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戈土衣 于 2015-6-9 07:51 编辑
关于球体的停止位置及其有效性 在门球比赛中,球体经运动后自然停止的位置为有效、有权;其形成的局面有效、有权参加比赛。 但是,偶而出现球人公认的无效位置:一是已停稳稳的球因人为因素(手动或踢、槌碰)在移动后停止的位置;二是自然因素(如地势、风力、草坪弹力)为起因的使停止的球再次起动移位后再停稳。 这两类位置既无效又无权:放回原停球位置,方有效予权。 为此,派生了通过球门球的有效位置之争议。《门球规则-2011》第十三条之一“球过门”列术八项中有四项‘过门有效’、四项‘过门无效’,均未阐明“过门有效位置”的概念。由此产生了过门有效位置“可随意性”的分歧与争议;每遇此争端都以或“专家指教”、或“裁长定案”、或“裁判员说了算”不欢而续赛。 有效通过球门的球到底有没有“过门有效停球位置”?根据现行的‘执行规则’有两种说法:一是有!即有效过门后球在门后停稳的位置;二是没有!球在有效过门后继续运动中由外力因素(地势、风、草或人)停球位置发生变化—压球门线停或返回门前停—即“过门无效位置”;通过球门时动态过门有效,静态是“没过门”的位置,但是要续击继续参赛的有效位置。 从上述第二个‘位置’衍生出争议题:一种意见是过门后停止的位置是续赛有效位置,主张是无效过门的位置,过门不成立;另一种是‘过门有效位置(运动中的位置)’和‘停稳位置’“双有效”的说法。因此,在不同比赛出现了不同的执行标准;一停球为准的,就以“位置为准”判定过门成立与否;一现象为准的,就以“运动轨迹为准”判定过门有效与否,轨迹、位置两立论。 都因对“有效过门”规则没有确切定义,而凭‘嘴上会气’执行的后果。 望球友、网友们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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