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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闪击过程”论大家评:到底是对还是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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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3 16:01: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泰虎 于 2014-11-23 17:40 编辑

                               整体闪击过程”论是对还是错?大家评!

        最近,我看到了网友顶出的董振山老师2012年的一个老帖(当时我还未在本网注册),研讨的是我2012年在当时官网发表的关于讨论“整体闪击过程”的主帖,讨论的主题,是专家关于撞击多个球获得多个闪击权后,即进入对多个球的整体闪击过程”
        撞击多个球获得多个闪击权后,是不是就进入对多个球的“整体闪击过程”?
        我在此再次谈谈我的观点:“整体闪击过程”论错,错在违背了《规则》的规定。因为通观《规则》第十五、十六两条,找不出“整体闪击过程”的任何依据。
     第一、请看规则第十五条:
        二、闪击权
  (二)撞击数个他球后,获有与留在界内他球数量相同的闪击权。
  (三)获得多个闪击权时,应对被撞击的球逐个进行闪击,其顺序与撞击的次序无关。
     请注意:这里明确规定了,其一获得的是多个闪击权,不是多个闪击过程;其二是多闪击权要逐个进行闪击。
      第二、请看规则第十六条:
       一、闪击
  闪击是指踩住自球,将被撞击的他球放置于自球旁,通过击打自球产生的震动使他球移动。
        清注意:这里明确规定了闪击的具体行为和此行为的目的。
      第三、请看规则第十六条:
       二、闪击过程
  闪击过程是指从撞击后各球静止开始,到闪击成功后踩球脚抬起为止。       
       请注意: 这里明确规定了闪击行为从开始、到结束的时段过程,显然,规则前一句话中“各球静止”指的是自、他球;后一句话界定的是只要脚抬起,这个过程即告结束。
      第四、请看规则第十六条:
       (一)闪击过程中的行为顺序如下:
  1.捡拾被撞击的他球。
  2.用单脚踩住自球。
  3.放他球与自球贴靠。
  4.移开放球手。
  5.击打自球使他球移动。
  6.踩球脚抬起离开自球。
  
        请注意:这里更明确地规定了闪击过程的具体行为:捡、踩、放、移、击、抬六步曲,抬脚则闪击过程结束。
      第五、请看规则第十六条:
       四、闪击犯规
  (一)有以下闪击行为时,判闪击犯规:
      8.同时对多个他球进行闪击。
  说明:
  ●捡起一个要闪击的球后,又改换另一个被撞击的球进行闪击。
  ●同时捡起多个被撞击的球(可以自行暂时移开的球除外)。
  ●自球与一个被撞击的球接触,却捡起另一个未与自球接触的被撞击的球。

   请注意:这里为什么要再次明确规定闪击过程中的三种具体行为犯规?仅此三种犯规的规定,即使“整体闪击过程”论不攻自破!       综上所述,我认为“整体闪击过程”论者:       1,将获闪击权与闪击过程这两个不同的概念混为一谈了;
       2,将自他球停稳与自他他…球停稳混为一谈,错误地作为“整体闪击过程”论的规则依据;
       3,将多个闪击权与“整体闪击”混为一谈,忽视了规则“多个闪击权”必须逐个闪击的规定;
       4,将规则规定的“闪击过程行为顺序”和“闪击犯规”的规定抛开,“整体闪击过程”论者不能自圆其说。
       总之,“整体闪击论”忘记了规则关于闪击方面的整体规定,违背了规则关于闪击的总体规定,从而得出了“获得多个闪击权即进入整体闪击过程”的错误结论。
        欢迎网友反驳!
      
      
      
         










发表于 2014-11-23 18:06:1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门球网站前一段也热议了这个问题啊。即对专家在《门球之苑》解答论述此类问题时认为撞击多个他球,其闪击过程是一个“整体”过程。很多网友就质疑专家的这一论点。
根据规则的条文:
二、闪击过程
  闪击过程是指从撞击后各球静止开始,到闪击成功后踩球脚抬起为止。
  闪击过程结束即为闪击完成。三、闪击成功
  (一)被闪击的他球移动后距离自球达到10厘米及以上。
  (二)被闪击的他球撞柱。
  (三)被闪击的他球出界。

我认为规则的条文是说明闪击过程对单个球而言的。我不赞同专家的“整体”论。
网上进一步讨论这个问题的目的是,证明如果规则条文不严密,就会产生理解的分歧。为此,引起修改规则的专家注意,进而完善新规。
如果规则这样叙述:
二、闪击过程
  闪击过程是指从撞击后各球静止开始,到闪击最后一个他球成功且场内球停稳为止。
  闪击过程结束即为闪击完成。
我的解释:无论撞击几个球,都是到闪击最后一个球成功且场内球停稳为止,把抬脚放在过程之外。整体过程自然成立。很多细节的分歧也就没有了。(球出界,不是场内球;中柱得分球也不是场内球)。
一己之见可能谬误,敬请指正。谢谢!

点评

坚决支持楼主的观点,“整体论”和“界外球进场的移动是无效移动”论相似。如果是整体,第一个闪击完成,没停稳捡第二个,就不该判犯规。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11-23 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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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3 16:24:15 | 显示全部楼层
      硒都老师,我不知道此贴想证明什么事情?或者就是反驳“整体闪击过程论”?我的观点是,无论赞同或反对你的观点,都不会影响在这个整体过程中犯规的处理原则,即“自球拿出界外,他球视不同情况分三个阶段处理”。
      不知道我的意思说明白了没有。

点评

你的意思说明白了。 我此帖就是反驳“整体闪击过程”论,我的观点是“整体闪击过程”无规则依据。闪击过程中犯规,自球均放界外是规则的规定。但获得多个闪击权后,闪某一个球时就没有进入对另一个待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11-23 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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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1-23 16:47:15 | 显示全部楼层
湖北飘逸 发表于 2014-11-23 16:24
硒都老师,我不知道此贴想证明什么事情?或者就是反驳“整体闪击过程论”?我的观点是,无论赞同或反 ...

      你的意思说明白了。      我此帖就是反驳“整体闪击过程”,我的观点是“整体闪击过程”无规则依据。闪击过程中犯规,自球均放界外是规则的规定。但获得多个闪击权后,闪某一个球时就没有进入对另一个待闪球的闪击过程,闪某个球成功后抬脚,被闪球还在移动时出现犯规,因此时的犯规还没有进入对另球的闪击过程(不能捡另一球闪击),自球就不应该放界外。分歧点就在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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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3 16:50:1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明年就有新规则,沒必要争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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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3 18:43:24 | 显示全部楼层
硒都门球 发表于 2014-11-23 16:47
你的意思说明白了。      我此帖就是反驳“整体闪击过程”论,我的观点是“整体闪击过程”无规则依 ...

      我更加明白硒都老师的意思了,但我依旧更要说明白的是:姑且不论“整体闪击论”是否有无规则依据,或者是专家的一己之言(我认为笼统就叫“闪击阶段”比较好),我们裁判员对在闪击过程中的犯规处罚原则依然要贯彻规则精神(即自球拿出界外,他球分三个阶段予以处理)。现举例说明:1球撞击到2、3球,待停在场内全部静止后,击球员捡拾2球闪击成功,2球还未停止时,击球员捡起3球准备闪击(还未放脚下),这个时候犯规是肯定的,按照硒都老师的处罚意见,那就是自球(1球)不拿出界外,将3球还原即可(我认为这样判罚是违背规则精神,是错误的)。我们仔细来分析一下局面:1球撞击2、3 球后都静止时,是不是进入了闪击阶段?如果是,我们再独立分析:1球和2球应该是进入闪击阶段吧,1球和3球是不是也进入闪击阶段?不管击球员在哪个环节出现犯规,根据规则精神,自球是不是都要拿出界外(他球处理分三阶段)?
      我想,说到这里,我的意思大家应该会明白了。但是,“整体闪击论”是否取名得当,另当别论,各位网友老师如果有比专家更好的名称,可以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点评

“闪击阶段”是我的命名,现在不是正在讨论吗?  发表于 2014-11-24 02:48
欢迎继续讨论。我将网友赵玉书老师2013年11月的帖名为“《规则》不能模糊 《解释》不得随意 ”中的一段评论复制于下, 供你参考: 二、关于“闪击过程”问题。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11-23 22:17
规则没有闪击阶段一说啊。 如果规则更改成: 二、闪击过程   闪击过程是指从撞击后各球静止开始,到闪击最后一个他球成功且场内球停稳为止。   闪击过程结束即为闪击完成。 我的解释:无论撞击几个球,都是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11-23 1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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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3 18:53:48 | 显示全部楼层
闪击多个被撞击的它球如果是一个“整体过程”的话,那么是不是这个过程也一定要在“十秒之内”完成这个过程,否则就应该判罚犯规?

点评

老师的问题提得好! 其实,把对多个球的各个闪击过程看成是一个整体闪击过程,是对规则第十五条、十六条的屈解。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11-24 09:06
闪击一次计十秒,从被闪的球静止或是出界开始计时,  发表于 2014-11-23 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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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3 19:16:25 | 显示全部楼层
湖北飘逸 发表于 2014-11-23 18:43
我更加明白硒都老师的意思了,但我依旧更要说明白的是:姑且不论“整体闪击论”是否有无规则依据, ...

规则没有闪击阶段一说啊。
如果规则更改成:
二、闪击过程
  闪击过程是指从撞击后各球静止开始,到闪击最后一个他球成功且场内球停稳为止。
  闪击过程结束即为闪击完成。
我的解释:无论撞击几个球,都是到闪击最后一个球成功且场内球停稳为止,把抬脚放在过程之外。整体过程自然成立。很多细节的分歧也就没有了。(球出界,不是场内球;中柱得分球也不是场内球)。
一己之见可能谬误,敬请指正。谢谢!

点评

支持泰虎老师“规则没有闪击阶段一说”的意见。 改规则与本讨论无关。 如果改规则,我意则应这样改: 二、闪击过程   闪击过程是指从击球员获得闪击权后开始,到被闪击的球在场内停稳或出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11-24 0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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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3 19:51:06 | 显示全部楼层
讨论越来越复杂化了,本人资历浅能不懂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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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3 19:52:37 | 显示全部楼层
上述各位老师说的闪击过程都没错,争论的焦点在“整体”二字,我以为这里用“整体”二字不妥,去掉“整体”改成“整个闪击过程”就顺了。供大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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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3 19:54:46 | 显示全部楼层
泰虎 发表于 2014-11-23 18:06
我们门球网站前一段也热议了这个问题啊。即对专家在《门球之苑》解答论述此类问题时认为撞击多个他球,其闪 ...


坚决支持楼主的观点,“整体论”和“界外球进场的移动是无效移动”论相似。如果是整体,第一个闪击完成,没停稳捡第二个,就不该判犯规。

点评

赞同军旗老师的意见! 如果闪击多个球是一个整体过程,——则击球员同时捡拾两个球在手中,闪一个球后接着闪第二个球,应该是合法的行为,但规则为什么规定这种行为犯规?这只能说明不存在“整体闪击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11-24 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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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3 21:11:0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烨鹤 于 2014-11-24 07:30 编辑

这个问题我的观点是:按规则的行文,存在"整体闪击过程”,但是规则的这种规定不好,闪击过程应当独立起来。不应当合并。
下面是我的理由:
      1,按规则规定“ 闪击过程是撞击后个球静止开始”,如果撞击两个他球,场上球一停,立即同时是进入两个他球队闪击过程。是球停决定了闪击过程的开始,而不是拾球进入闪击过程。所以球停,两个闪击过程同时开始,你闪击A球时也已经进入对B球的闪击过程。
      2,整体闪击过程不是闪击结束的规定造成的,是闪击开始的规定造成的。这一点和泰虎的论述不同。
     3,硒都说,“闪某个球成功后抬脚,被闪球还在移动时出现犯规,因此时的犯规还没有进入对另球的闪击过程自球就不应该放界外。”   这用当前的规则是说不通的,
              a,球一停就进入闪击过程,这时怎能说没有进入另一个球的闪击过程?
              b,在球停以后未捡拾第一个球,如果有犯规(超时,碰静止球等)因为属于闪击过程犯规,自球也要拿出界外,第二球也是一样啊。所以是不是整体闪击过程对判决不产生任何影响。

    4,我认为这个关于闪击过程的起点规定不合理。闪击过程应当从拾球开始。理由是:
           a,现规定,两个球的的闪击过程 是同时开始的,既然同时开始,就是犯了“同时对多个他球进行闪击”之规。
           b,碰撞后,场上球一停,如果我根本不闪击,也要按闪击来判罚,不讲理了吧!
       所以我以为只要闪击过程从拾球开始,规则的执行就很顺畅,硒都主张的两个闪击过程分开也没有问题,也不会产生同时对两个球进行闪击问题。待闪击球被顶过门是否有效也不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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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规则规定“ 闪击过程是撞击后个球静止开始”,如果撞击两个他球,场上球一停,立即同时是进入两个他球队闪击过程。是球停决定了闪击过程的开始,而不是拾球进入闪击过程。所以球停,两个闪击过程同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11-24 10:20
我已经把本文的“阶段”全部改为“过程”,不影响本主题的讨论!请对我的观点做评论。  发表于 2014-11-24 07:33
规则没有闪击阶段一说啊。  发表于 2014-11-24 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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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1-23 22:17:44 | 显示全部楼层
湖北飘逸 发表于 2014-11-23 18:43
我更加明白硒都老师的意思了,但我依旧更要说明白的是:姑且不论“整体闪击论”是否有无规则依据, ...

        欢迎继续讨论。我将网友赵玉书老师2013年11月的帖名为“《规则》不能模糊  《解释》不得随意  ”中的一段评论复制于下, 供你参考:                    
             二、关于“闪击过程”问题。
            《门球之苑》2012年第10期26页《疑难问题解答》中说:“因为闪击是一个过程,所以闪击多个球时同样适用一个过程,不能分割开来,更不能分段处罚”。对此,我的观点是:首先,《规则》条文中没有这样的明确表述或硬性规定;其次,正因为“闪击”是一个“过程”,所以才有始有终——正如《规则》定义的“闪击过程”是“从撞击后各球静止开始,到闪击成功后踩球脚抬起为止”。其中的“开始”和“为止”,就严格界定了一个“闪击过程”的起止时间。撞击数个他球后,只能也必须一个一个地闪击,而且在结束第一个球的“闪击过程”后,只要他在场内尚未停稳、静止,就不能进入对第二个球的“闪击过程”。因此说,撞击几个他球,就应当有几个独立、单一的“闪击过程”。为什么要把上一个“闪击过程”与下一个“闪击过程”这两个独立的“闪击过程”中间空白、等待的时间硬要说成也是“闪击过程”呢?如果说是,请问:是针对哪个球的?是属于哪个被撞他球的“闪击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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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4 06:36:13 | 显示全部楼层
闪击的整体;阶段;过程是不一样的,多球闪击应分阶段进行。闪一球一个阶段,闪击每一个球都有过程,闪击完才算闪击整体才对。【门球之苑】闪击多球适用一个过程是对的,但要一个球一个球来适应,‘’不能分割开‘’是错误的,不然闪击第一球成功抬脚,球没停稳犯规咋判?个人见解,只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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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没有闪击阶段一说啊。  发表于 2014-11-24 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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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1-24 08:43:47 | 显示全部楼层
泰虎 发表于 2014-11-23 19:16
规则没有闪击阶段一说啊。
如果规则更改成:
二、闪击过程

       支持泰虎老师“规则没有闪击阶段一说”的意见。
      改规则与本讨论无关。
      如果改规则,我意则应这样改:
二、闪击过程
  闪击过程是指从击球员获得闪击权后开始,到被闪击的球在场内停稳或出界或中柱得分为止。
  闪击过程结束即为闪击完成。
     (一)闪击的行为顺序如下:
         …………
      注:这样改,与规则“第十六条  一、闪击,三、闪击成功,四、闪击犯规等,前后照应,连贯一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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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击过程是指从击球员获得闪击权后开始,” 和原有的 “闪击过程是撞击后个球静止开始," 有什么区别? 换汤不换药!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11-24 18:50
很好,赞同。  发表于 2014-11-24 0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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