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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泰虎

规则这一条犯规项令人不解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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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1-30 13:20:4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泰虎 于 2016-11-30 13:38 编辑
烨鹤 发表于 2016-11-29 17:27
一个概念的定义有两种方式:
一种是规定大类里有某个特点的小类,如:
“撞击是指合法击出的球移动后触及 ...

请您还是解释这种规定有没有必要,会不会不当获利,其这种规定的道理在哪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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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帖说: 捡拾的他球落地的移动也是无效移动,触及场上球不也应该不犯规吗。规则的规定应该是协调一致的。所以规则此项犯规是不恰当的!这是从有效无效的观点质疑规则是否前后协调一致,于是就有我的上两跟贴。现在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11-30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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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1-30 13:28:24 | 显示全部楼层
老生畅谈 发表于 2016-11-29 16:57
被撞击的球经捡拾后脱手,触及了场内的自球和他球(不包括踩在脚下的自球)。——这一条判犯规的用意是:杜 ...

如果按照您的解释,我不用您说的方法改变自球,掉下来不一定碰到自球啊,还不如我脚踩自球时,在脚下移动一下保险,裁判员复位也同样不能够完全一样的。再说,掉下来的球触及了场上他球,也不会获得利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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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1-30 13:35:46 | 显示全部楼层
春归燕老师用死球活球的概念解释很有说服力!还请您能否再说说这种规定有什么必要性吗?这种不能够获利的犯规,我总觉得没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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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落地没触及球,不犯规的规定是正确的!因为不涉及另一方的利益!此与捡拾球时,手未抓住,球在地面滚动,可以重拾再闪相类似!  发表于 2016-12-5 04:27
如果掉下来没有碰到场上球,不也可以再捡拾闪击吗!以您的观点说明获利是没有说服力的。  发表于 2016-12-2 19:06
本人认为,不能以“能否获利?”来确定该不该判犯规!就按您的观点,捡拾的球落地触球,这一动作是直接看不出获利,然而,不判犯规,他有权拾起再闪,不就获“大利”了吗?所以规则规定大有必要!  发表于 2016-12-2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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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1-30 13:41:39 | 显示全部楼层
军旗 发表于 2016-11-29 17:20
我“慷慨赐教”,日本人这么定了,中国要尽量维护,2015规则,把“比赛还有15分钟”中的“比赛”两个字删 ...

我不理解,随便问问,请领导千万不要不高兴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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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领导?日本人!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11-30 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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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30 15:00:09 | 显示全部楼层
泰虎 发表于 2016-11-30 13:20
请您还是解释这种规定有没有必要,会不会不当获利,其这种规定的道理在哪啊?

主帖说:
捡拾的他球落地的移动也是无效移动,触及场上球不也应该不犯规吗。规则的规定应该是协调一致的。所以规则此项犯规是不恰当的!这是从有效无效的观点质疑规则是否前后协调一致,于是就有我的上两跟贴。现在楼主改变问题为

解释这种规定有没有必要,会不会不当获利。
那么我以为规定不犯规也可以。但是同时也要把触静止球规定不犯规才是规则的“协调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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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30 15:5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泰虎 发表于 2016-11-30 13:41
我不理解,随便问问,请领导千万不要不高兴啊!

谁是领导?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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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30 19:11:5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同意门球门柱老师的意见,待闪击的球是待处理的球,是区别于出界球和撞柱球的,不能类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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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30 20:09:1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对这一条也有些不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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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30 22:53:29 | 显示全部楼层
钻研规则的精神值得钦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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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 13:09:43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句话可以说清楚.撞丶碰柱的球和出界后反弹回场内的球是无用球(俗称死球);而拿在手上的待闪之球是有作用(起作用)的活球.因为....,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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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2-2 18:59:43 | 显示全部楼层
因为........,所以.......。规则规定犯规是很有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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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2-3 10:56:03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感谢有那么多位老师能够关注与讨论主题帖子!
楼上诸位跟帖我都细心学习了。
1、捡拾的球掉下来的移动不是有效移动也不是无效移动,是属于另外的移动。
2、中柱得分的球和返场的球是“死球”,掉在地上的球是“活球”,两者有别。
3、规则怎么规定就怎么执行。
我认为用“死球”“活球”加以区别是有说服力的,但是,这只能说明他们有区别,不能说规定此种犯规的正确性。另外说,规定犯规了,如果不规定犯规,那么,就可以进行闪击,所以就获利了,这样解释此种犯规能够造成击球员不当获利是没有道理和说服力的。
这种掉下来的球如果没有碰到场上球而滚出界外了,规则没有说算“出界”,也没有说不算“出界”,现在根据专家解答(哪管跑到月球上去了,只要不超时就可以拿回来闪击)可以拿回来闪击,不算出界,那么,这种不算出界的解释只能是以无效移动来说明问题,否则,别无他法解释;
再者,无效移动的球触及了场上有效静止球使其产生的移动无效,需要“复位”,那么,死球使其移动需要复位;自球在脚下产生的移动是无效移动,如果不当获利也需要复位;掉下来的球触及使其移动,也需要复位。这就是说此种“活球”移动移动也属于无效移动。既然都属于无效移动,那么,“死球”触及就不犯规,“活球”触及就犯规,就显得不够协调了!
掉下来的球不是有效移动也不是无效移动,是另外一种移动(究竟属于什么移动不得知),规则没有给予界定。所以说,规则规定这种犯规也没有什么深意的道理,故而令人不解是十分可观的。
主题帖子提出不解,并不与按照规则执行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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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3 16:45:5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想即使由法学家和文学家来制定规则,也很难十全十美。规则中的问题只能下次修改时改正。现在规则怎么定就怎么执行,对大家也还是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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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3 18:26:0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只要分清 ‘’ 死球 ‘’ 和 ‘’ 活球 ‘’ ,这个判罰条款就好理解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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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3 19:06:12 | 显示全部楼层
           (1)被撞击的球经捡拾后脱手,触及了场内的自球和他球(不包括踩在脚下的自球)。这一条犯规项令人不解!

   我的理解:被撞击的球是待闪击的球(不闪击则犯规),经捡拾后脱手,触及了场内的自球(没踩在脚下)和他球,会出现以下几种情况。     
     一 、使被触及的球产生移动,被移动的球须由裁判员复位,增加裁判员的工作量;
     二、裁判员复位不一定准确,容易导致发生争议或耽误时间;
     三、裁判员复位的时间属裁判用时,有利于拖时方拖时;
     四、击球员可以有意无意的再脱手触及场上球,达到再拖时等。
     为了减少裁判员的工作量、减少发生争议,防止某方不当得利,规则规定此情况犯规有道理。


点评

感谢硒都门球老师光临并给以解读! 您讲的有道理啊,但是,如果我是裁判员,当场上球停稳就进入计时,脱手球触及场上球,裁判员复位(是否需要及时复位也是根据情况而定的)不会间断10秒计时的,击球员以这种方式拖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12-4 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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