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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洛阳老关

对2015规则修改的几个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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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3 09:46:48 | 显示全部楼层
1,人造草坪用色块拼接,  支持。
4,连续进一门和二门有效, 这是顺理成章的事,不一定要写明,原来进二门无效也没写明。
5,原规则击球员声明放弃,裁判要当没听见,静候超时才呼下一号,显然不合理,不必要。所以改变规定使得比赛更和谐。
    闪击阶段里如果中途放弃,自球他球处理有困难,所以应当规定在拾球前允许放弃,不犯规,球员退场。
    最好是把闪击阶段规定为从拾球开始,这样撞击两个球后闪出一个也可以放弃。退场。
7,国际规则保留:(4)  因界外球的冲击,使接觸在球門或終點柱的球移動。
为无效移动。这是保持“界外球进场无任何权利”的原则。
11,A  这一条新规最说不通,请看我的《新规编者怎样自圆其说!》,还有国际规则如何改可参考。
11,B,我看不出规则此处修改了什么。
17 ,支持!


点评

4,连续进一门和二门有效, 这是顺理成章的事,不一定要写明,原来进二门无效也没写明。 我认为原来进二门无效已经写明。因为进一门得分是有条件的:1、合法开球;2、球整体越过球门线;3、停在场内。一门得分后,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1-3 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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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3 10:05:34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建议很好。同时我建议:(1)取消过一门的特殊规定让过一门与过二门三门一样,比如,一门的球以妨碍开球为由申请移开,诺么大的开球区怎么能妨碍你进一门呢?进二丶三门能这样吗?取消碰撞与撞击的概念,进一门的自球碰到他球为撞击,产生的移动为有效移动,停止在界内有闪击权。(2)关于闪击问题:过去只有闪击没有闪击过程,现在许多问题都是闪击过程惹的祸。建议取消闪击过程的理念。对闪击不看原因(打脚、打球丶打地、同时打球打脚、……)只要他球离开脚不管几厘米,都为闪击成功,不看原因,只看结果。这样,裁判员好执裁,大大减少矛盾,大家也好掌握。请网友、球友研讨,供编修规则小组定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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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3 10:07:15 | 显示全部楼层
       新规则规定,人造草坪开球区和比赛区颜色加以区分。有必要吗?如果必须这样做。已铺好的场地都要改了。劳民伤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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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3 11:04:4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师的讲解详细,准确,透彻,赞一个!学习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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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3 11:12:31 | 显示全部楼层
4,开球时,球体整体过一门,即为场内球,一门得分;若出界,判为界外球;过一门后撞到门后球,则他球移动有效。
根据参加婺源学习班的网友介绍,此条更改后,专家解读说,过一连续又进二门,都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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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深圳好像没有这样说。  发表于 2016-1-11 21:45
规则真这样定,可鼓励高手开球时一击进二门,太好了! 看全国各地一年之内的所有比赛,能出现几次这种现象!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1-4 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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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3 11:13:58 | 显示全部楼层
全场比赛双方只允许各使用一次双杆球。
要界定“使用”一词的定义,击球员的那个动作环节叫使用?可以不使用吗?要明确界定出来,界定清除了就避免争议。
“使用”已经很明确了,比“打成”强多了,无需再“界定”。

点评

“打出双杆”与“使用双杆”相比较,前者解释唯一,后者可以有多种解释:1、没有续击,可以认为没有使用;2、续击时球出界了,也可以认为没有使用,因为双杆,可以理解我打了第2 杆才算使用啊;3、我续击了第1杆,此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1-3 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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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3 11:28:0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11规则对撞击的定义:
一、撞击
  撞击是指合法击出的自球移动后触及他球。
  说明:
  ●经裁判员确认自球与他球接触时,只需击打自球,不论他球是否移动,均为有效撞击。新规则议定更改条文:

9,自球与他球接触,经确认,随后击打自球时他球不动也判撞击。未经裁判员确认,击球时,他球须产生移动,方为撞击。
:我建议:
一、撞击
  撞击是指合法击出的自球移动后触及他球使其产生动态
这样修改,省了很多麻烦,就无须确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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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3 11:30:12 | 显示全部楼层
或者把闪击成功定义为:他球离开脚,自球不离脚。
把“过程”、“成功”这些概念都去掉,是完全可以的。规定他球不离脚,自球离开脚,都是犯规,他球处理:出界、停稳、撞柱的,移动有效;不属此情况的,放回踩球处。自球处理:犯规在三种情况前的,放界外;后的,取消续击权。
这样,简单明了,无争议。当裁判员的,也无需把自己眼睛的测距功能力,锻炼的能精确到毫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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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3 11:38:35 | 显示全部楼层
军旗 发表于 2016-1-3 11:13
全场比赛双方只允许各使用一次双杆球。
要界定“使用”一词的定义,击球员的那个动作环节叫使用?可以不使 ...

“打出双杆”与“使用双杆”相比较,前者解释唯一后者可以有多种解释:1、没有续击,可以认为没有使用;2、续击时球出界了,也可以认为没有使用,因为双杆,可以理解我打了第2 杆才算使用啊;3、我续击了第1杆,此时我犯规了(触球或是超时),同理,我也没有使用第2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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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3 12:03:28 | 显示全部楼层
烨鹤 发表于 2016-1-3 09:46
1,人造草坪用色块拼接,  支持。
4,连续进一门和二门有效, 这是顺理成章的事,不一定要写明,原来进二 ...

4,连续进一门和二门有效, 这是顺理成章的事,不一定要写明,原来进二门无效也没写明。
我认为原来进二门无效已经写明。因为进一门得分是有条件的:1、合法开球;2、球整体越过球门线;3、停在场内。一门得分后,才能够顺序再过二门。
我认为新规则的修改条文已经明确,连续过二门是得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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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同,没有异议。  发表于 2016-1-3 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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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3 21:39:34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比较贴近实际,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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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3 21:51:2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洛阳老关 于 2016-1-3 21:53 编辑

这是本人2015年上半年,对2011规则修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1、规则原文:5页1、比赛区长20米、宽15米,由带状比赛线的外沿圈定。
存在争议:带状比赛线不准确,施工也麻烦;线状比赛线才是发展方向,建议提倡以线为边。若以不同颜色的草坪直接相互衔接,构成比赛区、限制区、和开球区的边界线,则更加清晰明确。
修改后的文字表述:比赛区长20米、宽15米。限制区在比赛区外50至100厘米。

2、规则原文:10页教练员职责(二)比赛中担任指挥,或指定本队一名队员代行指挥。
存在问题与争议:“指定本队一名队员代行指挥”后,教练员的标志也要同时换带,更应该报告执场裁判知晓。以防被误解为多人指挥。教练员是负责球队平时技术训练的,指挥员是比赛中调兵遣将,比赛中担任指挥,或指定本队一名队员代行指挥,同时,换带指挥标志并报告执场裁判。排兵布阵的,建议将教练员改称“指挥员”比较合适。
修改后表述:比赛中担任指挥,或指定本队一名队员代行指挥,同时,换带指挥标志并报告执场裁判。

3、规则原文:11页 四、服装
存在问题与争议:用“服装”作为第四款的题目,不能涵盖其内容中的“号码标志”和教练、队长佩戴的标识与徽章。建议修改题目表述。
修改后的表述:四、服装与标帜

4、规则原文:14页(二)替换犯规.
发生替换犯规时,裁判员应宣布击球无效,并令该替补队员退到场外,将所移动的球恢复原位后,再呼叫下一号队员进场比赛。如果无法恢复到犯规前的状态,则比赛行为无效,取消该号替换犯规时的得分。待该替补队员正式履行替换手续后,其以后的行为有效。
存在问题与争议:替换犯规的量罚与处理表述不明确。其一,“取消该号替换犯规时的得分”,这种表述难于理解,是指该球当时的(全部)分值?还是指犯规(期间)时段的得分呢?其二、取消得分后下轮该球应从那个成绩状态进入比赛呢?不明确。替换犯规后,自球位置如何处理等?这些问题在规则中都没有说明。使得各地出现多种版本的解释,裁判执裁缺乏依据和操作性。靠专家老师的解释,同样缺乏规则的依据,建议明确操作程序。
修改后的表述:发生替换犯规时,裁判员应宣布比赛行为无效,将被移动的球恢复到犯规前的位置,自球拿出界外,取消替换犯规时段的得分,下轮该球从取消得分后的成绩状态入场比赛。待该替补队员正式履行替换手续后,其以后的行为有效。

5、16页,同分决胜        
问题与争议:同分时不论单球高分,同分决胜分两轮比赛时间太长,建议直接进行一对一的比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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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3 21:54:35 | 显示全部楼层
617页、取消比赛资格
问题与争议:对故意打假球、放水的球队,规则、裁判法中缺乏相应的制约措施,明知打假球放水,却没有相应的处罚依据。对这种违犯体育道德的行为,规则应予以制止或处理,使其与相关球队不能获利。        
就如何修改,本人尚无成熟修改意见。欢迎球友提出建议。

718  击球员及击球权      
问题与争议:现在我们执行进一门时允许放弃,其他时段不允许放弃击球,若放弃击球,裁判员不予批准,要按10秒计时处理;但是,裁判员执行这样的操作,在2011规则中却找不到相关依据。到底允许放弃还是不允许?建议规则写出执裁依据。建议:不得放弃闪击权。

818  二、超时(一)击球员必须在10秒内完成击球或闪击。        
问题与争议:规则本意是说10秒内必须击打自球,或10秒内球槌要闪打下去,此后就不再计算10秒。但由于完成闪击闪击完成近似,使得很多人就曲解为:完成闪击就是闪击完成,即:10秒内必须闪击过程结束踩球的脚抬起来,否则应判犯规。
建议删除原文中的完成二字,使表述更加准确,减少争议。      
修改为:(一)击球员必须在10秒内击球或闪击。

918页二、超时,10秒的计时始于:2、闪击权产生时;3、续击权产生时。
问题与争议:        准确定义闪击权续击权产生的具体时机,有利于规则的遥相呼应。比如:闪击完成后获得续击权待所有的闪击完成后才能获得续击权等,这就有人说,只要闪击完成脚抬起来,就算闪击完成,不管被闪击的球停稳与否,即获得了续击权,据此,球不停稳也可以击球。而规则的本意是要等被闪击的球停稳、出界或者中柱得分后,才能获得续击权。
建议把闪击权产生、续击权产生的定义更加具体。这样,还能有效解决某些人在闪击成功后,踩球的脚迟迟不抬起来的理论依据。        
修改为:闪击权产生时(成功撞击后,自球与被撞击的球均在场内停稳)。
续击权产生时(自球有效通过球门后停稳;被闪击的球出界、中柱得分或在场内停稳后;即场内没有有效移动的球。)

1020页(四),与球门或中柱接触的球发生间接性移动        
问题与争议:2011规则把有效移动的球碰撞中柱或球门柱时,造成与柱接触的球发生间接移动,视为无效移动需回复原位的规定,带来了其他不好处理的问题,比如:有效移动球碰柱后造成贴柱球移动离开,而有效移动的球恰巧又占据了贴柱球的位置时,就不好处理。同时此规定也违反一般的动力传递原理。
建议修改表述:人与球槌碰柱,移动无效,恢复原位不犯规。有效移动的球碰柱,移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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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3 21:55:02 | 显示全部楼层
1121页(七)说明闪击过程中捡球时造成自球或他球的移动。说明: ●撞击后,被撞击的球与自球或他球接触时,因捡拾被撞击的球,使与之接触的球产生的移动。撞击后,自球与数个他球接触,在临时移开其中一个他球时,使自球和另一个他球产生的移动。        
问题与争议:说明中只列举了两条无效移动的例子,我觉得:闪击过程中,自球在击球员脚下的移动,其性质亦属无效,应列入闪击过程中无效移动说明中去。这非常必要,由于自球在击球员的脚下移动没有列入无效移动的内容,由此而引发相关问题的争议不断出现。比如:撞击后,自球与另一个未被撞击的他球距离很近,在闪击被撞击的他球时,由于闪击的作用力,自球在脚下有稍许的移动,触及了附近静止的他球,若按无效移动来推理,应该不算犯规,若不按无效移动推理,应判触球犯规。为了统一认识,减少争议,建议将自球在击球员的脚下移动,增写在无效移动的内容里。        
修改为:(七)闪击过程中造成自球或他球的移动。说明: ●撞击后,被撞击的球与自球或他球接触时,因捡拾被撞击的球,使与之接触的球产生的移动。撞击后,自球与数个他球接触,在临时移开其中一个他球时,使自球和另一个他球产生的移动。自球在击球员脚下的移动。

1221页(八)其他由裁判员认定的无效移动.说明:由于天气、比赛线、开球区地形及其它无效移动球的碰撞等原因,使静止球产生的移动。        
问题与争议:由于地形原因造成静止球产生的无效移动,不应只限制在开球区内,场地内由于地形原因造成了静止球移动时,也属于无效移动;所以在表述时,由于开球区地形的原因,使静止球产生的移动为无效移动的限制性、地域限制性太强,不利于裁判员的临场执裁,建议增加(场区)两个字,使表述宽泛化,更加符合实际情况。        
修改为:由于天气、比赛线、开球区、场区地形及其它无效移动球的碰撞等原因,使静止球产生的移动。

1322页二开球(一)开球时,击球员必须用手将自球放置于开球区内。        
问题与争议:开球时,自球压在了边线的外沿还是内沿?击球员击打后现场即刻消失,经常为此发生争议,为了减少争议,便于观察和理解,不如规定:进一门放置在开球内的自球,四周都不允许沾任何边线;这样大家都看的清楚,容易掌握和操作。        
修改为:图例说明:无论开球区区域线和边线是带状的还是线状的,放置的自球都不允许与其接触。

1423 三、续击权(四)每场比赛只限双方各打成不超过两次双杆球(以闪击完成为判定标准)        
问题与争议:以闪击完成为双杆球的判定标准,时机似乎稍早了点,应以击球员获得续击权后,作为打成双杆球的判定标准更趋合理。另外,每场比赛每队使用双杆球的数量以1次为宜,两个多了。        每场比赛只限双方各打成不超过一次双杆球(以获得续击权为判定标准)

1524 击球犯规(二)3、属于本款(一)中的89,将自球放到界外,他球放回原位。       8球槌碰到正在移动的自球或他球
问题与争议:在这里,球槌碰到正在移动的他球时,按原文的处理规定是将他球放回原位;存在的问题是:移动中的他球,其原位在哪里?这种表述不准确,应予修改。        
修改为:属于本款(一)中的89,将自球放到界外,他球放在触球位置。
。s�#`=EN-US style='font-size:14.0pt;font-family:Tahoma;color:#444444'>
建议修改表述:人与球槌碰柱,移动无效,恢复原位不犯规。有效移动的球碰柱,移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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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3 21:55:30 | 显示全部楼层
1628 说明 经裁判确认自球与他球接触时,只需击打自球,不论他球是否移动,均为有效撞击。        
击球员不申请确认,击球后他球未动怎么判?出现两种意见,一种认为应据实判定;另一种认为,没有经裁判员确认是违犯规则的定义程序,有效撞击条件缺失,不应该算撞击。为此大家争议激烈,规则对此应有明确的表述,一看就知,不需解释。        
建议修改为:经裁判确认自球与他球接触时,只需击打自球,不论他球是否移动,均为有效撞击。(未经裁判确认,击打自球时他球不动不算撞击)。

1728 二、闪击权(一)若被撞击的他球撞柱或出界时,则失去对该球的闪击权。        
规则表述的本意是指已过三门的他球,被撞击后碰中柱得分的情况,但如果只说被撞击的他球撞柱就不够严谨,假如被撞击他球是二门球,也要失去对该球的闪击权吗?这种表述容易让人抠字眼。
建议在若被撞击的他球撞柱后加上得分两个字,就能区别开了。修改为:若被撞击的他球撞柱得分或出界时,则失去对该球的闪击权。

1831页图例10—D  自球与AB两球接触,击球员将B球暂时移开后,如果发生闪击犯规,裁判员要将AB球都放回撞击后的位置,再将自球拿出界外。        
原文的表述本来没有问题,但是,文字的表述与图例显示的情况不一致。看左边的图示,A球已经被成功闪击出脚,而闪击成功后出现犯规时,A球的移动有效,是不能拿回来放回撞击后的位置。要达到图例和文字的统一,需将左图中A球出脚的方向线和A球删除;将右图中的A球和返回方向线也删除。这样文字表述的意思与图例就一致了。 另外,不要让脚印踩上自他两球,因为只要踩上自球与A球,就视为已放好球,而放球后发生闪击犯规时,A球位置的表述是放回放球的位置,也不是撞击后的位置。如果看图说话,就不能这样表述,如果是以文字作图,也不是这样的图。        
建议把矛盾的图例和脚印删除。

1931页闪击犯规6闪击时,只击打到踩球脚。        
是只击到踩球脚,还是同时打到球和脚?裁判员难于观察和判定,为减少闪击犯规条款,建议删除此条。闪击时,裁判不管你的球槌打到了脚还是打到球,只管你的闪击是否成功。        

2031 闪击犯规7、闪击成功后,踩球脚抬起时,自球从脚下脱离。        
自球从脚下脱离来表述滑脱出脚似乎不够准确。
建议修改用语,使表述更加准确。       闪击成功后,踩球脚抬起时,自球离开原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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