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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 去 正 确 现 在 应 该 错 了 吧 !
2015新规下来、我有幸获得赠送。自从我收到2015新规一书后,十分珍惜《门球之苑》编辑部与中国门球网的关心,便反反复复的学习。把有改动的相关部分,结合新老规则的差异、不同部分进行了认真学习。
昨天晚上我上网结束后、躺在床上还在思索一个问题:
2015新规一书中第35页
四、闪击犯规
方框内的说明:如果被闪击的他球移动后距离自球达到10厘米及以上,同时又碰上诸如球门之类的障碍物反弹回来停在不足10厘米处时,则闪击成功。但如果停止时与自球接触,则为闪击犯规。
解释:这段话与以往的叙述基本完全一样。
同一句话、为什么我会说:以前正确,现在就错误了呢?
我的理由是:这句话执行的先决条件现在有所修改,所以会出现“以前正确、现在错误”的现象。
可能大家还不明白我所说的道理。
下面我具体的说出我的理论依据。
2011年以前的规则,有一个大前提:不允许放弃击球。后来虽然开球允许放弃击球,但是闪击后的续击是绝对不允许的。
被闪击成功后的球反弹回来如果停止时与自球接触,理论上大家都同意:闪击并没有犯规。
但是在续击中就必然会出现:重复撞击的现象。
重复撞击犯规自球要拿到界外,闪击犯规自球也要拿出界外。为了不多此一举的等到重复撞击再去判犯规 ,还不如节约时间,直接判闪击犯规来得干脆利索。
那时这样判:说得过去、不矛盾、没有问题。
裁判员、运动员都理解。
2015新规则不同了。
2015新规部分地方实行了改革开放:允许放弃击球了。这自然包括:允许放弃续击。
这样一来这条规定方框内的说明部分就出现问题了。
出现什么问题呢?
既然闪击成功后他球碰上诸如球门之类的障碍物反弹回来停止时与自球接触。在闪击阶段击球员并没有犯规。
下面2015 新规允许击球员放弃续击。那么此时击球员为了避免:续击产生重复撞击的犯规,自球要拿到界外去。现在击球员完全可以主动放弃续击权,这样就不会产生犯规、自球被拿出界外的不良后果。
所以我有:如上执行,以前正确、现在不正确的结论。
不知道大家能否同意我的以上观点。在此随便也提请中国门协专家们注意!
考虑能否给予及时补充修改的说明之类的书面执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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