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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一缕阳光

师傅布置讨论题,哪个发言说得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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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28 10:15:3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硒都门球 于 2015-2-28 20:15 编辑
中山明 发表于 2015-2-27 20:43
“强100倍”的东西都不用,为什么这么多门球“蠢人”?

       一、既然规定10秒内必须击球或闪击,又不准使用计时器,可笑的是这个10秒以何为据、以何为准?能不出争议吗?这就是蠢人的“杰作”!
         二、2007年全国顶级赛事出现的“双黄”冠军,源于10秒的争议。这一门球运动耻辱的深刻教训(其间又经历了09、11规则的修订),“蠢人”们为什么不汲取教训,还要坚持下去?门球人已被“蠢人”忽悠了多年!





点评

回硒都门球老师:你说使用秒表要强100倍,但强100倍的东西为什么几十年来不使用推广?本人并没有说谁聪明谁愚蠢,自我分析。  发表于 2015-2-28 20:46
回中山明老师:如果由裁判员默记10秒是“聪明”,则为什么多年来直到今天还在如此激烈的争论着?  发表于 2015-2-28 20:29
一、既然规定10秒内必须击球或闪击,又不准使用计时器,可笑的是这个10秒以何为据、以何为准?能不出争议吗?这就是蠢人的“杰作”!没有人不准使用吧,你裁判时,赛前拿出表来,宣布我今天用表计10秒,有人会反对吗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2-28 16:52
既然“蠢人”这么多,“聪明”人早应出现,早应率先执行了。  发表于 2015-2-28 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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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28 16:52:4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烨鹤 于 2015-2-28 16:55 编辑
硒都门球 发表于 2015-2-28 10:15
一、既然规定10秒内必须击球或闪击,又不准使用计时器,可笑的是这个10秒以何为据、以何为准?能不 ...

一、既然规定10秒内必须击球或闪击,又不准使用计时器,可笑的是这个10秒以何为据、以何为准?能不出争议吗?这就是蠢人的“杰作”!
没有人不准使用吧,你裁判时,赛前拿出表来,宣布我今天用表计10秒,有人会反对吗?拿不出理由吧!
         二、2007年全国顶级赛事出现的“双黄”冠军,源于10秒的争议。这一门球运动耻辱的深刻教训(其间又经历了07、11规则的修订),“蠢人”们为什么不汲取教训,还要坚持下去?门球人已被“蠢人”忽悠了多年!

是坚持10秒的蠢还是放弃10秒的蠢?


点评

没有人不准使用吧,你裁判时,赛前拿出表来,宣布我今天用表计10秒,有人会反对吗?拿不出理由吧! ——老师怎么又装糊涂了:《裁判法》明确规定“裁判员用默记的方法计10秒”,我能用表吗?您能拿出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2-28 2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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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2-28 18:51:5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一缕阳光 于 2015-3-1 23:27 编辑

    此帖,我想要说的是,楼主立题不够严谨。因为世界上,不是所有问题都能说的清处“对”与“错”的。也就是说,并非所有问题都是非“此”即“比”。既然如此,就不能把“对”与“错”和人联系起来。更不好问为什么“历史上又会如此这班?”,因为没有答案啊。人们的认识,来源于实践,来源于历史的经验和教训。

    非常感谢几位老师积极参与讨论,开诚布公发表意见。通过前面的讨论,有一些方面的操作,比如计时表展示的数字、声音裁判员的宣判,2011规则规定之间的对应关系,认识比较接近。在两个问题上的讨论仍在进行中。
    1、为了严格执行规则关于10秒的规定而引出使用计时表的必要性。
    2、使用计时表的可能性。
    这个问题与如何评估因使用计时表而工作量增加给执裁工作带来的影响和如何解决出现的新问题密切相关。


    希望老师们,心平气和讨论问题,对事不对人。希望有相关实际经历、经验的老师,展示你们的聪明才智,以求得对一些问题相对好一些、相对接近的认识。找到相对好一些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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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28 19:34:35 | 显示全部楼层
泰虎 发表于 2015-2-27 09:36
您的图片显示得更清楚。我们的实践体会是一致的。我的执裁时,当使用门球表计时必须与表同步宣报,其实我 ...

伴随长音响音一出同步报10秒(击球员无击、闪球)伴随长音同步报“犯规”!
精确地说,不能报“十秒” ,而是:和第二“嘀”声 同步报 “八秒,九秒,超时!” 才对。
裁判法上的规定有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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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tachimg]1064783[/attachimg]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2-28 1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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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28 19:39:39 | 显示全部楼层
烨鹤 发表于 2015-2-28 19:34
伴随长音响音一出同步报10秒(击球员无击、闪球)伴随长音同步报“犯规”!
精确地说,不能报“十秒”  ...

小孩摇头,弄不懂.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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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 8 秒时已经用完 8秒,报9秒时已经用完9秒,所以如果报10秒,就是已经用完 10秒,就应直接宣判“超时” 。  发表于 2015-2-28 19:48
请看11#帖。  发表于 2015-2-28 1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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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28 20:44:36 | 显示全部楼层
烨鹤 发表于 2015-2-28 16:52
一、既然规定10秒内必须击球或闪击,又不准使用计时器,可笑的是这个10秒以何为据、以何为准?能不出争议 ...

         没有人不准使用吧,你裁判时,赛前拿出表来,宣布我今天用表计10秒,有人会反对吗?拿不出理由吧!      ——老师怎么又装糊涂了:《裁判法》明确规定“裁判员用默记的方法计10秒”,我能用表吗?您能拿出用表的依据来吧!
        
是坚持10秒的蠢还是放弃10秒的蠢?

      ——规定10秒用时,又不准使用10秒计时器的《规定》蠢!自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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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说不准你用表准确计时吗?裁判法可以不遵守的的地方太多了,例如: 甲乙裁位置,有规定,但是不换位裁判指令仍有效。 初始的排队上场,位置错了 。裁判指令仍有效。 呼号和手指不符,裁判呼号仍有效。 界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2-28 21:32
按错键了,前一条作废。  发表于 2015-2-28 21:20
规则说不准你用表准确计时吗? 裁判法可以不遵守的的地方太多了,例如加油踩环卫  发表于 2015-2-28 2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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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28 21:32:48 | 显示全部楼层
硒都门球 发表于 2015-2-28 20:44
没有人不准使用吧,你裁判时,赛前拿出表来,宣布我今天用表计10秒,有人会反对吗?拿不出理由 ...

规则说不准你用表准确计时吗?裁判法可以不遵守的的地方太多了,例如:

甲乙裁位置,有规定,但是不换位裁判指令仍有效。
初始的排队上场,位置错了  。裁判指令仍有效。
呼号和手指不符,裁判呼号仍有效。
界外人帮忙处理界外球,裁判员认可了,不符合规定,无效吗?

裁判法是裁判方法的简称,是裁判工作的指导,法律效力低于“规则”,有矛盾时,听规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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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找不出规则“用表准确计时”的依据!又不承认《裁判法》是裁判员临场执裁的行为准则,可您却对裁判员默记10秒的问题讨论得津津有味! 我也知道《裁判法》是裁判方法的简称,我更知道《裁判法》是裁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3-1 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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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 07:50:0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看有差别,裁判心内数数与秒表计数是有大的差别,只要训练多了,就差别小了。差别大的是开始与结束的准确程度,差别更大的是公平与透明度,更与裁判员的心有大的差别关系。再准确的是没有绝对的。现在人们都称认科学发展观是正确的,有科学的工具不用是最不科学的,至于怕用了科学的工具不好掌握那都是借口,反科学的的东西往往在一段时间内得胜,这是长期唯心的东西统治的结果。就像使用现在的热兵器枪炮一样,几分钟就能消灭你成千上万的拿大刀骑大马的兵士,科学的东西到现在还有人不信呀!跑题了,又跑到10秒的工具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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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 14:28:51 | 显示全部楼层
烨鹤 发表于 2015-2-28 21:32
规则说不准你用表准确计时吗?裁判法可以不遵守的的地方太多了,例如:

甲乙裁位置,有规定,但是不换 ...

         您找不出规则“用表准确计时”的依据!又不承认《裁判法》是裁判员临场执裁的行为准则,可您却对裁判员默记10秒的问题讨论得津津有味!      我也知道《裁判法》是裁判方法的简称,我更知道《裁判法》是裁判员执裁时执行《规则》的指导。比如:《规则》中规定超10秒判犯规,这个10秒以什么为标准,《裁判法》中规定了“由裁判员默记”为准,裁判员只能这样执行。我不知道是哪部法律规定了《裁判法》的法律效力低于《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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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则和裁判法的关系只要看我37#帖的举例就知道了。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3-1 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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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 16:21:41 | 显示全部楼层
硒都门球 发表于 2015-3-1 14:28
您找不出规则“用表准确计时”的依据!又不承认《裁判法》是裁判员临场执裁的行为准则,可您却 ...

关于规则和裁判法的关系只要看我37#帖的举例就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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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您的逻辑,中国只需要一部大《宪法》就行了!其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都是多余的!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3-1 1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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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 18:02:1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理解固然重要,还应该按裁判方法来执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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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 19:34:59 | 显示全部楼层
烨鹤 发表于 2015-3-1 16:21
关于规则和裁判法的关系只要看我37#帖的举例就知道了。

         按您的逻辑,中国只需要一部大《宪法》就行了!其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都是多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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舌战(口讲)不如论战(理论),论战不如实战(实际)。建议硒都门球老师到球场,用秒表做两场裁判,把遇到的情况如实反映岀来,最有发言权。是很容易的事,就做做吧,对门球发展有利。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3-1 22:50
按您的逻辑,中国只需要一部大《宪法》就行了!哪来的“其它”!  发表于 2015-3-1 20:03
难道不是宪法最权威,法律次之,法规更次之? 难道不是刑法比刑事诉讼法权更权威?  发表于 2015-3-1 1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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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 22:50:25 | 显示全部楼层
硒都门球 发表于 2015-3-1 19:34
按您的逻辑,中国只需要一部大《宪法》就行了!其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都是多余 ...

      舌战(口讲)不如论战(理论),论战不如实战(实际)。建议硒都门球老师到球场,用秒表做两场裁判,把遇到的情况如实反映岀来,最有发言权。是很容易的事,就做做吧,对门球发展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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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会“舌战”,也不会“论战”,我是以规则说事。 请问: 1,规则规定了10秒,又不能用计时器,这个10秒到底是个什么概念? 2,裁判员的默记是10秒就真的是10秒吗?如果是这样,为什么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3-2 20:16
请先打开视屏,找几场高级球赛做按表练习,熟练了再上场。  发表于 2015-3-2 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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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2 11:53:51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山明 发表于 2015-3-1 22:50
舌战(口讲)不如论战(理论),论战不如实战(实际)。建议硒都门球老师到球场,用秒表做两场裁判,把遇 ...

       中山明老师说的对,要先试试,先训练。其实裁判员训练默记是很难的,而且几乎没有参照的标准。我觉得用表也可以,取消默记的训练,改为用表的训练就是了。而且这种训练是可考核的,更是有用处的。       刚刚看了戈壁滩1老师的《一次意外的碰撞引起的争端如何判罚?》,像这样的裁判我们在大型比赛上是不是也见过?再细想一下,我们在这里讨论的许多案例,有多少是由于裁判水平问题引起的?        如果进一步,达不到熟练用表的裁判先不要上场值裁,会怎么样?


        准备好了被拍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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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3-2 12:51:36 | 显示全部楼层
老生畅谈 发表于 2015-3-2 11:53
中山明老师说的对,要先试试,先训练。其实裁判员训练默记是很难的,而且几乎没有参照的标准。我 ...

欢迎老生畅谈老师参与讨论。感谢您开诚布公谈看法!
    “准备好了被拍砖”,老师多虑了,我知道这是一种谦虚的态度,也是请持不同意见者充分发表观点的一种表示,值得称道。
    过去有一句老话“一切经过试验”,很通俗,很有用。放在我们讨论的问题上非常适用。
    非常赞成您的观点我觉得用表也可以,取消默记的训练,改为用表的训练就是了。而且这种训练是可考核的,更是有用处的。达不到熟练用表的裁判先不要上场值裁”。
    我也要“准备好了被拍砖”。不过,我相信经历过、特别是经受过文革期间打棍子,扣帽子的人们,不应该在这里打棍子,扣帽子了。都五、六十,七老八十的,大家心气都平和些,对讨论问题,对我们大伙的身心健康都有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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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说得好!!!!  发表于 2015-3-2 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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