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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fw359

[问答] 这个案例裁判长该如何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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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31 15:57:44 | 显示全部楼层
副裁激动了,应该是谁跟球谁执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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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0-31 17:18:2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fw359 于 2015-5-18 21:18 编辑

其实这是一起很简单的错判。就是乙裁不懂门球竞赛规则和裁判法,乱判。
1、 甲裁已呼8秒,所以后续的动作及判罚都应由甲裁处理。
2、 所以乙裁叫“犯规”,拿球,都是错误动作。
3、 既使甲裁不作为,乙裁超时判罚,只呼8秒没有呼9秒、10秒就叫“犯规”,且没有做   犯规动作,就去拿球,也是不对的。
4、 主裁处理不了(乙裁一直坚持自己的意见),请总裁判长来处理,但现在这个结果,   让人哭笑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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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0-31 17:19:1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fw359 于 2014-11-10 13:09 编辑

关于如何处理,我个人意见同意几位网友的观点:
1、 这是明显错判!
2、 主裁(甲裁)应根据《2011门球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给予矫正!
          四、对栽判员失误的处理
            (一)及时发现、及时纠正。将因失误而移动的球恢复原位,记录也要相应纠正。无法完全恢复时,以裁判员的认定为准。
           (二)出现失误后,于下一号击球员击球后才发现,则不再纠正,形成的局面有效。
  (1)、 4号球放回原位,让4号击球员重新击球;
  (2)、 甲裁应开始呼“9秒”, “10秒”,“10秒“后,还没击球,应判犯规,如击球,正常比赛。
  (3)、乙裁应向4号击球员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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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31 17:33:4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没又参加讨论,因为有几点和大家观点不同。
1,规则没有说只有报8、9、10秒才允许判超时。(裁判法说的,裁判法里的规定可不执行的比比皆是,例如法对甲乙裁位置有规定,但是如果站位不对,判决仍应有效)我们首先要尊重规则说的“裁判员计时为最终计时”的规定。而不是未报8、9、10,就无权判超时。
2,两裁判员有矛盾,首先要两裁判商量(还有记录员),最后主裁说了算。
3,裁判长到场有权改变下级裁判的决定,,直至撤销其裁判权。
    要不然比赛开始要裁判长干什么?可以任凭场上裁判成了无法无天的,不受约束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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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裁判长到场有权改变下级裁判的决定,,直至撤销其裁判权。 要不然比赛开始要裁判长干什么?可以任凭场上裁判成了无法无天的,不受约束的人。 就以上问题,本人打了个电话给烨鹤老师进行解释,但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11-6 23:31
泰虎老师对裁判员与裁判长的职权了解较清楚,烨鹤老师可能不够清楚。本人对门球竞赛仲裁条例简录如下: 第四条:“在比赛中,裁判员所作的裁决,为最后裁决,运动员在场上必须服从裁判员的裁决。”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11-4 22:08
“烨鹤”老师你的观点确实与众不同! 1、裁判法明确规定: (二)击球超时 判定击球超时时,裁判员用默记的方法计10秒。在到达规定的时间必须报“8秒”, “9秒” “10秒”,报时结束后,若击球员还未击球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11-1 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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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31 19:09:1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不赞同那个国际级裁判长的处理结果。那个裁判长应该就本案例的情况下,维护主裁的权威性。裁判长可以调查情况,和当执裁判人员共同讨论(裁判长可以引导性的发言)后,由当执的主裁宣布处理结果(重新击球),当执裁判人员必须执行。没有必要更换那个固执己见的副裁。比赛结束后,裁判长可以取消他的执裁资格。我不赞同什么上级纠正下级的说法,执裁是否正确,是依据门球竞赛规则和裁判法来衡量的,裁判长不符合规则和裁判法,下级也可以纠正上级。裁判长出面,是以规则和裁判法说服裁判员的。最终还是应该请主裁宣布最后处理结果。即使是主裁错判,那么由他自己纠正自己的错判不是更得人心吗!我最反对那种盛气凌人,不可一世,一言九鼎式的裁判长无视当执裁判人员而当众指手画脚的处理问题!
题外话,那个司职乙裁的副裁,那样固执己见,也忒“自信”不自量力了,你在本场比赛执裁的角色都搞不懂,还有资格担当裁判员吗?这种裁判员,确实极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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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虎老师您说的太好了,有论有据,支持。  发表于 2014-11-10 16:42
泰虎版主老师说得太好了!  发表于 2014-11-5 0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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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31 20:11:5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是不是乙裁没有当过裁判?人甲裁刚报八秒击球员就击球了,乙裁为什么还判人犯规?按照当时的局面乙裁无权判罚。裁判长的最终处理真是让人哭笑不得,这个国际级值得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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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1-1 06:08:32 | 显示全部楼层
烨鹤 发表于 2014-10-31 17:33
我没又参加讨论,因为有几点和大家观点不同。
1,规则没有说只有报8、9、10秒才允许判超时。(裁判法说的 ...


     “烨鹤”老师你的观点确实与众不同!
    1、裁判法明确规定
(二)击球超时
判定击球超时时,裁判员用默记的方法计10秒。在到达规定的时间必须报“8秒”, “9秒” “10秒”,报时结束后,若击球员还未击球或闪击,应判犯规。
当击球员尚有续击权而退到场外时,裁判员应继续计算10秒,宣判超时犯规后方可呼叫下一号。
  2、执裁时不存在商量,按规则执行;有纠纷时,也要按规则执行。
  3、裁判长可以协调处理纠纷,他不能直接判罚,还是由本场主裁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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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裁判长创新精神值得“赞扬”,纠正了裁判员的判罚,谁给的权利?规则和裁判法,都没规定,裁判长职责中,没有这一条。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11-6 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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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1-1 20:11:57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各位网友的关注和支持! 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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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1-2 05:10:4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fw359 于 2015-5-18 21:22 编辑

        事后了解乙裁为随队裁判,红方为协办单位组建的两支球队之一,最后获第四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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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1-2 05:16:3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次赛事的秩序册缺分组表(是事先抽签)及预赛成绩表,我真是第一次见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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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 06:40:3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结果,裁判长和裁判真是一家人。4号击球员也有错啊。为什么让裁判读8秒。又不是耗时。就是耗时,也不能在瞄球时耗啊。现在我们门球人啊,就是那门球规则来看事。瞄啊瞄就是你瞄30分钟我们就结束了。看看我们门球人的素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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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 13:31:43 | 显示全部楼层
         明显看出,乙裁喧宾夺主,过于强势,甲裁又软弱无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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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得好,确实如此。  发表于 2014-11-10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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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 14:06:2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怎么就没人说是黑哨呢。这个规则那个不懂?叫我看只有一个解释,就是黑哨。而且是有一定来头的黑哨,只有这样发生的一切才能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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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 17:09:57 | 显示全部楼层
该案例纯属乙裁错判。错判、漏判是要及时纠正的。否则就是错上加错。乙裁就是错上加错,太不称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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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 19:51:4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那一级裁判及长官?白方输的无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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