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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3 12:3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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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哈哈一笑 于 2011-11-23 12:37 编辑
本帖最后由 大连小孟 于 2011-11-23 10:54 编辑
引用: 此案例得到了不少网友的关注,处理意见有所不同,但都有各自的理由。现谈谈个人观点,请大家批评指正。
1、2号队员采用了犯规战术。很明显,2号队员的犯规行为是发生在击出自球后、自球撞击他球之前,此时的犯规有两点好处:一是击出的自球移动有效且形成的局面有效,二是因为犯规行为发生在撞击之前也就是说还没有进入闪击阶段,自球不必拿出界外。在比赛还有15秒的时间内,裁判员有足够的时间处理3号球(恢复原位)并呼叫“3号”,为4号队员起杆留有余地。如此一来,4、6二球不仅可过三门得分,4号还可以撞击中柱附近的2、8、10三球,加上自球可完成4球撞柱得分,最终可超分获胜。
2、对2号队员故意犯规的定性。看过NBA比赛的球友都知道,在比赛进入最后几十秒的时候,得分落后的一方最多使用的战术就是故意犯规战术,有的犯规行为也是很激烈的身体接触行为。我们还知道,在NBA比赛中对一些犯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也是很大的,比如技术性犯规,要判罚给对方2罚1掷即2次罚篮和一次中线掷界外球。但我几乎没有见到采用时间战术的犯规行为被判为技术犯规。门球比赛也一样,2号队员是故意犯规不假,但并非有破坏场上局面的恶意,本意就是战术犯规、为4好球起杆赢得时间。假如2号队员不是用脚踢球而是用手轻轻触摸3号球,可能就不会有“妨碍比赛”一说了。因此我认为,此案例中的2号队员不构成判罚“妨碍比赛”的要件,作一般性的犯规处罚即可。
3、值得借鉴的地方。2号队员巧妙的运用规则并恰到好处的选择了犯规时间点。早了可能没有必要,如果自球不能与8、10球形成撞击,则犯规属于多此一举。如果不犯规或犯规时间拖后一点都将彻底失去反败为胜的机会:如果不犯规,形成撞击之后必须要对被撞击的球进行闪击,其中至少有2个作业过程,4号起杆已不可能,结果是必败无疑;如果犯规发生在撞击之后,那自球将被拿出界外,即便是4号起杆,也会因为没了2号球而不能实现超分获胜。
2号队员的机敏、战术意识和快速应变能力值得我们学习。
| 2号击球员故意踢球犯规不属于合法犯规之列,应按妨碍比赛判处。比如拖时超10秒具备犯规条件,比如界外球进场撞击场内球具备犯规条件,2号故意踢球不具备合法犯规条件,不是踢球踢得不对,而是击球员任何时候都不允许踢球,2号击球员不具备合法犯规条件的故意犯规更应按妨碍比赛言行判处,取消该队下一号的击球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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