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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31 07: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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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比赛通则
“比赛通则”是门球规则的重头戏,有多处变动的内容。
10、10秒计时开始
10秒计时开始内容09规则共三项,增加的一项内容为:“闪击权发生时”。
04规则没有此项,说明不完整。
11、超时犯规的认定权
这一问题07规则修改时已经解决,07规则因为未正式出版,对照04规则,也应该算作是一项增加的内容。
09规则中的有关说明是:超时犯规由裁判员认定,裁判员计时为最终计时,比赛队员均需服从。
先说一点题外话。
最终计时要求比赛队员“均需服从”一句中,我觉得用“需”字不妥,应该换成“须”字。
什么理由呢?缘于感觉。手边没有资料,吃不准,上网查,得如下结论:需要、必需——强调的是对具体事物的欲望和要求,属于主观需求;须要、必须——强调的是事理上(抽象)的必要,属于客观上的需求。因为“服从”是客观需求,属于抽象的事理范畴,用“须要”或“必须”合适。所以这里应该用“须”。
前面说过,我不是学文的,没有咬文嚼字的功底,如果我上面的话说错了,权当我没有说;如果我说对了,希望在下一次修改规则时纠正,毕竟是一部门球法规,理应非常严谨。
套用一句门球术语:请专家们“确认”!
发出一个请求 :请球友们发表见解。
言归正传。
超时犯规问题,已经是国字一号难题。因为把握不准,所以不好使用;因为认识上的分歧,所以判谁谁不服;因为不服,结果必然会争执。门球比赛中由此而引发的矛盾旷持日久、愈演愈烈。新规则特别增加这一条内容,就是赋予裁判员至高无上的权力:“由裁判员认定,裁判员计时为最终计时”,话已经说绝,没有余地,如果比赛时裁判员给你判了超时犯规,那就是终审判决,你必须无条件服从,官司告倒哪里都打不赢。
说到这里,还有一个认识上的误区,许多球员认为,比赛场上出了问题,可以请求仲裁委出面解决,好像仲裁委就是纪检委,能够平反冤假错案。其实,仲裁委是安排官员的一个机构,其成员不一定懂门球规则(专家除外),对于赛场上的裁决,仲裁委不会改变结果,即使是裁判员真正错判了,那也多是赛后处罚裁判员的事。
过去,在新疆的大型门球比赛中,我多是仲裁委成员,所以我在这里实话实说。
12、触球犯规
关于触球犯规,新旧规则都有一说明。
04规则说明为:“击球员服装边沿、衣袖或所戴帽子掉下触及球,不为犯规”。09规则的说明为:击球员“衣袖、裤脚或帽子掉下触及静止球,不犯规”。
上述两段文字,不仔细阅读,还真看不出区别,区别在哪里呢?咱们一起再读一遍,看出区别了吧?04规则是“触及球”,09规则是“触及静止球”。
“静止”二字,可不是白加的,他明显地缩小了所触及球的范围。按照04规则, 击球员服装边沿、衣袖或所戴帽子掉下来,不管触及什么性质的球,静止球也好,滚动球也罢,都不犯规;按照09规则,只有触及静止球不犯规,要是触及滚动球,对不起,犯规,自球拿出界外。
为什么要缩小触及球的范围呢?估计是怕有人故意触及滚动球而获利。怎样获利呢?我不说了,留一道思考题,球友们自己解答。
13、确认问题
09规则对确认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球与球是否接触,必须先请裁判员确认”。 前面已经说过,这一规定意味着即使是真正接触的球,也先要由裁判员进行确认,如果未经裁判员确认,击打自球时与其接触的他球不动不算撞击,或闪击捡拾他球时引起接触球的移动是犯规行为。 还有一个细节问题,球与球之间的状态,04规则有“密贴”一说,09规则改成了“接触”。密贴和接触是否有区别,我懒得去查了,那位球友知晓,可作补充说明。
14、有效移动
09规则在讲述有效移动的概念后增补了如下说明:“若出现与有效移动无关的犯规行为,该移动仍然有效”。
这是指什么情形呢?
比如,①球从二角远距离冲二门,击球后,①球还在运行当中,但是1号球员不小心碰上了旁边的⑤球,显然1号球员已经触球犯规,但是,此后①球通过了二门。因为1号球员的犯规与①球的有效移动无关,所以①球的移动是有效移动,过二门得分有效。
15、击球 1)09规则删掉了以下两项内容:
① 击球员不应该拒绝击球;
② 在获得闪击权之前击球。
删掉①,因为裁判法中增加了这样一项规定“开球时允许放弃击球,击球员应主动向裁判员示意”。
我们知道,出于战术安排的需要,比赛时经常有放弃过一门的情形,规则却规定不应该拒绝击球,那么,击球员就会有对付的方法:一是站在开球区等。他不去击球,等裁判员判超时犯规;二是故意击球出界。他用很大的力量击球通过一门,这样的球肯定出界。这两种情形,裁判员急不得、闲不得(得去拣球),既浪费时间又没有实际意义。新规则的这一减一增,合情合理,直接放弃击球得了,体现了实事求是原则。
删掉②,因为此项内容原本就不如鸡肋,既没肉也没味。为了这一条,过去专家们没有少费劲,挖空心思地去寻找理论依据。删掉国际规则中不切合实际、毫无使用价值的条款,专家们英明。
2)开球时,增加了“击球员的球槌碰到了没有放置在场地内的球不犯规”的内容。
没有放置在场地内的球属于哪种情形呢?我想,应该是还没有进一门的球、满分球、裁判员还没来得及放置的界外球等。
有一场门球比赛,第二轮5号击球员击球进一门时,开球区地面上有一个未进门的②球,5号球员看着它不顺眼(挡道),随手一棒子,将②球敲出了界外,被裁判判了犯规。这本身是错判,但是因为04规则对此没有明确界定,裁判员和球员都不明白,结果成了葫芦僧乱判葫芦案。现在有了这一说明。可以解决这样的疑难杂症。
但是,“没有放置在场内的球”不应该包括已经放置好的界外球,如果你进一门时,在开球区内有一界外球,虽然它没有放置在场内,而且在给你添堵(挡道),你也不能去碰它,你可以申请裁判员帮你移开,千万别用棒子敲或自己动手移开它,否则,你的行为是在学雷锋,帮裁判员干事,但人家一不领情、二不道谢,照样判你犯规。
(待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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