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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这一条犯规项令人不解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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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9 15:09: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规则规定:
四、闪击犯规
1.
有以下闪击行为时,判闪击犯规:
(1)被撞击的球经捡拾后脱手,触及了场内的自球和他球(不包括踩在脚下的自球)。这一条犯规项令人不解!
大家都知道,闪击他球中柱得分后触及场上球不犯规,触及击球员的脚也不犯规;闪击他球出界返场触及场上球也不犯规,触及了击球员的脚也不犯规。
解释不犯规的依据,是中柱得分后球的移动为无效移动,返场球的移动也是无效移动,所以不属于犯规的。
依据上面的精神,那么,捡拾的他球落地的移动也是无效移动,触及场上球不也应该不犯规吗。规则的规定应该是协调一致的。所以规则此项犯规是不恰当的!当然,如果说规则就想怎么特殊规定,那真是没法说了,只好照办呗!
不知各位老师看法如何?

点评

春归燕老师的解释靠谱。  发表于 2016-11-30 09:35
泰虎老师,你忘却了“死球”与“活球”的概念和作用!您列举的前述种种,是死球所为,无犯规可言!而后者是待闪的活球,它的作用,当然不能与死球等同看待和处理!这个浅显的道理,想来老师理应明白,无可争辩!  发表于 2016-11-30 05:57
规则怎么规定就怎么执行呗。  发表于 2016-11-29 16:20
发表于 2016-11-29 15:44:1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烨鹤 于 2016-12-1 07:05 编辑

钻研规则的精神值得钦佩。
规则应当经得起这样的推敲。
我的理解:
撞柱后和出界后回来的球是无效移动,但是手中的球的“移动”,及其脱手后的移动,不在“无效移动” 列举的范围内(也不是有效移动)。
所以不能用 “无效移动不犯规原则” 。

点评

谢谢两位指正,已改。  发表于 2016-12-1 07:06
场内自球是不能用手触摸的,更不能拿在手上。  发表于 2016-12-1 03:28
手中的自球的“移动”.难道自球可以拿在手中?  发表于 2016-11-30 15:16
老师说得对。  发表于 2016-11-29 19:04
说的是,闪击球的碰撞移动和手拿球后脱手触及了场内的自球和他球是一个不同的概念。  发表于 2016-11-29 18:08
不是有效移动也不是无效移动,那么是什么移动啊? [attachimg]1704347[/attachimg]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11-29 16:25
是的  发表于 2016-11-29 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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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1-29 16:25:53 | 显示全部楼层
烨鹤 发表于 2016-11-29 15:44
钻研规则的精神值得钦佩。
规则应当经得起这样的推敲。
我的理解:

不是有效移动也不是无效移动,那么是什么移动啊?
小孩摇头,弄不懂.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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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1-29 16:46:14 | 显示全部楼层
被捡拾的球脱手掉在地上,这是偶然发生的事件,击球员不会因此而获利,规定此种犯规还有其他什么原因吗?实在难以理解。还请诸位老师赐教!
规则怎么规定就这么执行,其主题帖子并不与之相悖啊!

点评

我“慷慨赐教”,日本人这么定了,中国要尽量维护,2015规则,把“比赛还有15分钟”中的“比赛”两个字删掉了之后,规则就够简化的了。这一条再改为不犯规,会“引起混乱”的,再说这么重要的犯规条款若取消,日本人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11-29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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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9 16:57:0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触犯了场上的‘静止球’,算犯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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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9 16:57:11 | 显示全部楼层
被撞击的球经捡拾后脱手,触及了场内的自球和他球(不包括踩在脚下的自球)。——这一条判犯规的用意是:杜绝有人以此不当得利。
我想泰虎老师肯定明白。场上比赛,有时自球摆放位置有一点偏差就有可能获得很大好处。在比赛中某些比较老练的队员,在看到自球位置不好时,有可能利用“不小心脱手”碰到自球,造成自球位移,即使裁判复位,也难以百分百精确。所以,为避免这种情况发生,脱手球触未踩住的自球必须判犯规。

点评

如果按照您的解释,我不用您说的方法改变自球,掉下来不一定碰到自球啊,还不如我脚踩自球时,在脚下移动一下保险,裁判员复位也同样不能够完全一样的。再说,掉下来的球触及了场上他球,也不会获得利益啊!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11-30 13:28
你讲的有道理  发表于 2016-11-29 22:26
支持你的解释!  发表于 2016-11-29 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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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9 17:20:16 | 显示全部楼层
泰虎 发表于 2016-11-29 16:46
被捡拾的球脱手掉在地上,这是偶然发生的事件,击球员不会因此而获利,规定此种犯规还有其他什么原因吗?实 ...

我“慷慨赐教”,日本人这么定了,中国要尽量维护,2015规则,把“比赛还有15分钟”中的“比赛”两个字删掉了之后,规则就够简化的了。这一条再改为不犯规,会“引起混乱”的,再说这么重要的犯规条款若取消,日本人会不高兴的。闪击打脚不犯规,当做2015规则修改的主要条款,都写在规则上了,婺源2015规则培训班上的文件中也列出来了,是改的17条之一,结果还是缩回去了,“维持原样”。规定合理不合理,没啥要紧,“别让领导不高兴”,才是最重要的。

点评

我不理解,随便问问,请领导千万不要不高兴啊!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11-30 1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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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9 17:27:34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概念的定义有两种方式:
一种是规定大类里有某个特点的小类,如:
“撞击是指合法击出的球移动后触及他球。”大类”是触及他球,特点是合法击出的球移动后,大类里符合特点的 那一部分是“撞击” 。
定义 也 可以是 枚举式 的,就是列出所有符合定义的项目。
规则对无效移动的定义就是枚举式的,属于列举的项目是无效移动,不属于的都不是。一般来说只要A、B 两个定义是独立的,这就是允许存在既不是A,也不是B的事物,也可以存在既是A,也是B的事物。
规则给“有效移动”和“无效移动”分别做了定义,没有说除了有效移动都是无效移动,也没有说 除了无效移动都是有效移动,所以完全可以存在两者都不是的运动。这种情况下,  问“既不是有效又不是无效是什么运动?”  是不符合逻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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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9 17:34:0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赞成是触犯了场上的静止球犯规。捡拾后掉下的球不是有效移动球,也不是无效移动球,它好比是不必要的物品掉下触及球犯规。供倡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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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9 17:58:34 | 显示全部楼层
问题提的很切时弊,中国的专家太多,统一不了,看看日本人怎么写的,拿来主义没得说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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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9 22:32:3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理解可能是,撞柱球和出界球都属于场外球,而拿在手中待闪击的球还属于场内球,两者的性质还是有区别的,所以这两种球碰到了场内球,处理就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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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9 22:50:3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门球新友 于 2016-11-29 22:55 编辑

被撞击的球经捡拾后脱手,触及了场内的自球和他球(不包括踩在脚下的自球)。请问如果不是脱手的球拿他球去闪击放在脚下是不是与自球接触呀?接触脚下的自球是不犯规的?所以谁掉下的球与那个球接触都应该是犯规的?这也就是不包括踩在脚下的自球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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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30 08:08:51 | 显示全部楼层
门球新友 发表于 2016-11-29 22:50
被撞击的球经捡拾后脱手,触及了场内的自球和他球(不包括踩在脚下的自球)。请问如果不是脱手的球拿他球去 ...

   “被撞击的球经捡拾后脱手,触及了场内的自球和他球(不包括踩在脚下的自球)。判闪击犯规,对此条有人解释为脱手”如同身上携带物(指与比赛无关的物品)掉下触及球。所以犯规。我认为这种解释与下列规定有矛盾:
   规则第十八条 触球犯规
  4.身上携带物(指与比赛无关的物品)掉下触及球。说明中指出击球员的服装或佩戴的号码标识、眼镜掉下后触及静止球不犯规 难道说比赛球和球槌与比赛无关吗?
   第十一条 无效移动
   8、说明中指出“击球员服装或携带物掉下后碰到静止球而使其产生的移动。”为无效移动
   对击球员的同样携带物有不同的解释不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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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30 10:56:4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湖北飘逸 于 2016-11-30 13:22 编辑

根据规则,这属于触静止球犯规。所以我认为如此判罚犯规也无可厚非,试想一下,如果认为此犯规不妥,那么球场上很多情况都可以认为“可判可不判”,例如击球时击球员不小心球槌或者脚触动了旁边的静止他球(犯规),;还有同时撞击到两个他球,击球员却先捡拾了未与自球密贴的球(按道理换一下,再捡拾密贴的球闪击,后闪击开始捡错的球也无关紧要,没有任何不当得利),这样就视为:同时对多个他球进行闪击(犯规)。还有其他一些等等......所以我的意思是,规则规定了犯规,我们就执行,既然规定了就有他规定的理由,不存在什么合理不合理。总之一句话:规则一旦制定,理解得执行,不理解也得执行。如果某一条有什么不妥或者不完善,留待下次修规商榷,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规则的严肃性,因为任何一部规则(或者法规)都不是十全十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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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这种规定有何道理?  发表于 2016-11-30 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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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30 12:30:18 | 显示全部楼层
规则就是规则,无规不成方圆。一项体育运动的规则,就是这项运动的标准,定了就要执行。没有为什么。合理是规则,不合理也是规则;理解是规则,不理解也是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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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是人定的,即使是荒谬的也不要提出,执行就行了!哈哈,怎么好像“最高指示”了!!!  发表于 2016-11-30 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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