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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萤火虫 于 2016-6-11 09:17 编辑
再谈规则逻辑思维应该缜密些
门球竞赛规则许多原则的制定,其实是相当清楚、准确。
依附准则的精神,在论述一些相关问题时则变糊涂了。
导致细则否定准则。除了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以外,还节外生枝、增加麻烦、滋生运动中的矛盾。
下面且说一些简单的例子。
一、闪击过程中踩球抬脚的特定行为犯规,划归击球犯规是一例。
二、触球犯规。
2015规则规定:除竞赛规则允许的行为以外,击球员触及了界内球和界外球,为触球犯规。
那么什么是规则允许的行为呢?
闪击球时,必须捡球、踩球,放球、抬脚。这些触球是属于规则允许的范畴。
犯规、出界,必须由裁判员处理的球,这些触球是属于规则允许的范畴。
开球,击球员拿球、放球,这些触球也都是属于规则允许的范畴。
如果没有以上规则允许的必须触球,门球运动将会无法进行下去。
什么又是规则应该不准许的触球?而现在规则则画蛇添足、强行制定特殊规则,允许裁判员与击球员去触球。
1、击球员可以临时申请移开的球。非规则必须的触球,裁判员却可以去触球、拿球。
不临时申请移开,击球员难道就不能击球了吗?
实际上所谓“妨碍”一词只是一种借口。
⑴场内击球员完全可以在350度范围内不同方向击球。
⑵场外击球员击球进场、压线,可以说绝对不受影响。狡猾者、同情者总是能够找到“妨碍”的理由。
⑶开球进一门,22公分的门框、7.5公分的球。只要规则允许、击球员想办法,进一门应该是不成问题的。
结果:有了击球员可以临时申请移开球的规定,减少了比赛过程中难度,就是减少了门球运动的趣味性。特别是最后一、两杆界外球的进场,只要对方下一号球起杆,本队必输无疑。
遇到这种情况,现在则形成了一种常见的怪病即:击球员会磨时间、必定提出临时申请移开球。
原来击球员在10秒左右完全应该击球,否则会判逾时犯规。现在经这么一申请、一折腾,击球员用时必定会大大超过10秒用时。
容易引起参赛人员不满、矛盾与纠纷。
解说:这些现象完全是规则自找的。
2、撞柱得分以后的触球与拿球。
门球竞赛规则明确规定:击打自球、只要得分以后就获得一次续击权。
但是中国在率先实行循环得分制以后,在循环得分运行机制上,同时也率先破了门球运动三项常规规定。
⑴撞柱得分以后就丧失了续击权。
⑵在比赛运行过程中,非比赛的必须行为,而是规则制定的强行、特殊规定,裁判员与击球员密切分工去拿球而不犯规。
⑶撞柱得分以后,不是循环去进一门。而是到开球时专门设置的特定区域去进一门。出现造成再进一门的诸多不合理现象、不得不进行再改造。
解说:改进、改造、完善规则,在以上条件下,裁判员与击球员完全可以不去触球、拿球,门球运动照样可以继续进行下去。
这类触球、非门球运动必须的规则触球。所以说是充满了画蛇添足的味道,是多此一举的行为,是一种吃力不讨好的举动。
三、球体的移动。
门球竞赛规则有专门章节:论述了球体的移动。(请见2015规则一书第20页)
什么是有效移动?
有效移动是指击球员合法击球(或闪击)使球产生的移动。
解说:只要击球员不是犯规的击球行为,被击出去球的所有移动,都应该是有效移动。
按照此条、此点的准确理解:
1、击球员击打界内自球的移动,是有效移动。
2、击球员击打界外球进场的移动,是有效移动。
3、击球员击打界外球进场后又出界的移动,是有效移动。
4、开球时击球员击打自球进门后,不管出界与否(现在规则),自球的移动是有效移动。
下面还有两种目前分歧较大、尚不被大家认可的移动,一致被判为无效移动。
5、开球未进一门的球,该球的移动目前一直被认为:是无效移动。
解说:认为是无效移动,其理由与根据呢?
大家的理由均是采用习惯性的倒推法:认为未进一门的球,要拿回去,重新进一门。即认为是放回原位。被放回原位球的移动,肯定是无效移动。
如果我反问:开球击打自球未进一门、但是并不犯规,该球的移动应该属于什么性质的移动?
按照:球有效移动的特征,该球完全应该符合有效移动的特征,应该属于有效移动。
人们未免会问:既然属于有效移动,该球为什么要拿回到开球的起始点原位呢?
这就是门球竞赛规则在参赛人员中设置的一个必须的参赛先决条件。这么一个重要的一个问题,在历次规则中都没有直接明示。
即:2015规则参赛设置的先决条件是:开球必须进一门。
对于开球没有进一门的球,虽然球的移动有效,但是不具备继续参赛条件。具备参赛条件,必须进一门。不行、下次再到开球区重新来过。
2011规则参赛设置的先决条件是:开球进一门后必须停在场内。
否则:进一门得分无效;也不具备继续参赛条件。要想具有继续参赛条件,必须进一门。不行、未达到标准、下次再到开球区重新进行再次检验。
……总之、规则可以根据门球运动发展的不同时期,制定出符合时代特点、能够反应出一代门球人技战术水平的初始参赛先决条件来。
6、还有一种球,人们会不加思索的认为是:无效移动。
那就是:击打界外球一直未能进场的移动,大家肯定会认为是无效移动。
以前会有人认为:击打界外球进场后又出界的运动,也认为是无效移动。但是经过裁判员执裁、处理该球时:都是将球放置在新的出界点场外10厘米处。而不是被放回原位。慢慢的也认识到该球的移动是有效移动。
大家可能还会记得:界外球与界外球结组战术。就是利用2号球与10号球都在场地对角界外,10号球员主动击打自球经过场内、到2号球附近出界。待2号球压线后,论及10号击球员击球时,可以较方便、准确的搭桥发动有效攻击。
现在我一反常态的认为:击打界外球未能进场的移动,也应该属于界外球与界外球结组有效移动的战术。
其理由有三。
1、击球员击打界外球虽然未能进场,但是击球员是合法击球,并不犯规。完全符合球有效移动的要件。
2、界外球与界外球结组战术。
现场经常会出现两种情况:
一种是两球各自对角出界。
两球分别对角出界,现在实行界外球与界外球结组,应该是不会出现任何问题。
另一种是两球在场地同一边出界。
如一角、与四角可以相距近约20米左右距离出界。
如果规定:界外球移动一直未进场,该移动就不算有效移动。
那么在实践中将会出现两方面的问题:
⑴一方界外多,类似在同侧条件下的界外球与界外球结组,将会彻底被剥夺。
这样势必会使弱势方雪上加霜、全局将会受到致命的打击。
门球运动政策绝不能处处限制弱势方,而不断制定有利于优势方发展的单边、多边政策。
⑵界外球如果击打到近20米远的地方都未能进场,如果判无效移动。
那么裁判员必须要将球从20米左右的地方拿来、再放回到原位。
请问:这样做裁判员不累吗?有这个必要吗?
如果选择球停止时离球场最近距离外10厘米处放置,岂不是更好吗?
这样认定与处理方法即方便省时;又在政策上对弱势方给予大力支持。
有利于门球运动弱势方智慧潜力的发掘与利用。使门球运动能够玩出更多的花样来,岂不是更好!
3、击打界外球进场后又出界,现在判有效移动。那么击打界外球一直未能进场,球体的运行目的与最后结果与前者完全是一样的。
如果前者属于有效移动、后者则属于无效移动。
既然都是合法击球、都是界外球、击打目的与击打结果都相同,一个判是有效移动,一个则判是无效移动。
这个问题,怎么与闪击抬脚犯规思维方式一样,如出一辙。一个可以判闪击犯规,另一个则可以判击球犯规。
这些问题屡次出现,都出在逻辑思维不缜密病根,因此很难自圆其说、很难服众。
如果大家同意、认定:击球员合法击球(或闪击)使球产生的移动,都是有效移动这一唯一正确的大前提下,我又想到一些相关问题。
1、那么如何判断击打自球的移动,是界内球、还是界外球?
现在只能说:等球停稳、静止以后才能判断。
说明:因为球的整个移动(包括:界内、界外的反复、交叉移动)都是合法击球后产生的移动。均属于是有效移动。界内、界外的判断只能看最后运行结果。
及时判罚:只适用于及时判罚不可逆转的运动。
2、球进门过门了没有?还是过门后又倒回、压在球门线上,算不算进门?
也只能等球停稳、静止后再去下结论。过门后倒回、并压在球门线上,过门移动是有效移动;过门后倒回、压在球门线上的移动也是有效移动。
到底有没有进门?最终只能看球移动静止后的事实与结果。
及时判罚:也只适用于及时判罚不可逆转的运动。
3、所有贴靠在门、柱边的球产生的间接移动,是否为有效移动?
只能遵循是否合法击球的原则。将不再执行其他任何标准、细则与说明。
如现在两条司法解释应该主动退出使用。
⑴界外球进场撞击门、柱,使贴靠在门柱旁的球产生间接移动,属于无效移动。
解说:司法解释缺乏理论依据。
界外球进场:只有撞击球犯规;进门得分无效两项特殊规定。并没有撞击门柱犯规之说。既然撞击门柱属于自然行为,又不犯规,贴靠在门柱旁的球,产生间接移动应该属于有效移动。
⑵未通过一门的球引起贴靠在球门旁的球产生的间接移动属于无效移动。
解说:未通过一门的球,也是击球员的合法击球。虽然没有进一门、但是撞击门柱的行为并不犯规。自球撞柱、移动;贴靠在门柱旁的球,产生的间接移动,应该都是有效移动。
总结:以上种种现象,都符合击球员合法击球(或闪击)使球产生的移动,都应该符合有效移动的准则。
命题、大前提一旦确定,其他任何与大前提相悖的观点与论述必定都是错误的。
规则逻辑思维应该缜密些!细则千万不能违背规则总原则,去进行随心所欲的解读与解释。这样会造成“正不压邪、自乱阵脚”的局面。会令人学习、理解、执行有违心之痛的感觉。
规则条文不在多,规则条文重在少而精!
(比如:规则条文中可以只规范:有效移动。有关无效移动的内容完全可以删去。)
许多这样、那样的司法解释内容可以压缩在规则条文之外。
司法解释则应该随着时代的变迁与发展,可以进行相应的探索、改进与发展。(这就应该是后面裁判法的部分内容)
以上观点可能会有许多人反对。讨论问题嘛、就不怕别人批评与指责。这点承受能力自己还是有的。否则只能闭上自己的嘴巴,干脆什么也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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