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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硒都门球

“整体闪击过程”论大家评:到底是对还是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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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1-24 09:06:18 | 显示全部楼层
秦汉 发表于 2014-11-23 18:53
闪击多个被撞击的它球如果是一个“整体过程”的话,那么是不是这个过程也一定要在“十秒之内”完成这个过程 ...

       老师的问题提得好!
      其实,把对多个球的各个闪击过程看成是一个整体闪击过程,是对规则第十五条、十六条的屈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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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1-24 09:16:58 | 显示全部楼层
军旗 发表于 2014-11-23 19:54
坚决支持楼主的观点,“整体论”和“界外球进场的移动是无效移动”论相似。如果是整体,第一个闪击完成 ...

         赞同军旗老师的意见!      如果闪击多个球是一个整体过程,——则击球员同时捡拾两个球在手中,闪一个球后接着闪第二个球,应该是合法的行为,但规则为什么规定这种行为犯规?这只能说明不存在“整体闪击过程”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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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1-24 10:20:34 | 显示全部楼层
烨鹤 发表于 2014-11-23 21:11
这个问题我的观点是:按规则的行文,存在"整体闪击过程”,但是规则的这种规定不好,闪击过程应当独立起来。 ...

            1,按规则规定“ 闪击过程是撞击后个球静止开始”,如果撞击两个他球,场上球一停,立即同时是进入两个他球队闪击过程。是球停决定了闪击过程的开始,而不是拾球进入闪击过程。所以球停,两个闪击过程同时开始,你闪击A球时也已经进入对B球的闪击过程。
         表面看,这是规则好象自相矛盾了。但根据规则十五、十六两条的各项规定会面理解, 闪击过程是撞击后各球静止开始”这句话,只能是对撞击一个球而言,“各球”只能指自、他球。如果撞击两个他球,场上球一停,只能说是获得了两个球的闪击权,不是获得两个球的“闪击过程”,因为闪击要一个一个的闪击。
        

点评

是的,各自的理解不同。  发表于 2014-11-24 21:34
“ 闪击过程是撞击后各球静止开始”这句话,只能是对撞击一个球而言,"是你的话,不是规则!  发表于 2014-11-24 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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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4 11:54:4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国的语言文字,比世界上仍何国家的都丰富。我在校时语文老师就曾说过:外国的语言文字你认真学他七年八年,能完全精通,外国人学中国语言文字,七丶八年能学到一半就了不起了。因此,我们的一句话,可以有几种理解;
    如"我打了你怎样,"。可以这么理解,我打了你是不应该,你看是赔钱还是道谦,还是你再打我;也可以再样理解,我打了你,你能将我怎么样呢!(就是你不能把我怎样,你奈我不何。)  所以,规则的文字丶语句,专家可以那样解释;当然你也可以这样反驳丶辩解。

点评

“ 我国的语言文字,比世界上仍何国家的都丰富。” 没有意义的话  发表于 2014-11-24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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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4 12:15:5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湖北飘逸 于 2014-11-24 18:35 编辑
硒都门球 发表于 2014-11-24 09:16
赞同军旗老师的意见!      如果闪击多个球是一个整体过程,——则击球员同时捡拾两个球在手中 ...

       如果非得把一个好端端的整体闪击过程割裂开来看的话,那么我举例请问:假如1球同时撞击到2、3球,在闪击2球时犯规了,按照你们的逻辑,击球员可以说:等我把3球闪击完成后,你才能判我犯规。
      实际情况是不是这样呢?当然不是,根据规则,裁判就判你闪击犯规,自球拿出界外,3球不动。
      根据你们的逻辑,你们如何证明裁判员不能这样判罚(即当闪击第一个球后犯规,是不是必须等第二个球闪击完成后才能判犯规?)?
      

点评

假如1球同时撞击到2、3球,获得的是对2、3两球的闪击权,不是获得对2、3球的闪击过程。 捡2球闪击时,就是进入对2球的闪击过程,没有进入对3球的闪击过程。只有成功闪击2球后并等2球在场内停稳或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11-24 22:12
你再怎么犟,就这个题目例子犯规也犟不过裁判员判你自球拿出界外。现在不是纠错的问题,而是你们鸡蛋里挑骨头,一句话,事实胜于雄辩。  发表于 2014-11-24 16:21
规则根本没有 “整体闪击过程” 哪来的“好端端的” ?  发表于 2014-11-24 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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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4 18:50:00 | 显示全部楼层
硒都门球 发表于 2014-11-24 08:43
支持泰虎老师“规则没有闪击阶段一说”的意见。
      改规则与本讨论无关。
      如果改规则 ...

闪击过程是指从击球员获得闪击权后开始,
和原有的  “闪击过程是撞击后个球静止开始,"  有什么区别?
换汤不换药!

点评

“闪击过程是指从击球员获得闪击权后开始,”和原来的 “闪击过程是撞击后各球静止开始," 当然有区别,比如1球撞击了2、3两球,当1、2两球在场内已静止,但3球已出界还在慢慢移动,也要等3球静止后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11-24 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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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1-24 22:12:0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硒都门球 于 2014-11-24 22:14 编辑
湖北飘逸 发表于 2014-11-24 12:15
如果非得把一个好端端的整体闪击过程割裂开来看的话,那么我举例请问:假如1球同时撞击到2、3球, ...

            假如1球同时撞击到2、3球,获得的是对2、3两球的闪击权,不是获得对2、3球的闪击过程。只有捡2球闪击时,就进入对2球的闪击过程,没有进入对3球的闪击过程。只有成功闪击2球后并等2球在场内停稳或出界或中柱得分后,才进入对3球的闪击过程。
      1,如果在成功闪击2球抬脚后,2球在场内未停稳,此时不能捡拾3球,捡拾3球则犯规,为什么犯规?因为2球未停稳就没有进入对3球的闪击过程,所以判犯规,自球不放界外。
      2,如果在成功闪击2球抬脚后,2球在场内停稳后犯规,因此时已进入对3球的闪击过程,判犯规后自球放界外,3球不动。
       这就是上述两点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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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1-24 22:25:04 | 显示全部楼层
烨鹤 发表于 2014-11-24 18:50
“闪击过程是指从击球员获得闪击权后开始,”
和原有的  “闪击过程是撞击后个球静止开始,"  有什么区 ...

             闪击过程是指从击球员获得闪击权后开始,”和原来的  “闪击过程是撞击后各球静止开始,"  当然有区别,比如1球撞击了2、3两球,当1、2两球在场内已静止,但3球已出界还在慢慢移动,也要等3球静止后才进入闪击过程吗

点评

好像跑题了吧?  发表于 2014-11-26 14:49
网上不是有很多对规则中关于出界球问题的讨论吗!  发表于 2014-11-25 08:21
不和本主题有关系吗?规则什么时候要考虑出界球,撞柱球动不动?  发表于 2014-11-24 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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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5 07:00:20 | 显示全部楼层
硒都门球 发表于 2014-11-24 22:12
假如1球同时撞击到2、3球,获得的是对2、3两球的闪击权,不是获得对2、3球的闪击过程。只有 ...

      硒都老师你这个解释恰恰说明整体闪击过程(姑且这样定义)的存在,和此贴开头不是自相矛盾吗?既然要分开闪击权,那么尽管在第一个闪击过程犯规了,就应该在第二个闪击权行使完毕再接受前一个的犯规判罚,按照你们逻辑,因为他们是两个不相干、独立的权利。

点评

现实的情况,是我们仍然按照整体闪击过程的思路来处理其中的一切犯规现象,难道非得需要修规时明确写进教材吗?我看没必要,因为不可能面面俱到,既然专家已经解释了,我们还是执行,况且专家的意见并无不妥。  发表于 2014-11-25 13:15
我的主帖阐述的是不存在“整体闪击过程”,所以只要闪击第一个球时出现犯规,就不存在闪击第二个球的问题,前后 也不存在自相矛盾。在这个问题上,你我的认识已达不到统一,各自保留吧。  发表于 2014-11-25 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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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5 13:23:47 | 显示全部楼层
湖北飘逸 发表于 2014-11-25 07:00
硒都老师你这个解释恰恰说明整体闪击过程(姑且这样定义)的存在,和此贴开头不是自相矛盾吗?既然 ...

      现实的情况,是我们裁判员绝对会按照整体闪击过程的思路来处理其中的一切犯规现象,不会因为个别人意见相左而改变判罚。难道非得需要修规时明确写进教材吗?我看没必要,有些问题不可能面面俱到,既然专家已经解释了,我们就按照解释来执行(建议2015年规则在全文末尾注明一下:本规则最终解释权归中国门协裁判委员会),况且专家的意见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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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且专家的意见并无不妥。”此语太确切了。  发表于 2014-11-25 1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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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6 15:14:04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整体的几个阶段,似无不妥。同时撞击两个球并停稳,在还没有开始闪击时,我们说“已经进入闪击过程”,是进入了对那个球的闪击过程?两个球都可以,所以叫整体闪击过程是完全可以的。
        进入闪击过程以后,你可以任意选择闪击对象,这个时候你进入对选择球的闪击过程阶段。按照规程的要求完成对选择球的闪击后,再进入对另一个球的闪击过程阶段。一个整体闪击过程由对几个球的闪击又划分几个单独的闪击过程,也称为整体过程的几个阶段,这几个阶段顺序完成、相互衔接。我认为这样表述是符合事实的。
       需要说明的是,按照新规则,撞击后各球停止,进入整体闪击过程,是对所有被撞击球而言。所以即使选择对第一个球进行闪击,但如果对第二个球出现犯规,仍然是属于闪击犯规。也就是说只要进入整体闪击过程,一直到对最后一个球闪击完毕,不论进行到哪一步,只要出现犯规,均需按规则自球拿出界外。
       这是我的理解。请拍砖!

点评

欢迎老师光临讨论! 首先,按规则第十五条、十六条的定义,规则中是没有整体闪击过程的定义的,最多可以说进入了闪击阶段、不是闪击过程。只有捡某球时才进入对某球的闪击过程,因为按规则第十五条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11-26 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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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1-26 17:32:57 | 显示全部楼层
老生畅谈 发表于 2014-11-26 15:14
一个整体的几个阶段,似无不妥。同时撞击两个球并停稳,在还没有开始闪击时,我们说“已经进入闪击 ...

         欢迎老师光临讨论!         首先,按规则第十五条、十六条的定义,规则中是没有整体闪击过程的定义的,最多可以说进入了闪击阶段、不是闪击过程。只有捡某球时才进入对某球的闪击过程,因为按规则第十五条的定义,撞击两个(多个)球并停稳,获得的是对两个(多个)球的闪击权,而且必须一个一个的闪击;按第十六条的闪击过程的行为顺序“抬脚后即为闪击过程结束”的规定,即指(也只能指)闪击一个球是一个单独的过程。
        [在还没有开始闪击时,我们说“已经进入闪击过程”,是进入了对那个球的闪击过程?两个球都可以,所以叫整体闪击过程是完全可以的]。这一说法有违规则的规定,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不得同时对多个球进行闪击”,怎么会是“两个球都可以”?
       规则规定的“闪击过程的行为顺序”是“捡、踩、放、移、击、抬”(请不要忘记是“闪击过程”的行为顺序,不是闪击的行为顺序),这就明确界定了闪击一个球,是一个闪击过程,闪击多个球有多个闪击过程,否则,规则规定的闪击过程是“抬脚为止”,我们怎么理解?并且只有被闪击的球停稳才能进入对下一个球的闪击过程,如果没有停稳就捡下一个球则犯规,因没有进入对下一个球的闪击过程,这种犯规是不应该将自球放界外的。如果是一个整体闪击过程的话,为什么在未停稳时捡第二个球要判犯规?
      当获得多个闪击权后,虽然进入了闪击阶段,但不是进入闪击过程,只要你任意选择了一个闪击对象,才是进入对这个球的闪击过程。按照规则的要求完成闪击并停稳、或出界、或撞柱后,才进入对另一个球的闪击过程。“一个整体闪击过程……又划分几个单独的闪击过程,………”——这种说法,不仍然是说每闪一个球是一个“闪击过程”吗!

       如果“整体闪击过程”成立,则在对多个球闪击中就不存在犯规,如果闪击了一个球队,因犯规又不能对下一个球进行闪击,这“整体闪击过程”否不“不整体”了!因为整体是不能割裂开的,割裂开了又何成为整体?
       我认为专家“整体闪击过程”论有违规则的规定,其“整体闪击过程”的解释站不住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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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7 09:27:10 | 显示全部楼层
硒都门球 发表于 2014-11-26 17:32
欢迎老师光临讨论!         首先,按规则第十五条、十六条的定义,规则中是没有整体闪击过程的 ...

       佩服老师的执着和严谨精神。老师在使劲的区分“阶段”和“过程”,但是我觉得对闪击而言,说进入闪击阶段和说进入闪击过程并无本质区别。             [在还没有开始闪击时,我们说“已经进入闪击过程”,是进入了对那个球的闪击过程?两个球都可以,所以叫整体闪击过程是完全可以的]。这一说法有违规则的规定,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不得同时对多个球进行闪击”,怎么会是“两个球都可以”?对您这样的说法,我该怎么说呢?“两个球都可以”就是两个球你可以任意选择闪击哪一个,如果不是同时进入对两球的闪击过程,还用得着选择吗?不明白您怎么会想到“同时对多个球进行闪击”上,风马牛不相及嘛。
       “每一个球进行闪击是一个闪击过程”,是没错的,但并不影响“撞击后各球停止,进入多个球的整体闪击过程”的正确,就像一个人的一生是一个整体过程,少年、青年、老年又单独可以成为过程,“一生是一个由少年、青年、老年的单独过程组成的整体过程”。
       整体过程就是一个描述,实际操作中“整体过程”由一个一个“单独过程”来组成。我觉得这事就这么简单。

点评

在网上,我佩服老师的很多独到见解。长话短说:老师的整体闪击过程是“两个球都可以”,那么,我将两个球同时捡在手中,闪完第一个球,不管其停不停,不抬脚接着放第二个球闪击,应该是都合法不犯规吧!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11-27 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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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7 11:40:07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完“阶段论’和‘整体论’讨论的各自论点后,我对双方所持不同的观点不发表意见。只是给双方提个醒:在撞击多个球之后,即进入闪击阶段,在分别闪击多个它球时,(注意)闪击完第一个它球后,踩自球的脚在捡拾另一个它球时,有时是抬起的,也有时是不抬起的,这两种情况在球场上实际存在。这里我要问,抬脚与不抬脚有区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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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1-27 12:28:4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硒都门球 于 2014-11-27 12:31 编辑
老生畅谈 发表于 2014-11-27 09:27
佩服老师的执着和严谨精神。老师在使劲的区分“阶段”和“过程”,但是我觉得对闪击而言,说进入 ...

          在网上,我佩服老师的很多独到见解。长话短说:老师的整体闪击过程是“两个球都可以”,那么,我将两个球同时捡在手中,闪完第一个球,不管其停不停,不抬脚接着放第二个球闪击,应该是都合法不犯规吧!因为我是在“整体闪击过程”中行事呀,但规则为什么要规定这种行为犯规呢?                 人一生有无数个各种各样的过程,仅吃饭、穿衣都可以列出很多过程。一场球赛,场上千变万化,也可列出千万个过程。闪击是球赛中的一个过程,到底是闪击一个球是一个过程?还是闪击多个球是一个过程?只能用规则说事:规则虽有“各球静止开始”的规定,但也有“脚抬起时为止”的界定,“”即该过程结束,但还要等被闪击的球停稳后,才能对下一个球实施闪击。规则还具体规定了“闪击过程中的行为顺序”(捡、踩、放、移、击、抬)步骤,即每闪一个球的过程行为,抬脚“过程”即结束,这也说明规则界定了每闪击一个球是一个过程。哪来的“整体闪击过程?
       真不知“整体过程”在规则中的依据是哪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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