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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过三门的球撞柱是“飞蛾扑火”向“死”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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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1 19:17: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郑炜 于 2016-8-1 19:20 编辑



     有效移动的球(不含界外球)触及球门或中柱,造成与该球门或中柱接触的球发生的间接移动为有效移动。
    我是这样理解的,我没学新规则,只是自己感悟:界外球是“死球”进场还没有“复活”,它的移动当然是无效的。其它球的移动大多数是有效的,但除了已过三门未出界的球之外,因为这个过三门的球如果上柱,一触中心柱就成“死球”了。“死后”的球移动是无效的。
    举例:5号球已过三门出界了,进场后与中心柱密贴,6号球过三门后,远冲中心柱,“当”一声,6号球擦着中心柱往二门方向移动,贴着中心柱的5号球被震离开中心柱20厘米远,6号球急速移动最后顶上了贴二门柱内侧未过二门的1号球,按照第20页的规则,这个1号球是得分还是不得分?我认为,如果判5号球得分的话,也一定判1号球二门得分。如果判1号球二门不得分的话,同样也不能判5号球得分。因为6号球撞过柱是满分球,“死球一个”,它的移动不再有效了。6号球碰到到中心柱的瞬间震离了5号球,虽然用了万分之一秒,它也是先撞柱,后震动5号球的(不能视密贴是一体的,这跟密贴不一样),后来6号球用了20秒滚到了二门前,把1号球顶进了二门。万分之一秒和20秒是一样的命运,都是6号球碰到中心柱之后发生的。
    所谓有效移动的球,就是撞中心柱后移动也有效才行。6号球过三门后有效移动撞向中心柱,这里的有效移动只对6号球自身有效,保它上柱得满分有效,它碰到中心柱的同时就“死”了。一个“死球”的移动怎么会有效呢?
      大家都认这么一个死理:如果6号球不是有效移动,它上柱怎么得满分呢?所以”有效移动的球(不含界外球)触及球门或中柱,造成与该球门或中柱接触的球发生的间接移动为有效移动。“  
    大家怎么就不想想6号球是“飞蛾扑火”向”死“而”生“呢?向着“无效移动”而努力“有效移动”。它有效移动的结果是”得分“的同时变为”无效移动“。无效移动造成与该球门或中柱接触的球发生的间接移动肯定也是无效移动,虽然只有那么万分之一秒!万分之一秒与撞柱后移动20秒30秒1分钟是一样的命运,无效移动,要拿出界外。

发表于 2016-8-1 19:50:21 | 显示全部楼层
      ⑥过三门撞柱即“死球”。后来的移动都是无效的。⑤虽已过三门界外球进场贴柱,但仍然不得分,⑥撞柱后的移动是无效移动,将二门前的①顶进门,同样①不得分,处理,⑥中柱得分,⑤复位、①复位,呼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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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炜不是让您判定。醉翁之意不在酒啊!您好好品品郑炜的意思吧(哈哈)!  发表于 2016-8-1 1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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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1 19:56:27 | 显示全部楼层
撞击中柱时是有效移动,得分后离开中柱是无效的,这个不会有分歧的,但是,不能够用⑥球得分(您说的满分),①球就得分来说问题,①球的移动是⑥球离开中柱后的移动所形成的结果都是无效的(规则有直接条文)!
撞柱时与撞柱后不能够相提并论。
死时和死后也不能够相提并论。
有效移动的球碰撞(撞击、触及) 第20页:有效移动的球(不含界外球)触及球门或中柱,造成与该球门或中柱接触的球发生的间接移动为有效移动。这才是规则的正确依据,还是不要牵强地用先后来说事吧。照此说来,万物就没有同时的现象了,“同时”一词就形同虚设了。(哈哈,我在记者面前献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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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1 20:02:0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爱笑的人 于 2016-8-1 20:17 编辑

    哈!哈!若将中柱改成直径为9厘米的洞,何来飞蛾扑火?   

    一、洞比柱更安全,为避免高龄球员在柱边不慎摔倒,造成更大的二次伤害,中国门协理应积极推广柱改洞;
    二、闪柱与闪洞,柱对球的损害更大,柱改洞,球的使用寿命更长,既有利环保也可节省资源;
    三、进洞与中柱,前者难度更大,也更有趣味性;
    四、未过三门的球提前进洞,可借鉴台球(母球)入袋处理的方式,自球或他球进洞,停杆,洞中球放回开球区作界外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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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1 20:08:0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是09规则有条文和示例,11规则修改移动无效而取消了该条文并修改了示例,15规则又修改回来与09规则一样有效了,由于重新修改规则而疏漏,没有能够恢复09规则的相关条文所致。所以就由专家牵强解读以自圆其说!本来很简单的按照09规则条文规定就什么事都没有了,非得来一个“死球论”+碰撞与撞柱+撞柱后的移动无效,故弄玄虚地解读。
以前批驳的闪击全阶段论,专家这次不是很巧妙的加以更改,以表明专家的认定的全阶段论是正确的!
我想4年后再修改规则时,一定能够再巧妙更改的(等着吧)。
关于确认问题,也会有条文说明的,不会像现在这样既没有条文规定,又不按照规则相关条文的精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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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1 20:15:4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爱笑的人 于 2016-8-1 20:37 编辑

   9厘米=左边半个球+2厘米(中心柱的直径)+右边半个球=成功撞击中柱实际线路的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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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1 20:19:38 | 显示全部楼层
依规则打球裁判,而不是依某人“言”打球裁判。既然规则很清楚,大可不必老生常谈,致使公婆各有其充分论据证明自己的理解最终还无定论,这样势必占用网友时间和网络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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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8-1 22:22:3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郑炜 于 2016-8-1 23:31 编辑
泰虎 发表于 2016-8-1 19:56
撞击中柱时是有效移动,得分后离开中柱是无效的,这个不会有分歧的,但是,不能够用⑥球得分(您说的满分) ...

   泰虎老师、赵玉书老师,烨鹤老师等,都是我的前辈,我的师长,我跟你们探讨新规则的这道“万年不遇”的“是非题”,是因为我在编第三期《门球世界》,在选稿子,有时间泡在网上,就大家争鸣的现象看,缺乏一种学术氛围,甚至出现了人身攻击,我想我不是专家,我抱着学习的态度,跟前辈们探讨阐述我个人的感悟,实在是班门弄斧。因为我不是专家,无知无畏,前辈们也就不会跟我计较,其中的学习过程是愉快的,这就够了。

    其实大家在扣字眼,认定“已过三门球的球是有效移动的球”,只要是有效移动的球撞了柱,管你撞柱后死不死的,引起的间接移动都有效,反正你不可能再回来来个反弹再撞柱,再撞柱就是无效移动了。

   认真想一想,这个球就是撞柱后反弹回来再撞一次柱,跟密贴在柱上是一个道理,一个离开柱又回来了,一个没有离开贴在柱上了,无论回来还是不走,都是死球。触柱即死这个道理多简单呀!

     所以我就问:撞柱后的球把二门前未过二门的帖柱球顶进了二门,为什么不得分?大家回答,因为这个撞柱球的移动是无效移动。那么我又问:过三门的球轻轻地吻上了柱,按规则说:有效移动的球触及中柱,造成与中柱接触的球发生的间接移动为有效移动。
我这个球轻吻上柱,没有引起任何移动,别跟我说过电,我要间接移动,间接移动在哪里?安装个地震测量仪检测?检测也不可能有移动现象发生啊!

点评

过三门的球轻轻地吻上了柱,按规则说:有效移动的球触及中柱,造成与中柱接触的球发生的间接移动为有效移动。 我这个球轻吻上柱,没有引起任何移动,别跟我说过电,我要间接移动,间接移动在哪里?安装个地震测量仪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8-2 1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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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8-1 23:26:4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郑炜 于 2016-8-2 07:16 编辑

有效移动的球(不含界外球)触及球门或中柱,造成与该球门或中柱接触的球发生的间接移动为有效移动。

一句一句地分析,有效移动的球(不含界外球)触及球门或中柱,后面是个“逗号“。有逗号前面这句话,就得先得出这句话的含义和指向结果,才能再去分析下一句话。如果从语法上讲,按“。”号结束是一句话,那么这段话分成了两个半句,“,”号前半句,“,”号后半句。前半句这句话里包括已过三门的球触及中柱了,结果呢?它是不是死了?绝对是先死,后有震动也叫间接移动。下一句就是“造成与该球门或中柱接触的球发生的间接移动为有效移动。”  死了的球还有效么?

大家扣字眼,认定“已过三门的球是有效移动球撞柱,造成了后来的间接移动,所以是有效移动。” 忽略了触柱即死这个变化及其结果。
这个变化及结果是不能不管的。如果没有那个“,”号就好了。



古希腊哲学家赫拉克利特说:“人不能两次走进同一条河流。


大部分人说:“人就能两次十次百次千万次走进同一条河流,那条河一直是那条河,从前叫黄河,现在叫黄河,将来也叫黄河。”


小部分人说:“河里的水是不断流动的,你这次踏进河,水流走了,你下次踏进河时,又流来的是新水。河水川流不息,所以你不能踏进同一条河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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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2 06:59:5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郑伟的话,有道理。不要管规则怎么规定。专家怎么解释。这是从事物的一般规律来讲的。试想,如果说这个话的,是门协主席、是裁判委员会的主席,又该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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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8-2 07:10:24 | 显示全部楼层
都是“,”号惹的祸!


1、有效移动的球(不含界外球)触及球门或中柱,造成与该球门或中柱接触的球发生的间接移动为有效移动。

2、有效移动的球(不含界外球)触及球门或中柱造成与该球门或中柱接触的球发生的间接移动为有效移动。

“有效移动的球触及中柱,”与“有效移动的球触及中柱造成……”,
      
      这两句话的含义和指向是不同的。两者不可混淆不清,前者有变化,埋藏着暗器或陷阱,后者就简单明了了。
   
      我发现大部分老师把前者当成后者去理解了。好了,找到症结所在了,我就不跟大家再研讨下去了。这里谈语法好像也不好谈,有时候我写的文章,让女儿看了,她会撇嘴说我的语言有毛病,是病句,应该那样写,搞得我哭笑不得。
     也不知是哪位专家大爷搞的这条规则,成心考我们草根门球人的脑筋急转弯啊!下回再修改规则时,网友们派我去给他们把关吧,否则他们还会给我们下套子!玩文字游戏,真是“老奸巨滑”!哈哈哈……
      还有哪造成间接移动,如果温柔轻吻贴柱没有造成间接移动呢?有其它条款规定么?如果有其它条款规定制约,那么这规则也太复杂深奥如周易了吧?干脆叫《周易八卦门球经》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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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2 07:44:49 | 显示全部楼层
郑炜老师从理论上分析是有道理。从逻辑上分析也是正确的。因此,此条新规在下次修定中应做改动。即有效移动的球(不含界外球)触及球门或中柱造成与该球门或中柱接触的球发生的间接移动为有效移动。就严密了,无空可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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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家专家的科研成果就是把话分两段说,带“, ”号。  发表于 2016-8-2 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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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8-2 12:21:46 | 显示全部楼层
智慧养心 发表于 2016-8-2 07:44
郑炜老师从理论上分析是有道理。从逻辑上分析也是正确的。因此,此条新规在下次修定中应做改动。即有效移动 ...

有那个“,”号,和没有那个“,”是不一样的。话分开说,和一口气说完,里面的含义和指向是不同的。

廖兴铭,是老师。  加逗号有特殊作用,语气强调,是老师。
廖兴铭是老师,正常的陈述句,没有毛病。也没有强调,只是传达“廖兴铭是老师”这个信息而已。

还有:廖兴铭是,老师。(这个有变化,人名是三个字还是四个字?也说不定此人全名就叫:廖兴铭是。如果想表达“廖兴铭是老师”这个信息,那就成病句了。就得把“,”号改成“:”方可。)



撞柱,撞柱造成,不一样。


再比如:1、杀人,犯法
        2、杀人犯,法

      杀人,正在进行时;杀人犯,是过去进行时。


      1、杀人,犯法(已经杀了,犯了法了。)
      2、杀人犯法(杀没杀不确定,但是告诉你,杀人犯法,不杀人就不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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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2 12:46:34 | 显示全部楼层
     1、杀人,犯法(已经杀了,犯了法了。)
     2、杀人犯法(杀没杀不确定,但是告诉你,杀人犯法,不杀人就不犯法。)
     
     1、杀人犯法。2、杀,人犯法。3、杀人,犯法。4、杀人犯,法。——这四句话,人们能得出什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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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8-2 12:51:0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硒都门球 发表于 2016-8-2 12:46
1、杀人,犯法(已经杀了,犯了法了。)
     2、杀人犯法(杀没杀不确定,但是告诉你,杀人犯法,不 ...

只举:1、杀人,犯法。
            2、杀人犯法。
两个句例就扣题,多了就跑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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