆记次吗?】
闪击完成之后发生的犯规,双杆要记录在案,因为规则规定是“以闪击完成为判定标准”。

点评

我的主题帖子的2和3条,就是说规则的矛盾性。以前有一题例帖子,就是闪击完成后,他球尚未停稳而击打自球犯规,双杆不记次。我和范晓东老师都是这样回答的。看来,规则还是不能解释唯一啊。看法不一致啊。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2-2-26 12:09
 楼主| 发表于 2012-2-26 12:09:29 | 显示全部楼层
天山雪 发表于 2012-2-25 15:32
【泰虎 闪击成功后踩球脚抬起,闪击过程结束即为闪击完成。如果此时他球还没有停稳就犯规了,您说双杆记次吗 ...

我的主题帖子的2和3条,就是说规则的矛盾性。以前有一题例帖子,就是闪击完成后,他球尚未停稳而击打自球犯规,双杆不记次。我和范晓东老师都是这样回答的。看来,规则还是不能解释唯一啊。看法不一致啊。
发表于 2012-2-26 21:06:16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泰虎 老师提出的问题,可能是觉得在规则文字表述方面,把“续击权”的(四)写在“......续击权产生”之下有点不伦不类。于是就出现“闪击完成后,他球尚未停稳而击打自球犯规,双杆应不应该记录”的问题。既然续击权尚未产生,为什么这双杆就给记录在案了?好想不应该。
   我是这样理解的:规则规定“以闪击完成为判定标准”,也就是说,闪击过程没有犯规,这次本来应该获得“2次续击权的待遇”,可是这次“待遇”还没有到获得的时候就犯规了,因此这次“待遇”也就给作废了。看来是“太狠了”点,不过既然这么规定了,也只好执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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