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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萤火虫

过去正确现在应该错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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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6 11:25:1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曾于2013年7月8日发过关于此问题的主帖 讨论:《规则》为什么要制定提前犯规的规定? 。楼主现在的分析与意见非常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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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7 06:43:12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上和过去的讨论可以看到网友的观点非常一致(只有一人有不同的意见)。
我认为这个意见值得制定规则的人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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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7 11:10:4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被闪击的他球移动后距离自球达到10厘米及以上,同时又碰上诸如球门之类的障碍物反弹回来停在不足10厘米处时,则闪击成功。但如果停止时与自球接触,则为闪击犯规”。规则已经定下了是犯规,所以其它就没必要争论了,如果有不合理的地方,那也只好下一次再修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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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下次修规参考,也要先讨论啊!  发表于 2016-4-17 1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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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7 21:39:15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烨鹤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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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7 22:37:2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估计上面帖子中提到的这个闪击犯规条文下一次修规时会取消,因为认识是渐进提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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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7 22:38:4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首先向楼主的这种认真精神学习;我也同意楼主的意见,在2015规则下,这种情况是有点自相矛盾了,规则就是应该严谨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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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8 00:18:36 | 显示全部楼层
532655609 发表于 2016-4-15 11:26
楼主引用的——2015新规一书中第35页
  “    四、闪击犯规
      方框内的说明:如果被闪击的他球移动 ...

     请注意:规则表明:“……但如果停止时与自球接触,则为闪击犯规。”   已经判闪击犯规了,就没有续击权,何谈放弃续击?
    本人十分同意532655609、君中笑、快乐门球1等三位网友的意见,因为规则已明确写出“……但如果停止时与自球接触,则为闪击犯规”。一:已经定性为“闪击犯规”了,就那有“续击权”?没有续击权又何从有“续击的放弃”?二:已定性为“闪击犯规”了,就更不是等于提前宣布“击球犯规”的,因为早已定了“闪击犯规”,不是说提早他的“击球犯规”,因为“闪击犯规”与“击球犯规”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
    如果这条这样明确说明的条款都认为有问题的话,那真是“鸡蛋里挑骨头”了。我这句话或许对楼主与支持者一句不舒服的感觉,但请细想“……则为闪击犯规”这句明显已定了性的话,就会慢慢明白过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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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8 08:14:51 | 显示全部楼层
闪击遇障碍物碰自球时,踩球的脚不抬起就是犯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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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8 08:57:39 | 显示全部楼层
快乐门球1 发表于 2016-4-15 10:55
规则允许放弃击球(含开球、续击)。p35说明:闪击他球碰门柱停时与自球接触,则为闪击犯规。

      支持“停止时与自球接触为闪击犯规”认识。

点评

参加讨论的人都知道“停止时与自球接触为闪击犯规”,对规则的理解没有歧义,讨论它并不是不要执行它,而是分析规则规定是不是合理,有没有更好的规定的方案。例如讨论以击他球代替闪击的人不是不知道规则对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4-18 09:53
参加讨论的人都知道“停止时与自球接触为闪击犯规”,对规则的理解没有歧义,讨论它并不是不要执行它,而是分析规则规定是不是合理,有没有更好的规定的方案。例如讨论以击他球代替闪击的人不是不知道规则对闪击规定   发表于 2016-4-18 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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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8 09:53:3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中山明 于 2016-4-18 19:57 编辑
中山明 发表于 2016-4-18 08:57
支持“停止时与自球接触为闪击犯规”认识。

        参加讨论的人都知道“停止时与自球接触为闪击犯规”,对规则的理解没有歧义,讨论它并不是不要执行它,而是分析规则规定是不是合理,有没有更好的规定的方案。例如讨论以击他球代替闪击的人不是不知道规则对闪击规定 。
   
      本人认为这种情况判“闪击犯规”是合理的。理由有下:
     一:避免“密贴”后有“放弃”情况。
     二:避免有说“未犯先判”误解,所以定为“闪击犯规”适合。
     三:避免“放弃”后,以后击球有“需要确认”、“有否产生动态”、“据实宣判”等诸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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