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32页(二)闪击过程中出现犯规,取消击球员的闪击权和续击权,自球拿出界外。
闪击多个他球时,是一个整体闪击过程?还是多个闪击过程?此争议不绝于耳,为了统一认识,不再争议,建议规则对此有个明确定义。
修改为:在闪击过程(无论闪击几个球)中出现犯规,取消击球员的闪击权和续击权,自球拿出界外。
22、32页(二)款3条 犯规发生在闪击成功后,他球移动有效。
问题与争议:闪击时自球滑离脱脚,是“双飞”,还是有前有后,是10厘米以上,还是9.5厘米?瞬间发生的情况裁判很难判定,为此,也是争议不断,经常发生争吵。应修改闪击犯规条款3,将复杂的问题简单化。
建议闪击犯规的处理统统按照行为动作来划分,即:放球前、放球后、抬脚时;这样修改后,凡是在放球后到抬脚时的这个时段内发生的犯规,都按闪击不成功来认定,既可有效减少判定上的麻烦,减少不必要的争议。
修改为:犯规发生在抬脚时,他球移动有效。
23、35页二、触球犯规取消击球权,并作以下处理:(一)触及静止球:被触及球放回原位。(二)触及移动的自球:自球放到界外。(三)触及移动的他球:他球放回触球位置,自球放到界外。
要防止故意实施战术犯规而获利,比如:③球撞击⑤球,由于力度大,在⑤球即将出界时,击球员将其挡在界内,④球界外,⑥、⑧两球都在附近,击球员故意触及移动球犯规,宁可丢掉自球,也要保住⑤,这样如果按照规则规定处理,只能将③球拿出界外,击球员“丢卒保车”,获得了利益。显然,这是击球员故意犯规的获利;为了防止这种情况发生,此处应增加一个说明,根据有利无利原则,最终不使犯规方获利。
说明修改为:必要时,追加妨碍比赛的处罚,不使犯规方获利。
24、39页(二) 主裁判员职责
比赛之前,组织双方检录,介绍双方队伍,介绍裁判员,讲解注意事项等都是主裁的职责,而主裁的职责中没有,建议增加。 组织比赛双方列队,主持赛前检录。
25、40页 记录员职责
赛前检录时,检查双方队员是否与击球顺序名单上的情况相符,这是记录员的重要职责,然而,记录员的职责中却没有,建议增加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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