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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上,这事让你哭笑都不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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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1 22:22: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天的门协换届赛第四场地一幕:4#在二门前撞击5#,教练要求闪带四角的9#球,4#队员自己想闪带附近的3#,折腾了几秒,裁判谈秒8---9---10---11---12---13---14,当读到10秒时刻4#队员手起刀落将5#闪向四角慢悠悠滚出界外,但其脚却还踩在自球上一直观望到14秒才抬脚.当即裁判员判超时犯规且发生在闪击过程中,确定5#出界,自球罚出界外,继呼5#.白方不服提出询问,裁判员回复:根据规则第九条第二项(他记得很牢,有备而来),击球员必须在10秒内完成击球或闪击.你已超时4秒,但你在10秒内已将5#击出有效,却在10秒内未抬脚,所以判罚你的球到界外.    哈......这个裁判振振有词,你想扳倒也不容易,在场的很多球员都傻了,哭笑不得.......
发表于 2011-12-11 22:32:44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哪个规则里有喊到十四秒才说超时犯的条文啊丶荒唐!
 楼主| 发表于 2011-12-11 22:37:38 | 显示全部楼层
门球鲁 发表于 2011-12-11 22:32
在哪个规则里有喊到十四秒才说超时犯的条文啊丶荒唐!

数14秒有14秒的好处,他可以确定你超时4秒,你还真的无话可说.
 楼主| 发表于 2011-12-11 23:12:01 | 显示全部楼层
联想平时的赛事,像4#队员这情况比比皆是,没有裁判会去判超时犯规,就连国内的顶级赛事也不会去判犯规,可问题是此例裁判员的判罚真的错了吗?不见得吧.只少,按规则他没有判错,你规则就是这么明明白白写的:10秒内你必须完成闪击(即闪击完成),而不是10秒内闪击成功.

点评

裁判的判罚是对的。只是大家忽略抬脚也在十秒之内,应该引起注意,裁判很精明。  发表于 2011-12-17 16:39
发表于 2011-12-11 23:47:0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事的确是让人哭笑不得,感谢老师提供这么好的例子,大家以后就该警觉了!
发表于 2011-12-12 00:44:28 | 显示全部楼层
裁判自作聪明,判罚的没有道理,没有按规则办事。
发表于 2011-12-12 06:28:28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举得例子很有意思!   先不说这个裁判用14秒的方法判闪击超时,其实我们大家都应该注意到这个问题:  就是闪击成功后  -各球停稳前  应马上抬脚
发表于 2011-12-12 07:24:11 | 显示全部楼层
需要严格执裁.问题是能否一碗水摆平?
发表于 2011-12-12 08:44:09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举得例子很好!其实我们大家都应该注意到这个问题:  就是在裁判员呼10秒的时候闪击出去,   应马上抬脚 ,等到各球停稳在抬脚肯定超时啦,按新规则裁判员判得对,只是大家平时不注意这些细节罢了。
发表于 2011-12-12 09:27:08 | 显示全部楼层
10秒和4秒是两个概念,既然已经闪击完成,应该是另一个10秒的开始,4号队员4秒后抬脚很正常,可以继续击球。这位裁判水平太高,我等无法理解。
{:soso__12758905295885162996_2:}
发表于 2011-12-12 10:04:49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宝 发表于 2011-12-12 08:44
楼主举得例子很好!其实我们大家都应该注意到这个问题:  就是在裁判员呼10秒的时候闪击出去,   应马上抬脚 ...

我同意大宝老师的意见呀! 12acf56bd7cg214备用帖子.jpg
发表于 2011-12-12 15:59:53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说的这个例子确实很好,好在它可以让我们认真学习规则。
    面对这种情况,我以为首先要从概念上明确闪击、闪击过程和闪击完成之间关系。《门球竞赛规则与裁判法2011 门球竞赛规则》第九条第二项第一款、第三款是这样阐述的:(一)击球员必须在10秒内完成击球或闪击。(二)击球员超过10秒未击球或闪击,判超时犯规(第18页)。关于闪击,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闪击是指踩住自球,将被撞击的他球放置于自球旁,通过击打自球产生的震动使他球移动(第28页)。关于闪击过程和闪击完成,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闪击过程是从撞击后各球静止开始,到闪击成功后踩球脚抬起为止。闪击过程结束即为闪击完成(第29页)。从规则的条款中可以知道,闪击和闪击过程是有区别的,是两个概念,就像闪击成功与闪击过程和闪击完成的含义不同一样。
    根据上述规则条款,分析、判断超时犯规的依据应该是“击球员超过10秒未击球或闪击”,而不是超过10秒没有抬起踩球脚。场上4号击球员击打④球撞击⑤球后,当④球、⑤球均停稳时,4号击球员获得了对⑤球的闪击权,裁判员即开始10秒计时。当裁判员按规则要求给与提醒:8秒,9秒,10秒时,据楼主说明,是击球员在裁判员提醒10秒的同时出杆,击打自球,使⑤球缓缓向四角移动至出界的。可见,击球员闪击⑤球时没有超时。当击球员球槌击打自球的瞬间,击球员获得的对⑤球的10秒闪击权时段即告结束(如果是7秒击打自球的也是如此)。没有抬起踩球脚,只能说明4号击球员的闪击过程还没有结束。若此时击球员出现犯规,需要按闪击犯规处理,但不是超时犯规。
    因此,我认为场上执裁的裁判员,只是因为4号击球员没有在10秒内抬起脚,就对其作超时犯规的判罚是错误的。
    个人看法,仅供参考。

点评

分析透沏,判断准确.很有说服力!  发表于 2011-12-16 11:36
昨天老师的看法。  发表于 2011-12-12 20:45
同意您的看法。  发表于 2011-12-12 17:15
发表于 2011-12-12 16:53:46 | 显示全部楼层
裁判自作聪明判罚是错误的,
发表于 2011-12-12 17:28:09 | 显示全部楼层
赞同大宝老师的意见,讲得很透彻!
发表于 2011-12-12 18:32:5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风.雨.云.闪电 于 2011-12-12 18:35 编辑

     我们这举行各单位邀请赛比较多,一般都是老年门球邀请赛,比赛中你要读一声8秒,说不定七八十的老头老太当场倒地,所以很少判超时犯规的,除非市里有规模的赛事,那就是严格执行规则,哈哈哈!楼主说的裁判真的是令人哑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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