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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9 15: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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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规则的解释权有规定(除2011规则),由主管单位解释。但是,多年来,中国门协未能很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不行使自己的解释权,更不发挥裁判委员会应有人作用,任由几位专家以个人名义在《门球之苑》上发表不具法定效力的解释。
如果中国门球协会重视这个问题,认真履行职责,完全可以责成竞赛裁判委员会,对各地(含网上)反映的疑难问题提出解答意见,经门协审定后,以中国门协(竞赛裁判委员会只是门协的内设机构,无发布解释资格)的名义在《门球之苑》(一月一次或两月一次)、(在“中国门协官网不定时)上发布疑难问题解释。
只有这样的解释最具权威,才具有法定效力,全国各地门球组织才会照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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