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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8 09:5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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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中山明 于 2016-4-18 19:57 编辑
参加讨论的人都知道“停止时与自球接触为闪击犯规”,对规则的理解没有歧义,讨论它并不是不要执行它,而是分析规则规定是不是合理,有没有更好的规定的方案。例如讨论以击他球代替闪击的人不是不知道规则对闪击规定 。
本人认为这种情况判“闪击犯规”是合理的。理由有下:
一:避免“密贴”后有“放弃”情况。
二:避免有说“未犯先判”误解,所以定为“闪击犯规”适合。
三:避免“放弃”后,以后击球有“需要确认”、“有否产生动态”、“据实宣判”等诸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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