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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9 21:2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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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根据2015规则20页的间接移动新概念和29页的专门定义,均应该判定贴柱球得分有效。
以下的几种说法不能成立:
1、已过三门的球撞柱即死,死后导致贴柱球的移动无效,所以不得分。
辩论:撞柱球与贴柱球的移动是同时发生的,不存在前后之分,因为中柱不是软物体,更不是弹簧体。若判贴柱球不得分,除非撞柱球的移动是无效的移动;否则,2015规则关于有效移动球触及球门或中柱导致贴柱球移动为有效移动新概念就是一段废话。
2、21页无效移动6规定:“球撞柱后的移动,以及撞柱后造成他球的移动。”为无效移动,所以,判贴柱球不得分。
辩论:此处的文字和图示,都是指的撞柱球,它有两层意思,即:球撞柱后的移动是无效的移动;在无效移动中触及其它静止球所造成移动也是无效移动;它与贴柱球的间接移动是两个概念,导致贴柱球的移动是有效还是无效,规则另有明确的规定,即:由有效移动球引发的移动,为有效移动;由人体、球槌、界外球进场、未过一门的球引发的移动,均为无效移动。拿无效移动6来说事,文不对题,两者不是一回事。
3、过去规则都是这样规定的,也这样执行的,现在也这样执行。
辩论:不错。正因为过去规则有这样明确的、详细的规定,大家都按照规则规定执行,所以,都没有异议。而现在不同了,现在是执行新规则时期,新规则删除了过去贴柱球不得分的相关规定,没有规定这种贴柱球的情况不得分的叙述,增加了间接移动的新概念,而且非常明确、没有任何附加条件的规定:已过三门的界外球进场,若与中柱接触,其他有效移动球碰柱造成该球间接移动,则贴柱球得分。我不解的是,规则已经表述的如此明白清楚了,为什么还要做出与其相反的解释?
我觉得,既然规则变化了,不管任何人都应该与时俱进,思维跟上新变化,不能停留在2009规则时代;拿旧规则说事也不行,因为旧规则作废了。正如赵玉书老师所说,白纸黑字,清清楚楚,另做解读,除非改书。我还认为,无论何人,对规则、对裁判法,都应该有几分敬畏和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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