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继续讨论。我将网友赵玉书老师2013年11月的帖名为“《规则》不能模糊 《解释》不得随意 ”中的一段评论复制于下, 供你参考:
二、关于“闪击过程”问题。 《门球之苑》2012年第10期26页《疑难问题解答》中说:“因为闪击是一个过程,所以闪击多个球时同样适用一个过程,不能分割开来,更不能分段处罚”。对此,我的观点是:首先,《规则》条文中没有这样的明确表述或硬性规定;其次,正因为“闪击”是一个“过程”,所以才有始有终——正如《规则》定义的“闪击过程”是“从撞击后各球静止开始,到闪击成功后踩球脚抬起为止”。其中的“开始”和“为止”,就严格界定了一个“闪击过程”的起止时间。撞击数个他球后,只能也必须一个一个地闪击,而且在结束第一个球的“闪击过程”后,只要他在场内尚未停稳、静止,就不能进入对第二个球的“闪击过程”。因此说,撞击几个他球,就应当有几个独立、单一的“闪击过程”。为什么要把上一个“闪击过程”与下一个“闪击过程”这两个独立的“闪击过程”中间空白、等待的时间硬要说成也是“闪击过程”呢?如果说是,请问:是针对哪个球的?是属于哪个被撞他球的“闪击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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