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洛阳老关 于 2016-1-2 22:35 编辑
看了新规则修改草案,作为基层门球裁判员,我想对以下几个问题提个建议,不知正确与否? 1,人造草坪球场场内颜色与开球区颜色加以区分。 建议:比赛区、开球区、限制区这三个区域的颜色都应区别开来,颜色分开能有效减少球压线(外沿、内沿)的争议。对于厂家来说,铺设草坪也更加省事,容易操作,他们对这一的改革会非常高兴的。 4,开球时,球体整体过一门,即为场内球,一门得分;若出界,判为界外球;过一门后撞到门后球,则他球移动有效。 既然球的整体一旦通过一门即为一门得分,那么,就要承认这样一个事实:在通过一门的同时碰巧也过了二门时,应承认二门得分。因为符合球过门的几个特性(整体性、方向性、有效性、顺序性),就应该认定过门得分。 5,全场允许放弃击球。 在裁判员呼号后、击球员击球前、续击之前,击球员都可以申请放弃击球。但不知在有效撞击后、闪击(几个球)过程中,能否放弃?建议不要放弃闪击权,那样会带来很多麻烦。 7,重新定位“间接移动球”慨念: A:贴在球门柱(终点柱)上的球由于外力作用引发该球产生的间接性移动遵循以下原则:由有效移动球引发的,该贴柱球为有效移动。 这样修改很好,能减少裁判员的很多麻烦,也会解决很多争议。但是,不要再搞什么特例!情景一样问题,而政策不一样的事情尽量不要搞。比如,已过三门的界外球进场与中柱接触,其他已过三门的球撞击中柱时,造成该贴柱球间接移动的情景,都应该以此为依据,判定贴柱球移动有效,中柱得分。 8,全场比赛双方只允许各使用一次双杆球。 要界定“使用”一词的定义,击球员的那个动作环节叫使用?可以不使用吗?要明确界定出来,界定清除了就避免争议。 11,重新确定闪击过程及取消闪击犯规有关事项: A:闪击过程:是从撞击后各球静止时开始,到闪击成功后获得续击权为止。闪击过程结束即为闪击完成。 我认为,把大家已经烂熟于心的闪击过程(捡他球、踩自球、放他球、抬手、闪击、抬脚)六个行为动作分割开来,硬把(把抬脚动作)分割出来作为击球过程,这种修改的目的是什么?这样修改是想解决什么问题?不要越修改越复杂,让击球员费解、裁判员难掌握,观众看不懂,这不是我们修规应该遵循的原则。 B,闪击成功:踩住自球,被闪击的他球超过10厘米、撞柱、出界。 2011规则执行多年来,让全国裁判员最为头疼的是如何界定闪击“双飞” 的争议,网上争议最多的也是这个问题,新规则要着力解决这些困扰广大裁判员的难题,不要再让这个问题继续争议下去了。 建议执行09规则中的规定:凡由于闪击的原因造成的,均为闪击不成功;凡由于抬脚的原因造成的,他球移动有效,自球拿出界外。这样界定,就能有效解决“双飞”的界定了。 或者把闪击成功定义为:他球离开脚,自球不离脚。 17,裁判法中新增10秒起止定义:即一是主裁第一次呼号起,到该号击球止。二是获得闪击权起(撞击后各球静止),到闪击击球止。三是获得续击权起(进门后停稳,被闪球停稳、出界、撞柱),到续击自球止。 裁判员的呼号时机也经常受到教练员、击球员的质疑和谩骂,建议明确呼号时机,让大家都清楚,减少争议,以球停稳呼号也可以,反正大家都一样。 规则、裁判法的文字斟酌非常重要,学习规则大家都在咬文嚼字,所以,文字一定要准确,多余的字不要,否则,就会起反作用。比如裁判法第三章中的三、比赛结束的工作(一):宣布比赛时间到和主裁判员的呼号同时发出时,主裁判员的呼号有效。这句话就有毛病,正规比赛时,多数都使用电子语音计时表计时,而电子语音计时表在宣布“比赛时间到”时,1800秒比赛时间的锣声已经敲响,实际比赛时间已经结束,语音表宣布“比赛时间到”只是提示性用语,不能作为比赛时间的终了标准,如果按照语音表宣布“比赛时间到”为比赛结束的终了时间,其实已经超过实际时间的2——3秒。裁判员若没有听到电子表的报时声音,在这2秒内呼叫了下一号,就会发生争议,我在组织基层比赛中,多次遇到这样的问题,引起很大争议,所以,我殷切希望新规则能为基层裁判员分忧解难。建议:将这句话中的“宣布”二字删除,即可解决这个争议。 类似问题还不少,应该细致推敲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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