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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廖兴铭 于 2016-2-12 11:40 编辑
读了烨鹤老师对新规研究之五有感而发此帖。新规则第九条之三规定,比赛中击球员可以请求确认的事项有1丶2丶3丶4丶5点[比2011规则少两点]。我认为不妥,不仅纯属多余,而且有的不合情理。建议下次修改规则时删去。理由:
一丶参赛队员在场上的一切活动行为及其结果是否有效丶符合规则与否,均以裁判员认定为准。规则已明确规定,队長或教练都对裁判员就场上作出的认定事项不得进行询问,偏偏让队员以请求确认方式进行询问,要裁判员予以明确答复。显然不合理。
二丶队员撞击某号球或某两号或某号成功过门,事发当时裁判已明确宣布。事后再要求确认,这是队员无理要求,能答复吗?撞击了一个或两个球时,捡球时忘了该捡拾那个球,教练远又未指挥,于是请求裁判确认。这不就等于提醒了吗?
三丶闪击时所放他球是否与中柱或球门线接触,明明有是否得分之别,也能以确认方式予以提醒,这非偏袒一方?那可不可以要求裁判确认某号球我是否撞击过?
四丶特别是又在撞击处规定,自球与他球接触时,是否经裁判员确认,其判处竟不相同。这又把裁判判处以事实为依据放在何处?
五丶1999规则以前就没有队员可以请求确认的规定,2004规则起作了规定,有多少队员要求?有以此作为延时用在时间战朮上的。2011规则起至2015规则加了一点说明,确认所需时间不包含在裁判用时内,那就是在队员的10秒用时内。还有几个队员要求确认?要不就是队员要求确认,以打乱裁判员黙数计时。这不就是形同虛设,那就是为有意拖延时间提供极其有利的条件。
以上理解,敬请批评指正。若能作下次修规参攷,当然如愿。如有不当,敬请批评指正。
执行2015规则是肯定的。祝教练和队员用好请求确认之规定,服从请求确认之规定,尊重裁判之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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