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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泰虎

请您帮助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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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9 07:52:22 | 显示全部楼层
泰虎 发表于 2014-11-18 19:31
shayu老师好!您现在这样说可有点不与时俱进了。哪位专家没有电脑啊,他们不能够上网吗?不可能吧!QQ聊 ...


QQ聊天,视频通话,都是免费的。甚至可以专家群聊,这比到一起开会方便多了。不花钱办大事,何乐而不为啊!就是手机,也可以使用WiFi免费上网,不产生流量,就不花一分钱啊
您以为专家都像您对规则那样“专”哪,有的可能还没有您“专”呢。有的连球都不打,还在上班,有主业,哪有时间、精力整天聊规则呀。专家“不专”的现象并不奇怪。

点评

门球专家,即使上班,业余时间干点你专家份内的事应该可以吧。没时间,那开会、办班当教师,主持赛会怎么那么积极啊。说白了,就是那个“币”! [attachimg]957447[/attachimg]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11-19 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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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1-19 08:07:08 | 显示全部楼层
军旗 发表于 2014-11-19 07:52
QQ聊天,视频通话,都是免费的。甚至可以专家群聊,这比到一起开会方便多了。不花钱办大事,何乐而不为 ...

门球专家,即使上班,业余时间干点你专家份内的事应该可以吧。没时间,那开会、办班当教师,主持赛会怎么那么积极啊。说白了,就是那个“币”!
数钱.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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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9 15:45:00 | 显示全部楼层
shayu 发表于 2014-11-18 18:54
比赛场上有些问题得不到解决,我的看法是由来已久。04规则实施前,一些疑难问题集中起来由门球之苑统一解答 ...

       本来,规则的解释权有规定(除2011规则),由主管单位解释。但是,多年来,中国门协未能很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不行使自己的解释权,更不发挥裁判委员会应有人作用,任由几位专家以个人名义在《门球之苑》上发表不具法定效力的解释。
      如果中国门球协会重视这个问题,认真履行职责,完全可以责成竞赛裁判委员会,对各地(含网上)反映的疑难问题提出解答意见,经门协审定后,以中国门协(竞赛裁判委员会只是门协的内设机构,无发布解释资格)的名义在《门球之苑》(一月一次或两月一次)、(在“中国门协官网不定时)上发布疑难问题解释。
       只有这样的解释最具权威,才具有法定效力,全国各地门球组织才会照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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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0 18:05:12 | 显示全部楼层
      泰虎老师之想也是本人之想,众人之说是也个事实。“专家”要“专严”,不随便发言,发言就要钱。球友、网友水平也有高低,有新也有旧,也难能统一。规则也有漏洞,也有表述不清地方,法律也有漏洞,模糊不清地方,判案也就有不同了,但却是严肃问题,判错会人头落地,规则不会人头落地,只会落输赢,但也是冤枉事。解惑办法只能是:多学少错,少学多错。正象打球一样,多练少输,少练多输。这是学习的功效。
      但为了减少误导,我们在回答与判定时,最好还是要引用规则说明为好。

点评

谢谢您!很有哲理。  发表于 2014-11-20 1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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