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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荷塘月色 于 2016-3-23 10:32 编辑
现在摆出一个严格按规则判罚的案例,供球友们评议,以加深对2015规则的理解。
2号球进一门后与在一门后接应的10号球接触。击球员未请裁判员确认“球与球是否接触”。击打2号球时10号球毫无动感,击球员待2号球停稳后,就捡起了10号球要闪击。裁判员判击球员触静止球犯规,取消击球权,10号球放回原位。白方教练员提出询问,裁判员没当场解答。
比赛结束后裁判员给白方教练员作了以下解答:
1、规则第十五条第一款中的“说明”规定:“自球与他球接触时,经裁判员确认后只需击打自球,无论他球是否移动均为有效撞击。未经裁判员确认,他球须有动感才为有效撞击。”击球员击2号球时,10号球毫无动感,故不算有效撞击,也就无闪击权和续击权。
2、规则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击球员可以请求确认“球与球是否接触”等五项事项,但击球员未请求确认。该款“说明”中规定:“如果击球员未申请确认,以裁判员认定为准。”
3、规则第四条第三款“赛场询问”规定”:“询问只限于对判罚结果有疑义,对场上作出的认定事项不得进行询问。” 该款“说明”中规定:“认定事项为球是否停稳、出界、得分、撞击,以及对10秒钟及10厘米的判定。”
在门球比赛中,只要裁判员严肃、认真、公正、准确的按规则有理有据的作出判罚,比赛双方就不会引起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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