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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路凡

错判发生后,为什么不能及时发现,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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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6 12:26:58 | 显示全部楼层
错判发生后很值得深思,这么简单的问题都弄不明白,再比较难-点的问题又怎能处理呢。裁判队伍的业务水平有待提高,发证机关应严格考试纪律,培养出一些有能力,有真材实学的裁判员。严禁花钱买证现象的发生。
 楼主| 发表于 2011-12-16 15:04:4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凡 于 2011-12-16 17:53 编辑

        裁判员发生错判,漏判,裁判员自己应该承认错误,向被错判方道歉,总结教训,加强学习!组委会和裁委会根据裁判员错判发生的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地对裁判员作出批评或其他处理,这都无可厚非.但要掌握容许人家犯错误,也要容许人家改正错误这一原则.
       此次对双杆的误判,可能跟前段时间关于双杆问题的争议有关,几度限双的讨论,网友们形形式式的'限双'建议,全国各地大大小小赛事各种不同限双的比赛临时规定.这些弄得裁判员,运动员眼花缭乱.所以裁判员拿错了'黄历',球王争霸赛实行过的'只有击对方球才算双杆'的规定,还在脑子里留下条件反射.加上规则和裁判法的不容许队长教练再次追问,才酿成这个本来很容易解决的错判!
       加强学习,像运动员认真打好每一棒球一样,才能避免出现错判漏判.
       运动员懊恼,裁判员难过,组委会无法改变已成的现实......
       裁判员的管理使用,包括奖惩等等,我没有深入学习和了解.没有发言权.


      有网友说:
      深圳中冠赛上裁判员说“过门后又撞击到他球才为双杆球”就是把自己的看法凌驾于规则之上的严重错误行为,并使永州队蒙受重大冤屈,使比赛失去了公正平,使规则失去了威严。
     裁判员的一个错判,就是裁判员有凌驾规则的故意吗?我不敢苟同!


发表于 2011-12-16 18:21:25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林静风闲老师的观点!
          全国性的大赛,为什么屡屡出这样那样的问题???如果总是“错就错了”——无法改正、不能改正!其结果会是什么?!
          门球事业要发展,首先风气要正!
发表于 2011-12-16 18:34:45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味地袒护和开脱只能是无益有害的。比赛场上应该是公平的.靠什么?当然是裁判.裁判不能公平还比什么?错就错了,还有什么理由?
发表于 2011-12-16 19:2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大赛上发生错判,不是一般的失误,假如是观察不到,尚可理解为责任心不强,对于这种严重的错判,是不应发生的,这样的裁判员肯定没学裁判法,让人啼笑皆非,组委会也有一定的责任,吸取教训吧!让今后的比赛不再出现不称职的裁判,和不该出现的错误。
发表于 2011-12-16 21:16:43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网友说:
深圳中冠赛上裁判员说“过门后又撞击到他球才为双杆球”就是把自己的看法凌驾于规则之上的严重错误行为,并使永州队蒙受重大冤屈,使比赛失去了公正性,使规则失去了威严。
裁判员的一个错判,就是裁判员有凌驾规则的故意吗?我不敢苟同!
  我没有认为裁判员有错判的“故意”,如果是故意,那就是黑哨了!网友们基本上都只是认为裁判员业务素质较低,并没有上升到职业道德的层面上,这应该是客观的。但裁判员把自己的看法当“规则”,并凌驾于规则之上,却是事实。因为裁判员就是这么执裁的,当永州队提出异议后,裁判员并没有承认错误,及时纠正,而是坚持错判。场上有主裁和副裁,两个裁判都搞不清楚双杆球的认定方法,实在是让人惊讶!
  我们希望的是裁判员加强对规则的学习和钻研,提高业务素质和执裁水平;希望的是相关部门加强对裁判员的管理和培训,并建立必要的考核制度。对中冠赛这种国内顶级赛事,组委会在裁判员的组成上必须有严格规定,并认真地做好赛前培训,对比赛裁委会和裁判组要有具体要求,防止错判的发生。

发表于 2011-12-16 22:53:20 | 显示全部楼层
dzs 发表于 2011-12-16 11:40
我同意林老师的维护法律和法规的尊严的提法,但要求执法者不犯任何错误并不现实。法官是对照法律条文,深 ...

不太同意你帖子内容的前半部分.
法官错判案件是有,但是不会像门球裁判一样错了就错了,基本没有补救措施.因为:不得再追问,否则以妨碍比赛论,这句话太狠了,使询问方不可能再去据理力争.

而法官错判就不一样:

1.判案时必须说出根据法律的哪条哪款.(而对门球裁判无此要求)
2.既使错判,事后还有机会改判.(而门球规则无此机会)
3.最后还有国家赔偿的方式来弥补错判.(类似这个方式现行门球规则更没有,比如对裁判错判的惩处,公开致歉等等).
发表于 2011-12-16 23:27:36 | 显示全部楼层
林静风闲 发表于 2011-12-16 09:15
  裁判员的错判和运动员教练员的失误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错误,没有类比性。“以任何人都可能犯错误”来 ...

林老师的分析是非常理性的,也指出了问题的关键所在,非常支持!
发表于 2011-12-16 23:29:32 | 显示全部楼层
舰载f20 发表于 2011-12-16 22:53
不太同意你帖子内容的前半部分.
法官错判案件是有,但是不会像门球裁判一样错了就错了,基本没有补救措施. ...

老师的贴子有相当的说服力。支持!
发表于 2011-12-16 23:37:49 | 显示全部楼层
夏云保 发表于 2011-12-16 18:34
一味地袒护和开脱只能是无益有害的。比赛场上应该是公平的.靠什么?当然是裁判.裁判不能公平还比什么 ...

老师说得好,支持!
发表于 2011-12-16 23:40:29 | 显示全部楼层
裁判错判,一是本人业务素质低。建议认真学习规则,钻进去学习。我记得范晓东老师曾讲过,他在考裁判证的时候,能把规则背下来,这种精神值得我们大家学习。二是思想素质低。本位思想作怪,怕本地区的队伍输掉而产生判偏得实例时有发生,建议端正态度,公正执裁。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发表于 2011-12-17 00:25:05 | 显示全部楼层
军旗 发表于 2011-12-16 08:32
裁判员的错误用‘低级’好像并不贴切,感觉很‘荒谬’,总结经验教训都无从下手。一个等级裁判员对规则怎么 ...

这还是11规则中最重要的改动处之一,这都不知道,还归为其它原因,真是会找理由啊!不知是怎么学新规的。
发表于 2011-12-17 07:33:38 | 显示全部楼层
潇湘客 发表于 2011-12-16 23:37
老师说得好,支持!

{:soso_e181:}
发表于 2011-12-17 16:42:13 | 显示全部楼层
讲的非常好。
发表于 2011-12-17 17:18:32 | 显示全部楼层
(), 只允许队长或教练其中的一人提出询问.不能同时或分别询问同样的问题.
     (),   询问只限于事发的当时,裁判员解答后,不得追问.

     裁判法第11:
我认为规则规定得太武断。击球员应该有发问权;可以根据规则与裁判员辩解!否则,弄不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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