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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5 13:5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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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萤火虫 于 2019-4-5 13:56 编辑
王志老师所谈超时犯规问题: 历史问题新说。
我认为:绝不是判罚不公问题。
当时裁判员判罚都严格掌握两条原则:
1、闪击方向教练员指令下达不果断、且改变闪击方向;击球员改变闪击方向后,动作再迟疑、不连贯。
裁判员:可以判超时犯规。
2、正常击球动作,在特定时期(目的动机十分明确)、进行不正常的击球行为。
(1)一种是动作慢吞吞:站位、瞄准都明显的慢吞吞,即使是瞄准好了以后,也放缓、老是不击球。
(2)特别是界外球进场边上有界外球,不管“妨碍”与不妨碍击球,都会向裁判员提出申请临时移开边上的界外球,前后折腾以后、还慢吞吞的不击球。
在以上两种情况下,裁判员才会判罚:超时犯规。
以前裁判员对于超时犯规的判罚,基本上都是公正的。
相反我认为:对于超时犯规的判罚,问题初期:都是出在一些有一定能量人被判罚后,拒不执行,发生无法收场局面的软弱处理上。才使得超时犯规问题判罚问题,越演越烈。
试问:在众目睽睽下,击球员正常击球或闪击,裁判员能判超时犯规吗?
只有在特定条件下、(即:击球员有合理用时的空间与必要)并且有合理用时的行为,裁判员敢于判超时犯规,必须有理、有据,才敢为之。否则:过早、过快的宣判:超时犯规,也绝不敢而为之。
我的结论是:
判罚超时犯规:只有严格执行规则,问题就一定会慢慢缓和下来,最终会没有事。
如果一出现问题,就自我否定规则、不执行规则、退缩、忍让、甚至是一味错误的修改规则,合理用时问题,就会越来越复杂,越来越严重,就会永远也解决不了合理用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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