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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槌球比赛规则中的“闪击犯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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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7 12:20: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林静风闲 于 2011-11-17 12:21 编辑

  下面图片中的文字是《2011台湾槌球比赛规则暨裁判实施要领》中关于“闪击犯规”的条文。台湾槌球协会在该书说明中指出:“本会采用世界槌球总会所编订的2011槌球比赛规则暨裁判实施要领,并取得世界槌球总会之授权……。”


  台湾的槌球比赛规则2011年以前也是采用国际规则。我注意到,以前的台湾槌球比赛规则中,在“闪击犯规”中有:“(10)閃擊後,腳要離開時,自球移動。”但是2011规则中没有了这一条。不知道是国际规则中取消了这种犯规,还是台湾槌球比赛规则中遗漏了国际规则中的相关条文。对这个问题我无法做出判定,只有中国门协裁委会能够说清楚。
  上面提供的情况供网友们参考。

发表于 2011-11-17 13:07:56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谢谢!
发表于 2011-11-17 13:29:30 | 显示全部楼层
各地有各地的规则‘’‘’‘’‘’
发表于 2011-11-17 13:49:43 | 显示全部楼层
各村有各村的村名;学习了。{:soso_e181:}
发表于 2011-11-17 14:27:55 | 显示全部楼层
看过了,可作参考。
发表于 2011-11-17 16:20:2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对照2011世界规则(网上来的)和台湾规则的闪击犯规部分的条文,可以认定此处台湾的条文是世界规则的逐条翻译。
顺序相同,并无增删。
 楼主| 发表于 2011-11-17 16:51:14 | 显示全部楼层
烨鹤 发表于 2011-11-17 16:20
我对照2011世界规则(网上来的)和台湾规则的闪击犯规部分的条文,可以认定此处台湾的条文是世界规则的逐条 ...

  这么说来,《门球竞赛规则与裁判法2011》中的附录一《国际规则与我国规则不同之处提示》中少了一条。
  中国的国际级裁判们按附录一的说明到世界赛事上去执裁,有可能枉法的!中国球员按附录一的说明去参加国际赛事,就可能吃亏或被别人笑话为无知、不懂规矩的!
  一条规则的有无,影响巨大啊!
发表于 2011-11-17 18:59:55 | 显示全部楼层
林静风闲 发表于 2011-11-17 16:51
  这么说来,《门球竞赛规则与裁判法2011》中的附录一《国际规则与我国规则不同之处提示》中少了一条。 ...

我不太明白楼主的意思。
我们的新规也没有09里的 “闪击成功后,抬脚时,自球从脚下离开。”为犯规这一条。
所以我们在这一点上和国际规则也没有不同。
对于现有规则是否包含了闪击成功后,抬脚时,自球从脚下离开。”为犯规的意思,值得探讨。
还是现在不算犯规了?


发表于 2011-11-17 19:58:42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是先来研究中国规则吧
 楼主| 发表于 2011-11-17 21: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烨鹤 发表于 2011-11-17 18:59
我不太明白楼主的意思。
我们的新规也没有09里的 “闪击成功后,抬脚时,自球从脚下离开。”为犯规这一条 ...

  11规则“闪击犯规”中有7闪击成功后,踩球脚抬起时,自球从脚下脱离。”这一条。

四、闪击犯规
  (一)有以下闪击行为时,判闪击犯规:
  1.被撞击的球经捡拾后脱手,触及了场内的自、他球(不包括踩在脚下的自球)。
  2.闪击过程中自球脱离开脚下。
  3.重新改放他球时,未踩住自球,而手触及到自、他球。
  4.放球的手未离开他球时,击打自球。
  5.将被撞击的球放在边线外闪击。
  6.闪击时,只击打到踩球脚。
  7.闪击成功后,踩球脚抬起时,自球从脚下脱离。
  8.同时对多个他球进行闪击。
  说明:
  ●捡起一个要闪击的球后,又改换另一个被撞击的球进行闪击。
  ●同时捡起多个被撞击的球(可以自行暂时移开的球除外)。
  ●自球与一个被撞击的球接触,却捡起另一个未与自球接触的被撞击的球。
  9、被闪击的他球移动后距离自球不足10厘米。
  

 楼主| 发表于 2011-11-17 21:23: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朋友 发表于 2011-11-17 19:58
还是先来研究中国规则吧

  这就是在研究中国规则:中国规则和国际规则的异同。
  不了解国际规则,就无法进行国际交流。
发表于 2011-11-17 22:13:16 | 显示全部楼层
林静风闲 发表于 2011-11-17 21:23
  这就是在研究中国规则:中国规则和国际规则的异同。
  不了解国际规则,就无法进行国际交流。

还是老师高{:soso_e179:}
发表于 2011-11-17 22:31:51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说得对,我没注意到我们的第7项。
我粗看世界和台的两文,仍可以肯定,此处两者是一一对应的。
明天再细细研究一下老世界规则相关部分,再说。

发表于 2011-11-18 09:48:5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不同点,是取消判罚三阶段,不如国际规则合理。
发表于 2011-11-18 11:34:2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烨鹤 于 2011-11-18 11:38 编辑

下面是国际规则,台湾规则,我们的规则关于闪击犯规的部分的对应条文。
Any of thefollowing plays by a stroker will be regarded as a sparking
foul.
有以下行为时判闪击犯规。
*****闪击时如有下列行为,为闪击犯规。
(1) Afterpicking up a touched ball, and before the Spark, the stroker’s
ball oranother ball is directly moved by the touched ball.
1.被撞击的球经捡拾后脱手,触及了场内的自、他球(不包括踩在脚下的自球)。
*****拿起被触及之他球起至接合前,该他球直接使自球或别的他球移动时。
(2) If the stroker’s ball moves away from under thestroker’s foot.
2.闪击过程中自球脱离开脚下。
*****踩自球失败,自球离开脚底时。
(3) If, when resetting the balls, the stroker’s handtouches the set other
ball when he/she is not stepping on his/her ball.
3.重新改放他球时,未踩住自球,而手触及到自、他球。
***** 重新接合时,在无踩自球的状态下,用手接触接合过的他球时。
(4) If sparking is carried out without moving the handfrom the set
other ball.
4.放球的手未离开他球时,击打自球。
*****接合他球后,手未离开就闪击时。
(5) If the stroker hits only the foot.
6.闪击时,只击打到踩球脚。
*****只打到踩球之脚时。
(6) If, following a Spark, the outer edge of the sparkedother ball stops
without moving at least 10 cm away from the outer edge ofthe
stroker’s ball, and the sparked other ball and thestroker’s ball stop
as in-balls.
9、被闪击的他球移动后距离自球不足10厘米。
*****闪击后的他球与自球静止于界内,但是他球的外缘与自球的外缘未曾离开10公分以上时。
(7) Following a successful Spark, if the other sparkedball hits a gate or
the goal-pole and returns to stop in contact with thestroker’s ball as
an in-ball.
●如果被闪击的他球移动后距离自球达到10厘米及以上,同时又碰上诸如球门之类的障碍物反弹回来停在不足10厘米处时,则闪击成功。但如果停止时与自球接触,则为闪击犯规。
*****
闪击成立后,被闪击之他球撞到球门或终点柱反弹回来静止后,与自球呈接触状态时。
(8) If, after touching several balls and holding thefirst touched other
ball, the order of the Spark is changed.
●捡起一个要闪击的球后,又改换另一个被撞击的球进行闪击。
*****
触击复数之他球后,拿第一个他球后再变更闪击顺序时。
(9) If the stroker comes into contact with severaltouched other balls
simultaneously, other than when the stroker’s ball stopsin contact
with 3 or more touched other balls, and the balls to besparked after
the first touched ball are temporarily moved.
●同时捡起多个被撞击的球(可以自行暂时移开的球除外)。
*****自球静止时,与3个以上被触击的他球呈接触状态之后,除将第二个要闪击的他球暂时移开外,同时踩踏复数之他球时。
(10) If the stroker’s own ball is in contact with thetouched other ball and
the stroker comes into contact with yet another touchedother ball.
●自球与一个被撞击的球接触,却捡起另一个未与自球接触的被撞击的球。
*****
自球与被触之他球呈接触状态时,先拿起另一个被触击的他球时。
(11) If a Spark is carried out with the touched otherball placed in the
outer field.
5.将被撞击的球放在边线外闪击。
*****被触击之他球于界外接合并闪击时。

@@@@@@@@@@@@@@@@@@
台湾规则完全和国际规则对应,顺序相同。
我们的规则,9条加4个说明共13条,第8条完全可用3个说明代替,所以可以认为有12条,其中11条内容和国际规则对应,唯有我们的第7条“闪击成功后,踩球脚抬起时,自球从脚下脱离。”没有对应关系。
查国际规则关于球的无效移动部分,也没有闪击成功后,踩球脚抬起时,自球从脚下脱离,为无效移动之类的说法。
我查以前的国际规则,和林静风闲关于台湾规则的说法一样,有类似我们的第7条的内容。
不知道国际规则这一改变是基于什么考虑,也不知道我们的规则附录一,为什么没有列出此不同。
再深入的研究这个问题,超出了我的能力(资料和外语)范围。只能把看到的呈现给大家,盼门球界外语高手能给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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