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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5 14:5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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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chuanye09 于 2011-12-15 15:02 编辑
弄清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确几个概念。
1、规则讲:自球在成功通过二门或三门的同时,又有效撞击了门前或门后的他球,闪击完成后获得2次续击权(统称双杆球)。本案例1号队员闪击完成,已经获得双杆。注意:这里用的是“获得”二字。
2、1号队员在3号球未停稳就击球,属击球犯规。可见,1号队员是先获得双杆,还未实施就因另外的犯规而造成双杆自动被取消。
3、规则又讲:每场比赛只限双方各打成不超过两次双杆(以闪击完成来判定标准)。注意,这里用的是“打成”两字。
结论:1号队员闪击出3号球超过10厘米,并成功抬脚,不管3号球是否停稳,都算闪击过程结束,即为闪击完成,”获得“了双杆。不管你用不用,还是因犯规被自动取消,都是'打成"一次双杆。记分员应记录在案。
4、可见,出现歧义都是由”获得“和”打成“两个看似不同但在这里含义又相同的词而引起的。一个法律文本的用语如此不规范,实属不应该。
还有闪击成功、闪击完成、闪击过程结束等,也容易让人糊涂。而闪击完成、闪击结束的标志是闪击成功后踩球脚抬起时为止,闪击出的球是否在场内停稳可以不管,也让人有点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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