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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6 16:4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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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至于为什么要删除原规则中“被闪击的他球撞柱、出界”,是因为新规则已将闪击完成改为“获得续击权为止”,而被闪他球撞柱、出界就是获得续击权。把这归属到闪击完成的定义中。
二、 前段时间网上有一案例:2球在二门前距二线一米处,用1球闪带一号位压线的7球,1球、7球都出界后,自球脱脚,问:是否算闪击成功?。用新规则去衡量,尽管1球、7球已出界,但由于未踩住自球,应判闪击失败,1球、7球复位,2球拿出界外。
请比较一下你引用的上面这两段话,都是专家在同一文章中的话,你不觉得第二段话否定了第一段话吗?这两段话是有矛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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