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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硒都门球 于 2014-12-27 17:44 编辑
为什么判犯规?少数派立此为证,让历史去作结论!
问题:自球撞击他球后,两个球相距不到1厘米,此时击球员想同时踩住自他球,可是他一边脚往下踩的同时又看了一眼教练员,没成想脚踩偏了,先踩上了他球,瞬间以脚跟为轴,翘起脚掌又同时踩住了自他球。这个过程裁判员看得清楚!请问是否犯规啊?
上面是 泰虎老师“击球员的行为犯规吗?”一帖,引出犯规(多数人)、不犯规(少数人)两种截然不同的争论。我是少数派,反对判犯规者(反方),我以规则为依据,从两个方面阐述不犯规的理由,立此为证,让历史去作结论吧!
一、先弄清题意。根据楼主的题意,击球员的行为动机是踩两球,只是在踩两球时先踩到他球、但瞬间又踩到了两球,问这种行为犯规吗?
二、我说这种行为不犯规。
1,因为在规则中,是找不到犯规依据的,规则的第十二条击球犯规中没有,第十六条闪击犯规中没有,第十八条触球犯规中没有,裁判法中也没有。正方判犯规,只是一种推论,根本就没有规则条文的支持,这种没有规则条文支持的判罚,是不能成立的。
2,什么是“直接踩住自、他球(视为已放他球)”?规则规定了闪击过程的六程序——捡、踩、放、移、击、抬,但又同时规定了闪击过程中允许的七种行为,其中之一就是当两球接触或贴靠(不接触)时,允许直接踩两球。这里的直接,应该是一种承接式用词,是对闪击六程序的补充。即,当两球接触或不接触时,击球员可以不捡球、不放球,直接踩两球(视为已放他球),省去捡(他球)、放(他球)、移(开手)三道程序。规则的本意也只能这样理解,不然规则为什么不写“踩两球(视为已放他球)闪击”,而要加“直接‘一词,这个直接一词,起到的是呈前启后的作用。绝不是什么第一次未踩到两球是直接、瞬间再踩到两球就不是直接。加之规则并没有对直接踩两球时只能踩一次的限制,即踩两次、三次,都是直接踩球,没有间接。所以我认为正方对直接一词的理解,是一种曲解。
3,有的说击球员踩错球了(要踩自球)应判犯规。我说不是,因楼主说得很清楚,击球员是去踩两球的,不是去踩自球,也不是专门去踩他球,只是在踩两球时先踩到他球,但瞬间移动脚掌踩到两球。踩两球是规则允许的,说踩错球的结论不成立。
4,有的说击球员违背了闪击捡、放、踩的行为程序,应判犯规。我说规则明明有不捡、放、移,允许直接踩两球的规定,正方说此违背程序应判犯规的结论也不成立。
5,有的说该用手时就用手、该用脚时就用脚,该用手时用了脚就犯规。就楼主的问题,是用手捡(他球)也行、用脚踩(两球)也行的问题,击球员用脚去直接踩两球,不就是该用脚的时候吗,难道非要用手去捡、放、移后才行吗!
6,有的说反正你不能先踩到他球,先踩到他球就是犯规。那么,请问:当两球接触或贴靠时,击球员踩 此两球时,脚掌先踩到他球、脚跟后踩到自球(是一次踩球),你能说他不是直接踩两球吗,你能判犯规吗!这种先踩到谁、后踩到谁的结论是如何准确无误地得到的?规则也没有规定直接踩两球时,必须同时踩或先踩谁、后踩谁的先后程序呀!
7,有人说撞击后待闪击的他球脚不能触及。那么,专家们为什么解释“被捡拾的球掉下触到脚不犯规”?难道待闪击的球经手捡拾后,就变成不是待闪击的球了吗!被撞击后的球是静止球、但同时又是待闪击的球,即要由人的肢体接触的球。待闪击的球手能触及,脚当然也可以触及。
8,有的说开球时只能用手放,捡球时也只能用手,不能用脚。是的,规则对开球时只能用手有明文强制性规定,但规则没有捡球时只能用手的强制性规定,人的肢体手能触及的球,规则并没有脚不能触及的规定,所以我认为用手扒一下他球可以,用脚扒一下他球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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