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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洛阳老关

对2015规则修改的几个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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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3 21:55:51 | 显示全部楼层
2132页(二)闪击过程中出现犯规,取消击球员的闪击权和续击权,自球拿出界外。        
闪击多个他球时,是一个整体闪击过程?还是多个闪击过程?此争议不绝于耳,为了统一认识,不再争议,建议规则对此有个明确定义。        
修改为:在闪击过程(无论闪击几个球)中出现犯规,取消击球员的闪击权和续击权,自球拿出界外。

2232页(二)款3  犯规发生在闪击成功后,他球移动有效。        
问题与争议:闪击时自球滑离脱脚,是双飞,还是有前有后,是10厘米以上,还是9.5厘米?瞬间发生的情况裁判很难判定,为此,也是争议不断,经常发生争吵。应修改闪击犯规条款3,将复杂的问题简单化。
建议闪击犯规的处理统统按照行为动作来划分,即:放球前、放球后、抬脚时;这样修改后,凡是在放球后到抬脚时的这个时段内发生的犯规,都按闪击不成功来认定,既可有效减少判定上的麻烦,减少不必要的争议。        
修改为:犯规发生在抬脚时,他球移动有效。

2335页二、触球犯规取消击球权,并作以下处理:(一)触及静止球:被触及球放回原位。(二)触及移动的自球:自球放到界外。(三)触及移动的他球:他球放回触球位置,自球放到界外。        
要防止故意实施战术犯规而获利,比如:球撞击球,由于力度大,在球即将出界时,击球员将其挡在界内,球界外,两球都在附近,击球员故意触及移动球犯规,宁可丢掉自球,也要保住,这样如果按照规则规定处理,只能将球拿出界外,击球员丢卒保车,获得了利益。显然,这是击球员故意犯规的获利;为了防止这种情况发生,此处应增加一个说明,根据有利无利原则,最终不使犯规方获利。        
说明修改为:必要时,追加妨碍比赛的处罚,不使犯规方获利。

2439页(二)  主裁判员职责      
比赛之前,组织双方检录,介绍双方队伍,介绍裁判员,讲解注意事项等都是主裁的职责,而主裁的职责中没有,建议增加。        组织比赛双方列队,主持赛前检录。

2540  记录员职责      
赛前检录时,检查双方队员是否与击球顺序名单上的情况相符,这是记录员的重要职责,然而,记录员的职责中却没有,建议增加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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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3 22:17:3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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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4 19:24:10 | 显示全部楼层
泰虎 发表于 2016-1-3 11:12
4,开球时,球体整体过一门,即为场内球,一门得分;若出界,判为界外球;过一门后撞到门后球,则他球移动 ...

          规则真这样定,可鼓励高手开球时一击进二门,太好了!
       看全国各地一年之内的所有比赛,能出现几次这种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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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4 20:54:18 | 显示全部楼层
对裁判法修改的几个建议
1、第5页。裁判员必须具备的条件(一)热爱…。(二)精通…。(三)具有…。(四)遵守…。(五)衣着...。(六)身心…。
原文对裁判员条件的表述比较凌乱,在其六项内容中,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互穿插,不便记忆,建议将内容合并同类项,增强表述的条理性,具备的条件分为:职业道德、业务能力、工作纪律、仪容身体四项即可。
建议修改为:
(一)光明磊落,秉公执法,在执裁中做到严肃、认真 、公正、准确。
(二)精通门球竞赛规则与裁判法,能正确运用规则和裁判法解释处理比赛中的问题,避免错判漏判。
(三)严守裁判工作纪律,遵守赛会规章制度,服从分配,按要求着装,团结协作,严己宽人。
(四)仪容整洁,仪表大方,身体健康,适应跑场。
2、第9页(七)每场比赛由主裁判员集合双方队员、教练(包括替补队员)在场地外列队,举行入场式。
在实际工作中,不是每场比赛都举行入场式,而是每“节”(每半天的第一场)或者冠亚军决赛时,才举行入场式的。
建议修改为:每节比赛由主裁判员集合双方队员、教练(包括替补队员)在场地外列队,举行入场式。
3、11页三、比赛结束的工作(一)宣布比赛时间到和主裁判员的呼号同时发出时,主裁判员的呼号有效。
现在使用的语音计时表,是在比赛时间终了的锣声响起之后才宣布比赛时间到的,宣布时,实际比赛时间已经结束。而语音表宣布比赛时间到可用3秒左右的时间,若在此期间发生呼号,呼号应该是无效的,所以,应删除“宣布”二字,修改这里不准确的表述,减少不必要的争议。
建议修改为:(一)比赛时间到和主裁判员的呼号同时发出时,主裁判员的呼号有效,比赛时间终了后呼号无效。
4、第12页(二)对下列妨碍比赛言行,可以不给予警告而直接判罚。1.用言行干扰对方击球员击球。2.在场地内划沟、砸坑或损坏场地。3.有意破坏场上局面或擅自移动场内外的球。4.使用污言秽语嘲讽、谩骂球员和裁判员,或有人身攻击行为。5.由裁判员认定的其它违规言行。
可以不予警告而直接判罚。直接给予什么样的处罚呢?规则没有列出与妨碍比赛行为相对应的处罚措施,这让裁判非常为难,建议列出与妨碍比赛行为相对应的处罚规定,使裁判员量罚准确明朗。
建议修改为:
(二)对下列妨碍比赛言行,可以不给予警告而直接给予相应的判罚。有1.2. 3项言行的,取消击球权或将自球放到界外;有第4项言行的,有主裁员按照以下方法处理:自球放到界外,同时取消过门撞柱得分;或者取消该教练或球员的该场比赛资格;或者取消该队比赛资格。5.对裁判员认定的其它违规言行,由主裁判员酌情采取处理。
5、第22页(六)记录替换情况。即替换某号时,在该号队员相应的格子内填上替换球号以及替换顺序。
按照原文的表述,替换记录应填写在被替换的球号相对应的个子里,不是填写在替换队员相对应的个子里。应改变表述。
建议修改为:(六)记录替换情况。即替换某号时,在替换队员相应的格子内填上所替换的球号以及替换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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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4 20:54:57 | 显示全部楼层
6、24页 三款(五)撞击后他球撞中柱:撞击×号,×号中柱得分。
25页四款(二)撞击后自球或他球撞中柱:只宣判“×号中柱得分”并作手势(撞击×号,省略)。
这两处说的都是一个意思,即:撞击后他球中柱得分;但是,写的宣判和手势的操作却又不同,前面要求宣判:撞击X号,X号中柱得分。后边则只宣判“X号中柱得分”,(将撞击X号,省略)。
既然都是一种情况,表述也应统一:建议将24页(五)“撞击后他球撞中柱:撞击X号,X号中柱得分”的内容删除不要,因为25页的内容已经包含了这个意思。
建议修改为:三、连续两种宣判和手势的操作
(一)先撞击后过门:撞击×号,×号×门得分。
(二)先过门后撞击:×号×门得分,撞击×号。
(三)过门后球出界:×号×门得分,出界。
(四)撞击后他球过门:撞击×号,×号×门得分。
7、26页图4到图22
看图中的立正示范动作
图中人物的立正姿势不符合标准的立正动作要领,他两脚的姿势不正确,应该是:两脚跟靠拢并齐,两脚尖向外分开约一脚之宽。图中人两脚前后并在一起不符合立正的动作要领。
建议修改为正确的图例
8、32页 撞击 第一动:面向击球点立正,单手握拳曲臂上举与地面垂直,拳之肩高。拳心向内。
原文的表述没有问题,问题在于图中人的造型不符合文字表述,撞击的第一动应该类似犯规的手势动作,而图中人的示例动作是比赛开始的第一动,应该纠正。
建议修改正确。
9、63页:计算成绩,决定名次.
(2)若获胜场次相等,则计算相等各队之间的净胜分,多者名次在前。
胜场次相同且双方分数相等,接下来是比较双方全阶段的净胜分,还是先看两队之间的胜负关系?争议也很大,建议修改规则时同步考虑这个问题。
建议修改
10、裁判法规定“......擅自移动场内外球”,属于妨碍比赛。
这里所说的“场外球”,应该是指“界外球”,而规则对“ 界外球”的定义,是指由于球出界或犯规而被裁判员放在边线外的球,它和场外球不是一个概念。
场外球应该是指如下的无效球,比如:待进一门的球、出界球或出界返场球、中柱得分后的球、中柱得分被裁判员掷出开球区附近的球等;场外球与界外球应区别开来。
应修改为:“擅自移动场内球或界外球”属于妨碍比赛行为。
11、规则、裁判法的篇幅太长,建议将规则与裁判法,合并为一册,便于携带和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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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4 21:44:5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么好的详细的建议,不知道新修改的规则采纳了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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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5 19:14:3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建议的目的,是想提示专家老师在规则修改时,能尽量考虑减少裁判员的执裁难度,使之更加容易操作;同时,也想让规则更加完善,减少漏洞;再就是减少赛场争执,增加赛场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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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5 19:43:42 | 显示全部楼层
       开球时一击进球一门后又进二门可得2分是真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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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5 23:10:41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理有据,叙述准确。赞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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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5 23:58:19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好的建议,来源于实践,应引起修规组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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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8 20:15:25 | 显示全部楼层
好的建议,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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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8 21:08:52 | 显示全部楼层
裁判员的呼号时机也经常受到教练员、击球员的质疑和谩骂,建议明确呼号时机,让大家都清楚,减少争议,以球停稳呼号也可以,反正大家都一样。


         规则绝不能规定“球停稳呼号”,如这样规定,必将浪费很多宝贵的时间,门球会萎缩得更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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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9 19:50:36 | 显示全部楼层
实践出真知,佩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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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 21:26:03 | 显示全部楼层
   关老师的建议中肯到位,建议有理有据,对修改新规理解新规则都有所借鉴与帮助!学习了、谢谢关老师!
  关老师对《2011门球竞赛规则》逐条的叙述和建议,对专家们修改《2015门球竞赛规则》确实有很好的借鉴。期待《2015门球竞赛规则》更加规范、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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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 23:07:4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人建议:为了不起哪么多裁判员和运动员在闪击球犯规时争议。从捡球开始到在续击球之前。应该把自球和它球一同判做界外球处理。这样裁判员、运动员及观众一看就明白,也就没有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争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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