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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烨鹤

如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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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9 21:25:0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根据2015规则20页的间接移动新概念和29页的专门定义,均应该判定贴柱球得分有效。
以下的几种说法不能成立:
1、已过三门的球撞柱即死,死后导致贴柱球的移动无效,所以不得分。
辩论:撞柱球与贴柱球的移动是同时发生的,不存在前后之分,因为中柱不是软物体,更不是弹簧体。若判贴柱球不得分,除非撞柱球的移动是无效的移动;否则,2015规则关于有效移动球触及球门或中柱导致贴柱球移动为有效移动新概念就是一段废话。
2、21页无效移动6规定:“球撞柱后的移动,以及撞柱后造成他球的移动。”为无效移动,所以,判贴柱球不得分。
辩论:此处的文字和图示,都是指的撞柱球,它有两层意思,即:球撞柱后的移动是无效的移动;在无效移动中触及其它静止球所造成移动也是无效移动;它与贴柱球的间接移动是两个概念,导致贴柱球的移动是有效还是无效,规则另有明确的规定,即:由有效移动球引发的移动,为有效移动;由人体、球槌、界外球进场、未过一门的球引发的移动,均为无效移动。拿无效移动6来说事,文不对题,两者不是一回事。
3、过去规则都是这样规定的,也这样执行的,现在也这样执行。
辩论:不错。正因为过去规则有这样明确的、详细的规定,大家都按照规则规定执行,所以,都没有异议。而现在不同了,现在是执行新规则时期,新规则删除了过去贴柱球不得分的相关规定,没有规定这种贴柱球的情况不得分的叙述,增加了间接移动的新概念,而且非常明确、没有任何附加条件的规定:已过三门的界外球进场,若与中柱接触,其他有效移动球碰柱造成该球间接移动,则贴柱球得分。
我不解的是,规则已经表述的如此明白清楚了,为什么还要做出与其相反的解释?
我觉得,既然规则变化了,不管任何人都应该与时俱进,思维跟上新变化,不能停留在2009规则时代;拿旧规则说事也不行,因为旧规则作废了。正如赵玉书老师所说,白纸黑字,清清楚楚,另做解读,除非改书。我还认为,无论何人,对规则、对裁判法,都应该有几分敬畏和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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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你的观点!规则中此条款是白纸黑字,措辞精准,意思明确,谁都能理解,在执行中不会有疑义。新规则既然已经发布,不知有哪一个专家再以什么“死球论”来予以解读,无疑是在挑战规则的权威性、严肃性。详情回复  发表于 2016-5-6 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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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9 21:34:07 | 显示全部楼层
硒都门球老师在规则理论问题上,作风历来是认真的,犀利的,但对这个问题是怎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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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老师点了名,再说几句: 1,我在本主帖的16#回帖中已表明了我的态度,关老师可能看了吧。 2,10年难遇的现象(我13年的裁判经历未遇到过——尽管范围很小),已不值得去较真了。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3-29 22:10
然道你对新规21页6条后一句的规定理解就肯定正确吗?  发表于 2016-3-29 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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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9 22:10:30 | 显示全部楼层
洛阳老关 发表于 2016-3-29 21:34
硒都门球老师在规则理论问题上,作风历来是认真的,犀利的,但对这个问题是怎么了??

      关老师点了名,再说几句:
        1,我在本主帖的16#回帖中已表明了我的态度,关老师可能看了吧。
        2,10年难遇的现象(我13年的裁判经历未遇到过——尽管范围很小),已不值得去较真了。
        3,《门球之苑》从第3期开始有【2015规则解读(一)】,再接着看中国门协裁委会以后的文章,应该会有答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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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湖北飘逸:请你看一下我16#帖.  发表于 2016-3-30 11:07
我认为你在回答贴住球是否得分这个问题的回答上是不正确的,规则已经很清楚地解释了。  发表于 2016-3-30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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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9 22:36:39 | 显示全部楼层
洛阳老关 发表于 2016-3-29 21:25
我认为,根据2015规则20页的间接移动新概念和29页的专门定义,均应该判定贴柱球得分有效。
以下的几种说法 ...

根据“15规则”本案例中的贴柱球应该得分,不应该成为这么大的“疑难问题”,规则没有错,不需要改,因为“规则”是相关权威部门修订的,而且出版说明已经明确指出“本书自出版之日起在全国门球比赛中施行,....”,如果某些条款不是原想想中的内容,规则已经出了,所谓“有争议”的条款也已经写进规则,要改等到下次修改规则的时候改,现在执行”15规则”中的相关条款不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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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你的观点!规则中此条款是白纸黑字,措辞精准,意思明确,谁都能理解,在执行中不会有疑义。新规则既然已经发布,不知有哪一个专家再以什么“死球论”来予以解读,无疑是在挑战规则的权威性、严肃性。详情回复  发表于 2016-5-6 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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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30 06:57:4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贴柱球理论上存在,但实际上根本不可能存在。我在我们这里的几块人造草坪球场里试过用手拿着球贴柱可手一放开球就离开了中柱。所以在比赛中根本不存在这种情况。没有必要去为根本不可能存在的问题争个谁是谁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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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中此条款是白纸黑字,措辞精准,意思明确,谁都能理解,在执行中不会有疑义。新规则既然已经发布,不知有哪一个专家再以什么“死球论”来予以解读,无疑是在挑战规则的权威性、严肃性。详情回复  发表于 2016-5-6 21:00
不能绝对地说你们那里的中柱贴不住球,就否定全国其他地方的球场都是如此。这种现象肯定会存在和肯定会碰到的,万万不可以偏盖全。  发表于 2016-3-30 09:38
规则既已写入,就应当搞清楚他的含意。把不常见的事写入规则至少可以保证规则理论上的完整性,如果因为不会发生而不写入,则会不停地有人问这个问题。 不会发生的事写入规则的实例很多,例如三球接触在一起,你肯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3-30 0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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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3-30 07:5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寒江垂钓 发表于 2016-3-30 06:57
这种贴柱球理论上存在,但实际上根本不可能存在。我在我们这里的几块人造草坪球场里试过用手拿着球贴柱可手 ...

规则既已写入,就应当搞清楚他的含意。把不常见的事写入规则至少可以保证规则理论上的完整性,如果因为不会发生而不写入,则会不停地有人问这个问题。

不会发生的事写入规则的实例很多,例如三球接触在一起,你肯定没有遇到过,但是规则写了四球接触的处理办法。
删掉这些条款也可以,但是有了也不能说规则多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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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30 16:42:22 | 显示全部楼层
规则原文并没有对其他有效移动的球进行定性,也就是说其中应该包含已过三门的球的有效移动。因此,很容易被理解为“只要是有效移动的球碰柱使已过三门的贴柱球间接移动该球就得分”。如果按照专家的解释来执行,那还是应该把其他有效移动的球进行定性为好。即:其他有效移动球不包含已过三门的球。这样也就不会引起这么多的争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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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中此条款是白纸黑字,措辞精准,意思明确,谁都能理解,在执行中不会有疑义。新规则既然已经发布,不知有哪一个专家再以什么“死球论”来予以解读,无疑是在挑战规则的权威性、严肃性。详情回复  发表于 2016-5-6 20:59
规则既然没有除外已过三门的球,当然就是“只要是有效移动的球碰柱使已过三门的贴柱球间接移动该球就得分”  发表于 2016-3-30 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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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30 18:52:41 | 显示全部楼层
赵玉书 发表于 2016-3-29 09:17
个人看法:关于这个问题的分歧和争论的焦点已经非常清楚,那就是《规则》的明文规定与专家学者的理 ...

      赵老师说得对:“解决问题的最好、唯一办法就是由中国门协指定某某人,以中国门协“发言人”的身份,作出最终解释、规定,必要时对《规则》有关条文作出修改或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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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要求中国门协对新规做出一些解释,通常是合理的。 但是这里的问题是 规则已经明明白白地规定: “若已过三门的界外球进场撞击中柱,则撞中柱无效。若与中柱接触,其他有效移动球碰柱造成该球间接移动,则贴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3-30 1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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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30 19:24:12 | 显示全部楼层
       最新消息:今天周正老师在廊坊做辅导讲课,也讲到了这个问题。他的观点是:界外进场与中柱贴靠的已过三门球不得分!理由是:有效移动的已过三门球撞柱的瞬间即成死球,之后造成贴柱球的移动是无效移动,故该贴柱球不能得分。只有未过三门的有效移动球碰撞了中柱,造成界外进场已过三门贴柱球移动,才能得分。
       我的观点:若按《规则》条文推敲,我不同意周老师的解释。之所以出现分歧,我认为是《规则》条文的叙述有问题。应当在“其他有效移动球”的“其他”后面加上“未过三门的”几个字,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
       对于这个问题,我意不必再继续争论,大家的热情和认真劲头儿可圈可点。但是要想彻底解决,中国门协必须有所表态,《规则》条文必须有所修改或附加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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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中此条款是白纸黑字,措辞精准,意思明确,谁都能理解,在执行中不会有疑义。新规则既然已经发布,不知有哪一个专家再以什么“死球论”来予以解读,无疑是在挑战规则的权威性、严肃性。详情回复  发表于 2016-5-6 2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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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3-30 19:36:27 | 显示全部楼层
小风扇 发表于 2016-3-30 18:52
赵老师说得对:“解决问题的最好、唯一办法就是由中国门协指定某某人,以中国门协“发言人”的身份 ...

很多人要求中国门协对新规做出一些解释,通常是合理的。
但是这里的问题是 规则已经明明白白地规定:

“若已过三门的界外球进场撞击中柱,则撞中柱无效。若与中柱接触,其他有效移动球碰柱造成该球间接移动,则贴柱球得分。”
还要要求中国门协来说明吗?是不是无理要求了?我们能要求中国门协解释,过门为什么给一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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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中此条款是白纸黑字,措辞精准,意思明确,谁都能理解,在执行中不会有疑义。新规则既然已经发布,不知有哪一个专家再以什么“死球论”来予以解读,无疑是在挑战规则的权威性、严肃性。详情回复  发表于 2016-5-6 20:19
看了赵老师的上一帖,我仍坚持本帖的观点。  发表于 2016-3-30 1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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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30 21:07:04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这个问题的讨论,我准备永不再发言,因为我无语了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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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感,规则是他们的,不是我们的。  发表于 2016-3-30 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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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30 21:24:05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老师百忙中的回复,对贴中柱球的解释很清楚,拜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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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31 15:07:20 | 显示全部楼层
洛阳老关 发表于 2016-3-29 21:24
我认为,根据2015规则20页的间接移动新概念和29页的专门定义,均应该判定贴柱球得分有效。
以下的几种说法 ...

洛阳老关说得很清楚。我是持相同意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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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31 17:10:13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又出现了疑惑:按15规则贴柱球得分无疑,按周正的说法又不得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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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中此条款是白纸黑字,措辞精准,意思明确,谁都能理解,在执行中不会有疑义。新规则既然已经发布,不知有哪一个专家再以什么“死球论”来予以解读,无疑是在挑战规则的权威性、严肃性。详情回复  发表于 2016-5-6 20:57
只能怪规则太笼统了,没有说清楚!  发表于 2016-3-31 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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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 11:34:41 | 显示全部楼层
六顺 发表于 2016-3-29 13:27
3号球已过三门,界外进场,并贴柱。4号过三门后撞柱的时候 间接使3号离开中柱,
问3号得分吗?请引规则回 ...

      我完全赞成老师的回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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