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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重视“闪击过程的抬脚必须在10秒内完成吗?”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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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5 20:09: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fw359 于 2011-12-16 05:27 编辑

我在讨论新规则对门球动作的衔接的时间规定 的主贴里提到:“闪击后如果踩球脚不抬起,闪击过程不为结束,即不为闪击完成,即不产生续击权,即不开始计10秒。而规则又没有抬脚时间点限制,所以踩球多长时间都是合法的。可以成为拖延比赛时间最好的方法。”
有网友提出抬脚必须在10秒里完成,于是我发现这里存在一个重大的分歧。于是我在“闪击完成”和“完成闪击”  的主贴里把分歧单挑出来请大家讨论。
后来发现有舰载f20的 场上,这事让你哭笑都不得体,DZS的闪击超时的分界点在哪里,和xymm0409读《场上,这事让你哭笑都不得体》后感等主题帖。讨论的是同样的问题。
我以为这是规则讨论里的特别重大问题,所以引来多个主题帖,如果这个问题有不同的看法,要求严格执行规则的门球比赛,就不会有平静的时候。所以我希望网友都重视这个问题。参与讨论。
我建议讨论要着重一下击方面:
1,      以往你参加的比赛,无论是作为裁判还是队员,是否要求闪击在10秒内抬脚?
2,      你认为从规则条文分析,是否要求闪击在10秒内抬脚?
3,      你认为规则条文要做哪些修改,以避免这个重大分歧?
已有的讨论有很多和本论题无关的帖子,例如,闪击后及时抬脚为好,裁判要一碗水端平,及时抬脚有利于比赛进行,等,  希望不出现。
我的 看法也将后续提出,jh2009的帖子论证比较细致,下面先转贴他的帖子。
 楼主| 发表于 2011-12-15 20:21:26 | 显示全部楼层
转jh2009 贴:

楼主(舰载f20)说的这个例子确实很好,好在它可以让我们认真学习规则。
    面对这种情况,我以为首先要从概念上明确闪击、闪击过程和闪击完成之间关系。《门球竞赛规则与裁判法2011 门球竞赛规则》第九条第二项第一款、第三款是这样阐述的:(一)击球员必须在10秒内完成击球或闪击。(二)击球员超过10秒未击球或闪击,判超时犯规(第18页)。关于闪击,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闪击是指踩住自球,将被撞击的他球放置于自球旁,通过击打自球产生的震动使他球移动(第28页)。关于闪击过程和闪击完成,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闪击过程是从撞击后各球静止开始,到闪击成功后踩球脚抬起为止。闪击过程结束即为闪击完成(第29页)。从规则的条款中可以知道,闪击和闪击过程是有区别的,是两个概念,就像闪击成功与闪击过程和闪击完成的含义不同一样。

    根据上述规则条款,分析、判断超时犯规的依据应该是“击球员超过10秒未击球或闪击”,而不是超过10秒没有抬起踩球脚。场上4号击球员击打④球撞击⑤球后,当④球、⑤球均停稳时,4号击球员获得了对⑤球的闪击权,裁判员即开始10秒计时。当裁判员按规则要求给与提醒:8秒,9秒,10秒时,据楼主说明,是击球员在裁判员提醒10秒的同时出杆,击打自球,使⑤球缓缓向四角移动至出界的。可见,击球员闪击⑤球时没有超时。当击球员球槌击打自球的瞬间,击球员获得的对⑤球的10秒闪击权时段即告结束(如果是7秒击打自球的也是如此)。没有抬起踩球脚,只能说明4号击球员的闪击过程还没有结束。若此时击球员出现犯规,需要按闪击犯规处理,但不是超时犯规。
    因此,我认为场上执裁的裁判员,只是因为4号击球员没有在10秒内抬起脚,就对其作超时犯规的判罚是错误的。
    个人看法,仅供参考。

点评

我完全支持和同意jh2009老师的分析和判罚。裁判员只能按现行的11规则来执行。对规则不尽完善的地方,大家热烈讨论很好,也只能等下次再修改了。  发表于 2011-12-16 14:25
发表于 2011-12-15 20:45:12 | 显示全部楼层
撞击后自他球停稳,就进入闪击阶段(开始记10秒),基此从捡球、踩自球、放球、击打自球、抬脚,这一系列动作都在10秒之内完成(抬脚也应10秒之内)。根本不存在不抬脚而延时的可能。
发表于 2011-12-15 20:48:01 | 显示全部楼层
闪击过程应修改为:自撞击他球停稳至他球闪出为止,10秒
内结束。为闪击完成。不考虑抬脚时间,不考虑他球滚动时间。
只要他球停稳,裁判就可呼号,抬脚时间长对拖时无关。

点评

还有续击权。  发表于 2011-12-15 21:49
闪击完成,还有续出权。  发表于 2011-12-15 21:45
发表于 2011-12-15 21:32:1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文刀日月 于 2011-12-15 21:32 编辑

         规则的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闪击是指踩住自球,将被撞击的他球放置于自球旁,通过击打自球产生的震动使他球移动。是对闪击予以定义;
      规则的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闪击过程是从撞击后各球静止开始,到闪击成功后踩球脚抬起为止。闪击过程结束即为闪击完成。是对闪击过程予以定义,包括时间限制。应该计算在10秒时间内。
发表于 2011-12-15 22:01:54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jh2009的分析和结论。
  实际上,竞赛规则关于“超时犯规”里面已对此问题作了明确界定:“(三)击球员超过10秒未击球或闪击,判超时犯规。”这里的“闪击”应该是指“闪击击球”而不是“闪击完成”。“闪击”实际上是闪击阶段的击球,是一种特定的击球动作。
  另外,个人认为:11规则P18“二.超时 (一)击球员必须在10秒内完成击球或闪击。”该条中的“完成”两个字本来是应该没有的。
  04规则中关于“超时”是如下规定的:
 二、超时
  1
、击球员必须在10秒内击球(参见第十二条第一款)或闪击(参见第十六条第一条款1)。

  210秒计时的开始:
  (1)裁判员第一次呼号时。
  (2)当续击权发生时(参见第十二条第三款)。
  3、当击球员超过10秒没有击球或闪击,判超时犯规。
说明:●10秒由裁判员做出,裁判员的计时为最终计时,并具有约束力。
  4、击球员超时犯规,取消击球权,被移动的球放回原位。但如果是在闪击时超时犯规,根据不同的情况,按第十六条第四款之23中关于闪击犯规的规定执行。
说明:犯规后所有的球应该放回移动前的位置。

  04规则是与国际规则接轨的。我国的09规则、11规则在“击球或闪击”前面添加了“完成”二字。如果说添加的目的是为了说明击球员必须在10秒内完成闪击过程,这显然背离了国际规则。在各次培训班上,也从未听说过专家指出了这种变化。这也说明超时犯规的条款,并没有实质性变化。
  所以我认为“完成”二字很可能是并未经过认真推敲而随意添加上去的。这种画蛇添足,也造成了新的认识上混乱。

  

发表于 2011-12-15 22:06:1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建议讨论要着重一下击方面:

1,      以往你参加的比赛,无论是作为裁判还是队员,是否要求闪击在10秒内抬脚?

2,      你认为从规则条文分析,是否要求闪击在10秒内抬脚?

3,      你认为规则条文要做哪些修改,以避免这个重大分歧?
试答:1.没有要求10秒,都是主动认可的;2.新规里没有说明;3.我认为闪击完成这个名词应该加以说明:被闪击球静止为闪击过程结束,既为闪击完成。
发表于 2011-12-15 22:18:57 | 显示全部楼层
你的三个问题:1、没有。2、没有。3、值得商榷推敲。
第一、二问题计⒑秒是以击球算的,十秒击球就不犯规,裁判或队员从不计算抬脚时间。
文字描述不准确。
发表于 2011-12-15 22:45:4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舰载f20 于 2011-12-15 22:47 编辑

这里有两个语法上面的知识:
1.必须在10秒内完成击球或闪击.
   这个里面的   完成  二字应同属于后面的闪击所拥有,不能单独归属于前面的击球,这里的击球与闪击属并列名词,应为:10秒内完成击球或完成闪击.这是中国语言习惯,可以省略一个词.
2.规则里既然已经明明要:完成闪击,我们就不应当再去猜测他的原意是什么了.
  请看下面的偏正词组:辣椒炒肉   与   肉炒辣椒.没什么区别吧.

     那:       完成闪击与闪击完成  会有什么区别呢?

点评

辣椒炒肉与肉炒辣椒.有区别,前者以肉为主,后者则以辣椒为主。不过这和本论题关系不大。  发表于 2011-12-16 12:37
发表于 2011-12-15 22:51:1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计⒑秒是以击球算的,十秒击球就不犯规
发表于 2011-12-15 23:52:0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喜欢门球的灵性 于 2011-12-15 23:53 编辑

规则的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闪击过程是从撞击后各球静止开始,到闪击成功后踩球脚抬起为止。 本人认为:踩球脚抬起为止是有两种情况:一是闪击后马上把脚离开自球。请注意这个时候还是不能计算10秒的,因为被闪击的球有可能还在滚动;二是闪击后,踩球脚一直等被闪击的球停稳或出界,脚才抬离开自球,也就是这个时候才开始记再次击球的10秒呢。这两种情况看来没有本质的区别,既然没有区别,那就规则定的是合理的。或者说没有大问题。
发表于 2011-12-16 10:39:4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规则这一条没什么问题,不论什么情况,击球员的一次行为都要在10秒内完成,包括闪击。
 楼主| 发表于 2011-12-16 12:31:35 | 显示全部楼层
舰载f20 发表于 2011-12-15 22:45
这里有两个语法上面的知识:
1.必须在10秒内完成击球或闪击.
   这个里面的   完成  二字应同属于后面的闪 ...

请告知你以往参加的正式比赛里,是否都要求在10秒内抬脚?
发表于 2011-12-16 20:12:26 | 显示全部楼层
从闪击权发生,到对被撞击球进行闪击球搥击球面触及自球这段时间计算10秒。抬脚不在这个时间内。
 楼主| 发表于 2011-12-18 10:15:32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规则是否要求闪击时在10秒内抬脚问题,已有很多网友参与,双方各抒己见,现在我在阅读了网友的各种意见后,再次谈自己的看法。
先看一些相关材料:
世界规则:
2003

第六章,第九节 第二条 超时
1、击球员必须在10秒内击球(参见第十二节第一条)或闪击(第十六节第一条第(1)款)。

第十六节第一条 闪击
(1)闪击是指放置好球后,通过击打自球产生的冲击力使他球产生移动。

此规则里,“完成闪击”就是我们现在的“闪击成功”,指他球移动10厘米以上或出界撞柱。没有“闪击过程”,有“ 闪击中击球员的行为 ”。 据此,可以认定,10秒内闪击,就是10秒内击打自球。和抬脚无关。
2007(因无权威译本,引原文)
第六章,第九节 第二条 超时
1. A stroker must stroke (Article 12, Clause 1) or spark (Article 16,Clause 1 (1)) within ten seconds.

第十六节第一条第(1)款:
1. Sparking is where, after setting the balls, one moves another ball by causing impact to the stroker’s own ball.

在此规则里,同样,“完成闪击”就是我们现在的“的闪击成功”,指他球移动10厘米以上或出界撞柱。没有“闪击过程”,有“ 闪击中击球员的行为 ”。 据此,同样可以认定,10秒内闪击,就是10秒内击打自球。和抬脚无关。
这里可以看出2007规则和2003规则在闪击问题上没有改动。
2011:(因无权威译本,引原文)
第六章,第九节 第二条 超时
It is a time-over foul if the stroker does not stroke or spark within ten  seconds.

第十六节第一条第(1)款:他球产生移动
Sparking is when, after setting the balls, the stroker moves another ball by causing impact to the his/her own ball.

在此规则里,同前,“完成闪击”就是我们现在的“的闪击成功”,指他球移动10厘米以上或出界撞柱。没有“闪击过程”,有“ 闪击中击球员的行为 ”。
此文本和前两个文本除了括弧里的内容有和没有外,基本相同。也就是10秒内完成“闪击”,而闪击是“使他球产生移动”的动作。

我国的规则:
04规则
第六章,第九条 二、 超时
1、击球员必须在10秒内击球(参见第十二条第一款)或闪击(参见第十六条第一款 1)。

第六章 第十六条 闪击和闪击过程
一、 闪击
(1)闪击是指放置好球后,通过击打自球产生的冲击力使他球产生移动。
二、 闪击过程中击球员的行为 (指到抬脚为止的全过程,略)
三、闪击完成
    有效闪击是指以下情况:
     1,被闪击的他球移动后距离自球达到10厘米及以上。
这里只要求在十秒内“闪击”,而闪击只是击打自球使他球产生移动的动作。没有要求10秒内“完成闪击”。所以在这里抬脚和10秒完全无关。
09规则
第六章,第九条 二 、超时
(一)击球员必须在10秒内完成击球或闪击。
(三)击球员超过10秒没有完成击球或闪击,判超时犯规。

第六章,第十六条 闪击和闪击过程
    一,闪击
(一)闪击是指放置好自球和他球后,通过击打自球的冲击力使他球产生移动。
二,闪击过程
(一)闪击过程是指从撞击后各球静止开始到闪击成功后,脚从自球上抬起离开为止。
这里要求10秒内“完成击球或闪击”,比04多了一个“完成”,从语法上不能认定“完成”这个词是不是也管到“闪击”,这是模糊的。也就是有没有“完成闪击”的意思是不确定的。好在此规则行文里没有给“闪击完成”下定义式的语句,因此,规则推行期间并没有人提出抬脚应当包含在10秒内的看法。事实上也没有哪次正式比赛按“抬脚一定要在10秒内做到”来执行。
现规则

第六章,第九条 二、超时
(一)击球员必须在10秒内完成击球或闪击。
(三)击球员超过10秒未击球或闪击,判超时犯规。
第六章 第十六条 闪击和闪击过程
一、闪击
闪击是指踩住自球,将被撞击的他球放置于自球旁,通过击打自球产生的震动使他球移动。
二、闪击过程
闪击过程是指从撞击后各球静止开始,到闪击成功后踩球脚抬起为止。
闪击过程结束即为闪击完成。
这里,不但有要求10秒内“完成”闪击的可能性。而且有“闪击完成”的定义式文字。这就使得抬脚包不包含在10秒内成为热烈的话题。
   
以上列出国内外的版本比较,主要是为以下论点作证。
一,国际规则的几个版本是连贯的,明确的,抬脚不包含在10秒内。
二,我国2011规则的附录2《国际规则与我国规则不同之处提示》没有把闪击后的抬脚时间的规定作为两者不同的内容。
三,09规则执行期间,没有人提出过闪击后的抬脚要在十秒内完成。可见09规则为止,我国的规则没有说闪击后的抬脚要在十秒内完成。
四,到目前为止,没有听说何时何地有正式比赛,执行了闪击后的抬脚要在十秒内完成的规定。
五,认为“闪击后的抬脚要在十秒内完成”的舰载f20 网友也承认:“联想平时的赛事,像4#队员这情况比比皆是,没有裁判会去判超时犯规,就连国内的顶级赛事也不会去判犯规,”
六,09规则,11规则发布前后,权威机构和所有决策者发表的文章里面没有一位提到过要变更“10秒内闪击”的含义。


为此我以为新规并没有要把“抬脚”放在10秒里的意思,“完成闪击过程结束即为闪击完成",实在是画蛇添足的最生动的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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