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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规则中闪击犯规第9“被闪击的他球移动后距离自球不足10厘米”。建议废除这条。理由:一、可从简化,有利于执裁操作。
现行规则说明中指出:“如果被闪击的他球移动后距离自球超过10厘米及以上,同时又踫上诸如球门之类的障碍物反弹回来停在不足10厘米处时,则闪击成功。但如果停止时与自球接触,则为闪击犯规(这等于增加为第10条闪击犯规)”。闪击后自、他球均停止,其距离好测(有的裁判员自制黄牌刚10厘米长,便于临场处理服人)。可是他球被闪出移动后因其他原因滾回来,移动中就难测量。究竟有没有滾出10厘米又滾回来,只有裁判凭目测,因此还不只一次出现过纠纷。二、追遡否定以前的有效闪击和有效移动,是不太合理。
闪击时没犯规,闪击后他球是有效移动(有的过门得分),而当他球停止后,因自他球距离不足10厘米便犯规而否定之前的符合规则的有效行为和有效移动,有些不合情理。
三、有些特定情况还会出现矛盾。
如压比赛线放他球进行闪击,只闪出3、4厘米便出界停止或停在刚触另一界外球处。对出界他球与界内(压线)自球也测量其距离不足10厘米时,而把闪在界外的球拿回界内。这又不合理。
以上想法对否,请网友指正;有关修规决策人士参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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