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泰虎 于 2016-4-12 17:39 编辑
一个千载难逢,百年不遇的贴柱球,网上讨论热烈。各类学习班的老师都有明确的解答,为时已经几个月了,结论似乎已经“定案”了。 即,被一个已过三门的球撞柱,造成贴柱球(已过三门的球与中柱接触)产生移动,贴柱球不得分。
为什么不得分的解释:专家认为,已过三门的球撞柱的瞬间就成为“死球”!其后产生的移动都是无效的移动,所以不得分。
这种解释没有规则条文支持,也不符合简单的物理学概念。按照《2015规则》的条文理解,应该是得分的。
为什么贴柱球也得分呢,通过以下几步分析得出结论。 1、规则规定,撞击是指合法击出的自球移动后触及他球。 2、规则规定,自球与他球接触时,经裁判员确认后只需击打自球,无论他球是否移动均为有效撞击。这说明,球球接触如同连电,只要有效移动即为触及(撞击)。 3、贴柱球与中柱也和球球接触如同连电状态一样。 4、规则规定,有效移动的球触及球门或中柱,造成与该球门或中柱接触的球发生的间接移动为有效移动。说明柱触及接触的球产生的移动是有效的(即,柱撞球有效)。 5、已过三门的球,如果是有效移动撞击中柱,此时,也是柱撞贴柱球有效之时,这种触及(撞击)的结果是同时发生的,不分先后。那种瞬间成为死球的论点是不符合简单的物理学概念的。 根据以上分析,所以判定三门球和贴柱球都应该中柱得分。 《2009规则》有“而被已过三门的球碰撞终点柱,则该球不为撞柱满分”的直接条文规定。《2011规则》由于柱碰球为无效移动,故取消了该条文是正确的。可是,《2015规则》柱碰球又更改回来,成为有效了,就应该恢复其类似的直接条文。否则,就不能够按照《2009规则》的规定进行套用而判定贴柱球不得分。 那么,专家怎么样才能够自圆其说呢,
我认为只要在规则的无效条文下增加一条规定(或是在“其他由裁判员认定的无效移动”中增加一条)就能够得到规则条文的支持。几个月的宣讲也会站住脚了。
请看《2015规则)原文规定:
二、无效移动
无效移动包括以下情形(被移动的静止球须恢复原位): 1.因犯规行为使球产生的移动。
2.因无效比赛行为使球产生的移动。
3.自球通过一门时,碰撞一门前的他球造成的移动。
4.击球员身体、球槌及界外球进场触及球门或中柱,造成与该球门或中柱接触的球发生间接性移动。
5.未能进入场内的界外球的移动。
6.球撞中柱后的移动,以及撞柱后造成的他球移动。
7、已过三门的球撞柱,造成与中柱接触的球发生的间接移动。(假如在此增加)
【示例】如图7所示:①球撞中柱后又碰到③球并使其产生移动,③球移动无效,放回原位。
7.闪击过程中造成自球或他球的移动。
说明: [本款7举例]
●撞击后,被撞击的球与自球或他球接触,或重新放置他球时,因捡拾被撞击的球,使与之接触的球产生的移动。 ●撞击后,自球与数个他球接触时,在临时移开其中一个他球时,使自球和另一个他球产生的移动。 ●闪击时,自球在脚下(未脱离控制)的移动。
8.其他由裁判员认定的无效移动.
说明: [本款8举例]
●撞柱得分的球使其产生的间接移动。(或假如在此增加) ●出界球碰撞了界外球而使其产生的移动。 ●由于天气、比赛线、开球区地形,以及其它无效移动球的碰撞等原因,使静止球产生的移动。 ●击球员的服装或其携带物掉下后,碰到静止球而使其产生的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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