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硒都门球 于 2015-12-12 16:57 编辑
一、关于呼号 呼号,是主裁的职责,一般情况下,每场比赛有50多或60多次呼号。主裁何时呼号为好,规则没有对呼号的具体时间点作出明确界定,只能由主裁视场上的情况来确定时机,门球进入中国30年,中国门球运动30年的实践,已充分证明呼号时机只能由主裁视场上的情况,来确定相对合理的呼号时机。所以,30年来,规则已十易其稿,特别是1994规则颁布后的21年来,1999、2004、2009、2011四次大的修改规则,都没有制定出具体的呼号时机的时间点,更加充分证明规则是难以作出具体呼号时间点的规定的——这就是人们对规则关于呼号时机的认识。可以说,这就是主裁们的普遍认识。30年来,全国成千上万的主裁们在执裁中,就是基于这一认识来确定呼号时机的。尽管有极少数人因某些具体案例而对裁判员的呼号时机提出异议甚至指责,但这些异议和指责仍是何等的苍白无力,丝毫不能否定现行的呼号时机——因指责者拿不出裁判员违背规则的条款依据。再说,指责者一般都不会找自己的主观原因,总爱把输球的责任怪罪于裁判员的某一“呼号时机”出错! 网上对呼号时机问题虽有讨论,这只能是极少数人的一种重复无用的文字游戏而已,可以用来打发时间(退休者有的是时间),并无实质性的作用,所以,也不可能有实质性的结果。 如果真是规则的行文问题,为什么30年来没有修改(2015规则是否修改,还不清楚)?看来不是规则的行文问题。 如果不是规则的行文问题,那就是规则之外的问题了。那么,就只能从另一个角度分析了……!
二、现规则与裁判法对呼号的规定 1,P14: (二)比赛在总记录台或主裁员宣布“比赛开始”后开始。 2,P14: (二)发生替换犯规时,裁判员应宣布击球无效,并令该替补队员退到场外,将所移动的球恢复原位后,再呼叫下一号队员进场比赛。 3,P18: (二)击球员击球后,自球无撞击,无过门或出界,撞柱犯规时击球权即告结束。 裁判法规定: 1, P11: 总记录台宣布比赛开始后,主裁判员立即呼号, 2, P11: 宣布比赛时间到和主裁判员的呼号同时发出时,主裁判员的呼号有效。 3, P13: 每次呼号之前,副裁或记录员应向主裁示意轮及队员的位置。 4, P15: 如球未过一门或通过一门后出界,乙裁或记录员将球滚向四线队尾,主裁可直接呼下一号。 5, P16: 6。乙裁是主裁时,应先呼号,后处理出界球。 6, P17: 当击球员尚有续击权而退到场外时,裁判员应继续计算10秒,宣判超时犯规后方可呼叫下一号。 7, P18: 若击球员放弃进一门时,裁判员可直接呼叫下一号。 8, P19: 裁判员要努力减少裁判用时,做到及时宣判、及时处理和及时呼号。 上述11条文字规定,是主裁呼号时机的主要依据。这9条,按说也够详细的,也足以说明规则与裁判法已赋予主裁如何掌握呼号时机的权力和方法,其主要精神就是要求主裁在执裁中,要体现“及时呼号”这个中心,做到既正确掌握呼号时机而又不出乱子,这才是核心。 有几位网友干脆提出:“等场上球停稳后再呼号”,理由是这是最稳妥的办法,可使赛场上少许多争议、少许多麻烦。殊不知,这样可能少了争议和麻烦,却会将本来就慢腾腾的门球运动推向更慢,让本已开始下滑的门球运动加速下滑。 所以我推论出: “如果这样,门球人会走光,” “如果这样,还叫门球吗?” “那是康乐,玩玩而已,不是竞技门球。”等等。 所以我也推论:规则不会作出“球停稳才能呼号”的规定——除非规则有新的大的改革!
三、 呼号问题原则 讨论呼号时机,必须坚持“以规则与裁判法为依据”的原则,如果违背此原则,用在规则与裁判法中找不到依据的空谈讨论呼号时机,说服不了任何人,更不可能讨论出实质性的问题。 因为,实质性的问题是:主裁到底什么时候呼号是最佳呼号时机——符合“及时呼号”的规定。30年的实践证明,呼号时机,只能由主裁以规则与裁判法为依据,根据场上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离开了“以规则和裁判法为依据”的原则,更不可能讨论具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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