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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8 23:0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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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利川晨曲 于 2016-4-8 23:04 编辑
我认为裁判员的判罚和回答是正确的。只打到脚和同时打到脚,瞬息之间,毫厘之差,没法准确判断,达到十厘米是静止状态,两种状态,裁判选择后者,是有支持依据的。按一般常理,白方有为自己辩护的主观心理,对可信度存疑。一般容易引起争论的节点,往往都是运动过程瞬变,且取中间模棱两可的状态为依据。我们应该更多的应用静态结果作为判断的依据,如例,应以达到10公分为判断依据。我认为这条规则没有必要存在:何谓只打到脚?“打”和“触”和规则中的“撞”和“碰”一样,你能分辨得清吗?用槌头击球,撞到球和碰到球,难道不一样吗?同样的动作过程,用不同的说法,只会造成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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